治庸亦是治腐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 许谨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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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庸亦是治腐
在中央的大力反贪腐行动中,同时包括了治庸,同样令人欣喜。长期以来,以失职渎职为主要“病症”的庸官现象,一直都是官场中需要深入治理的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庸官的失职渎职行为只有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时,才构成违纪违法,所以现实中许多情节较轻的失职渎职行为并未受到处理。更令人担心的是,庸官行为并非仅仅表现在失职渎职,还表现在思想品质差、工作能力差、得过且过、不思进取、见难就退、遇事就躲等等。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干部队伍作风为之一振,但是某些地方官员不吃不喝了,也就不办事了,这便是典型的庸官行为。
庸官现象的危害往往呈现出步步惊心的进化异变趋势,其必然与懒政联系在一起,而且很可能进一步导致散奢,并最终引发贪腐。正因为如此,庸官现象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查找庸官滋生的原因特别是制度性因素,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便显得紧迫而重要。
“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为官就意味着要勇于担当,选择这一职业就要勤勤恳恳为民办事,绝不存在什么所谓的“不贪就好”、“无错即对”的荒唐逻辑。平庸就是过,庸官奉行的“无为”哲学,其本质是对权力和责任关系的扭曲认识,是对责任的推脱和亵渎。因此,治理庸官的关键便在于通过严密的制度体系和有力的监督措施,促使责任归位、到位。
首先,完善公务员管理法律体系。从历史和国外经验来看,当统一的《公务员法》规范的内容比较宽泛时,一般都会在其之下辅以补充性立法,制定《公务员录用法》、《公务员工资福利法》、《公务员申诉控告法》、《公务员惩戒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许多应当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出台,其中便包括与鞭挞慵懒相契合的问责和惩戒法律规范。由此,便不难想象当前庸官泛滥的立法因素,以及完善公务员管理法律体系的紧迫性。重中之重是完善公务员考核晋升体系,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惩戒和问责庸官的主体、对象和程序等,提高治理庸官的法治化水平。
其次,修改公务员管理制度中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具体规则。立法具有滞后于现实的缺陷,公务员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很多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立法机关应及时修改不适应时代需求的公务员管理规则。比如,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权力,随意设置公务员招录条件的问题,应当设计出更加合理的招录规则,保障招录过程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其“淘汰落后,吸收先进”的作用。又如,针对公务员绩效评估重惩罚轻激励、容易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消极政绩观的弊端,应当建立惩罚与激励并重的绩效评估体制,增强公务员勤勉工作的动力。
最后,理顺并健全公务员监督体制。就我国目前的监督体制和实际情况来看,身为专责监督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肩负起强力治庸的重担。不仅要高悬利剑,重拳惩治严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权益的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行为,还应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惩戒公务员不符合职业操守的碌碌无为、得过且过、消极度日等行为。唯有如此,才能还人民一个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府。
作者:许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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