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仍有许多人推崇朱元璋,一谈到腐败,就热血喷张,义愤填膺,口口声声杀杀杀,甚至有一些学者也在推崇朱元璋朱元璋的反腐制度和模式,这些人的思想观念真是落后得让人悲哀。今天,面对腐败,首先需要警惕的,恰恰就是朱元璋模式。
——基于科学方法的反腐制度设计(节要版)
【要点】为打破腐败中的攻守同盟,笔者提出了利益背反方案。此方案将行贿受贿分为受贿阶段与完成阶段。在受贿阶段,只要受贿者主动坦白,他不但无过,反而有功,应予以奖励,而对行贿者则予以惩罚;在完成阶段则相反。若此,在任一阶段都有且只有一方获利并且有且只有一方受损,于是形成双方利益与风险的多重背反,使双方成为利益敌人,从而有效打破攻守同盟。
引言:反腐不是情绪,也不仅是意志,更是科学
如何才能有效反腐?这是人类的千古难题。
腐败是中国社会的痼疾,以致于王亚南说二十四史是一部贪污史。中国人极其痛恨腐败,痛恨贪官污吏,以致于,网络上一谈到腐败,“贪官污吏杀杀杀”这样的宣泄语言满天飞,但是,腐败并未因民众的痛恨而好转。中国历史上也不缺反腐的坚强意志和严刑峻法,但腐败也并未被有效控制。最为典型者,是明朝的反腐及其失败。在中国历史上,朱元璋是对腐败表现得最为痛恨的皇帝,他对腐败可谓“零容忍”。朱元璋的反腐手段极其严酷和残忍。贪污60两白银,就要枭首示众。甚至,剥掉贪官的人皮,在人皮内填装草料,以警示现任官员。明朝的反腐手段最为严厉,但明朝却是最腐败的王朝,这是对朱元璋的莫大嘲讽。
很难否认,朱元璋对腐败的确深恶痛绝;也很难否认,朱元璋有坚强意志。但是,反腐,万万不可依靠情绪,也不能仅凭意志。除了要有坚强意志,反腐还必须依靠科学——依靠科学有效的方法。朱元璋最大的过错,就在于采用了不科学的反腐方法。第一,朱元璋带头破坏了中国本来就极其稀薄的法治因素。第二,朱元璋大规模集权,以致于极权。第三,开创特务政治。特务政治,也是集权的一种方式,并且是一种极端的、非法的集权。从朱元璋开始,特务活动机构化、制度化,形成特务政治,从而导致中国政治和社会的特务化、黑社会化和恐怖主义化。朱元璋及其继位者利用东厂、西厂、锦衣卫、内行厂之类的特务机构来反腐,甚至处理其他政务,致使明王朝的反腐是用一种只听令于具体权威(如皇帝)而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去反对另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这种反腐手段完全是人治,并且是人治反腐的极端。它导致的必然后果是,反腐者比腐败者还腐败,最腐败者就是反腐败者,并形成恶性循环,走向极端的人治,从而导致腐败最终不可遏制。
做事是要讲方法、讲科学的,并非只有坚强意志就能做成事。欧美一些法治国家,对腐败已经放弃了严刑峻法(如废除了死刑),但它们的清廉度却很高。这是为什么?正是因为它们设计了科学的反腐手段,同时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依法反腐。这些制度虽然不能绝对消除腐败,但已能将腐败遏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
虽然贪欲需要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人有贪欲,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控制贪欲,不是一味杀杀杀就能收效的。今天,仍有许多人推崇朱元璋,一谈到腐败,就热血喷张,义愤填膺,口口声声杀杀杀,甚至有一些学者也在推崇朱元璋朱元璋的反腐制度和模式,这些人的思想观念真是落后得让人悲哀。今天,面对腐败,首先需要警惕的,恰恰就是朱元璋模式。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拟提出一种具体的、可操作的反腐制度。反腐制度设计最需要考虑的是两个方面。第一,惩罚力度必须足够,使腐败行为暴露后,腐败者严重得不偿失(但未必需要死刑)。第二,腐败事件的暴露概率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参见邓曦泽:《法治反腐、理性反腐、科学反腐——关于反腐败的若干思考》,《廉政文化研究》2013年第4期)。如果腐败暴露概率过低,惩罚力度再大,包括死刑,都不足以威慑现实的和潜在的腐败者。而腐败暴露概率过低,正是我国历史上及当前反腐面对的一大难题。完全可以说,古今中外反腐败的难题,根本不在惩罚强度问题,而在腐败暴露问题,因为惩罚强度可以人为规定,但腐败能否暴露,则不是可以随便规定的,而需要精巧的制度设计,诱使或逼迫腐败行为暴露。要提高腐败暴露概论,财产公式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案。但除了财产公式,还有一种方案,也可以极大的提高腐败暴露概率,这种方案就是本文讨论的利益背反方案。这一方案针对的问题是:如何打破腐败中的攻守同盟,提高腐败事件的暴露概率?
