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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灰色化”让赃款无处可去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 法之徒的法律博客    点击:

“去灰色化”是铲除转移赃款的根本路径,一方面,需规范民间资本运行;另一方面,需制定相关的离岸公司运作法规。于国内司法机关,需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统一证据规范、立案标准、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于域外而言,还需强化与他国的司法协助力度。

 

文 | 法之徒

来源 | 法之徒的法律博客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4月至12月,联合在全国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而最高检、最高法也将共同制定打击地下钱庄的规范性文件,解决统一证据规范、立案标准、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

 

洗钱并非新生事物,与之对应的反洗钱与外汇管制也并未缺席,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寻找着不同的载体,历经从实物买卖到虚假贸易、从博彩赌博到虚拟经济的过程,而伴随民营资本的放开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离岸公司、地下钱庄等成了洗钱新路径。

 

地下钱庄的存在与银根紧缩、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周转不灵活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倘若风险控制得当能够激活民营资本流转并产生杠杆效应,带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是金融领域的有益、灵活补充。同样,离岸公司利用法域差和各国公司法的异同,低额的管理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宽松的法律环境,有利于母公司借壳发展跨国业务,也有助于反向投资获得母国的引资政策扶持。

 

但规范化和管理的缺位,让一些上游的贪腐、涉毒黑钱混入钱庄中,并通过资本运作洗白;同样由于缺乏有效管控,离岸公司中的资本流转特别是国有资本流转去向不清,更不免成为部分人员贪腐的提款机。换而言之,政策法规的滞后、对相关企业的模糊态度,加之钱庄、企业的暗箱化运作,不免沦为洗钱的途径甚至异化为滋生犯罪土壤。

 

不仅如此,我国刑事法中现存的司法协助、域外取证中的短板,加之出于域外公司法的异同,对离岸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导致档案、记录、凭证等管理机制的缺位,加之离岸公司财务凭证的流转电子化,要从中获取我国刑诉法层面的证据材料并非易事,甚至很可能因为这些证据材料的缺失或者瑕疵而导致赃款无法认定、罪犯逍遥法外。

 

由此,“去灰色化”是铲除转移赃款的根本路径一方面,需规范民间资本运行,让民间资本的运行由暗流走向台面,将民间金融拆借和流转纳入法治轨道,以此激浊扬清,激活民间资本健康运转的同时,打击其中的违法借贷、违法发放行为;另一方面,需制定相关的离岸公司运作法规,要强化对资本转移特别是国有资本外流的监督力度,需配套相应的留痕机制,甚至通过周报、月报、季报等方式强化监督,对作假、隐匿、销毁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国内司法机关,需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统一证据规范、立案标准、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于域外而言,还需强化与他国的司法协助力度:一方面,需强化与离岸地的法律合作,与离岸地国家签订反洗钱双边或多边协议、公约;另一方面,我们还需通过司法合作,通过域外代为取证、代为送达、当地公证等方式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深入合作,布架起海外追赃、堵截资产外流的天罗地网,从而让贪腐无处可逃。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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