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纪委这把剑装进法治的剑鞘之中,在剑鞘的维护约束之下,宝剑既能保持光亮锋利,又不会伤及无辜,不用时震慑贪官保护民众,使用时拔剑出鞘一剑中的。
文 | 舟轻扬
来源 | 舟轻扬的法律博客
春节刚过,中纪委又在亮剑打“老虎”了。3月3日晚,中纪委通报称,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景春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老虎”已有77人,小官巨贪式的落网“苍蝇”更是不计其数。仔细查阅相关的通报或新闻,不难发现,“接受组织调查”这样的字眼几乎伴随着每个落马“老虎”和众多的落网“苍蝇”而出现,而所谓“接受组织调查”其实就是纪委查办案件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十八大以来,中央的反腐决心和力度空前加大,反腐成果也令世人瞩目、令民众鼓舞。毫无疑问,在这场“打虎拍蝇”的反腐斗争中,纪委特别是中纪委扮演了重要而关键的角色。听说纪委要找谈话,足以使贪官胆寒变色;而纪委先行查办然后移交司法处理,也已经成为当前反腐的经典模式。
从我国的权力结构体系和职能配置来看,承担反腐职能的机关和部门主要有纪委(包括监察)、检察院、审计等,但是相比较而言,纪委的地位和作用要远大于审计,检察院对此也是望尘莫及。
纪委的剑为什么如此锋利?原因可能有三点:一是位高权重。纪委书记身居各级党委常委之列,且排名靠前,这决定了纪委书记及其领导的纪委部门在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中枢地位,拥有足以影响甚至决定各级官员命运的重大权力,因此纪委特别是中纪委查办的案件干扰和阻力较少。同时,这种权力也使纪委能够顺利调动各方力量协助办案。二是手段强硬。根据规定,纪委办案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此即为“双规”,这是一种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极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双规”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据网上查找的信息,有案可查的“双规”最高记录达到了一年零六个月。在这样的处境之下,还有什么事情查不出来?因此,不说别的,就一个“双规”便足以使纪委这把剑闪着寒光。三是裁量自由。纪委办案后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没有十分明确的硬性规定,完全取决于纪委本身,也就是说,即使是涉嫌比较严重的贪腐犯罪,纪委也可以根据形势和政策的需要作出不移送司法处理而仅仅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的决定,在这个问题上,纪委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因此,纪委拥有更多与调查对象谈条件作交换的资本,能够获得更多想要的口供或证据。
然而,纪委的上述优势正是学者们质疑和诟病的地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反腐败当然也应当依法进行,于是便有了法治反腐的理念。那么问题来了,纪委反腐与法治反腐究竟是什么关系?在学者们看来,纪委是党内部门,并非国家司法机关之组成部分,“双规”等纪委的办案手段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处理结果上的随意性也有选择性反腐之嫌,那么纪委反腐还能算作是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开展的反腐吗?
即便如此,纪委反腐的功劳和作用仍不可抹杀,否则就是既不尊重事实更不得人心。反腐败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在当前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反腐败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或者说司法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需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以及政治的等等一切手段。法治反腐乃现代法治国家之必然和基本要求,但不可一蹴而就。只有当腐败存量大部分被消化、不再出现大规模的增量的时候,法治反腐才能水到渠成。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不能太急于求成,否则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反腐大业。这个过程是一个政治手段与法治方式相互交融适应的过程。
因此,可行的办法是对纪委反腐进行法治化改造,把纪委这把剑装进法治的剑鞘之中。在剑鞘的维护约束之下,宝剑既能保持光亮锋利,又不会伤及无辜,不用时震慑贪官保护民众,使用时拔剑出鞘一剑中的。改造的关键可能在两点:一是完善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二是确立正当程序,明确规定办案手段不能侵犯人权,“双规”期限应有严格限制,处理结果不能随意裁量,比如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等。如此,纪委的反腐也能走上法治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