一、攻守同盟难题及其解决方案
腐败危害社会公正,如何防治腐败,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而在反腐败中,如何打破腐败各方的利益攻守同盟,则是关键问题。
以行贿受贿这种最广泛的腐败为例,从古至今,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都是“同时惩罚方案”,即同时惩罚行贿者与受贿者,只不过惩罚程度有所区别。这一方案基于道德主义考量,认为双方都有过,所以都应该惩罚。但就实践效果看,几千年来,同时惩罚方案总是面对攻守同盟,不但经常无法破解,使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审判都变得很困难,并且会产生大量的反腐败成本。因此,应该走出道德主义误区。
为打破攻守同盟,笔者设计了利益背反方案,基本思路如下:
第一,划分阶段以阻隔利益勾结。
将行贿受贿过程分为受贿阶段与完成阶段。受贿阶段是从行贿开始到受贿者收受贿赂并利用权力为行贿者办事之前的时段,即权力与贿赂的交易完成之前。完成阶段是从受贿者利用权力为行贿者办事之后的时段,即权力与贿赂的交易完成之后。这两个阶段的划分是很明确的,不会引起分歧,因为受贿者是否利用了权力为行贿者办了事,这是有明确标志的。
第二,设计奖惩以斩断利益勾结。
(1)在受贿阶段,对于受贿者,只要他主动坦白,则不但无过,反而有功,予以奖励,例如,可按照贿赂总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予以奖励。与对受贿者的处理相反,行贿者则有过,要被惩罚。但是,一旦权力交易完成,奖惩关系立刻反转。
(2)在完成阶段,对于受贿者,只要他利用权力为行贿者办了事,他就只有过,并按照具体规定予以惩罚。与此相反,行贿者则完全无过,反而有功,予以奖励。
第三,实现利益背反以打破攻守同盟。
这就意味着,在受贿阶段,受贿者有利且无风险,同时行贿者受损;在完成阶段则反之。对于双方利益的逻辑关系,可以如此表述:在受贿阶段与完成阶段的任一阶段,都有且只有一方获利同时有且只有一方受损,并且一方获利都以另一方受损为充要条件,双方的利益是反向的——这就是行贿者与受贿者的利益背反。利益背反方案使得行贿者与受贿者成为利益敌人,从而彻底阻止与打破行贿者与受贿者可能建立的攻守同盟。
二、利益背反方案的基本内涵
(一)行贿者与受贿者之利益与风险的背反关系
在受贿阶段,受贿者举报的成本很低,收益很高;而在完成阶段,则相反。无论在哪个阶段,双方的利益都是背反的。这就意味着,双方没有利益交集,也就无法建立攻守同盟。
但是,还应该考虑可能存在的报复问题。在第一阶段,如果受贿者举报,行贿者可能报复,从而给受贿者造成风险成本;而在第二阶段,受贿者可能反过来报复行贿者。当然,报复者也要为其报复行为付出成本;同时,由于政府会惩罚报复者,这使得被报复者的成本相应降低。由此,产生行贿者与受贿者的利益与风险的三重背反。第一,双方风险的横向背反,在同一阶段,如果一方的风险很大,另一方则很小。第二,自身风险的纵向背反,在不同阶段,双方的风险在一个阶段很小,在另一阶段则很大。第三,自身收益与风险的背反,无论行贿者还是受贿者,其风险越大,收益越小;风险越小,收益越大。此点似乎反常识,但这是利益背反方案所蕴涵的必然结果,也正是其优点之一,还是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虽然在逻辑上,双方的机会是对称的,对一方有利则对另一方不利,但是,在时间上,双方的机会是不对称的,因为受贿在前,所以,受贿者占有先机,而其行为选择当是在受贿阶段举报行贿者。同时,行贿者根据受贿者的行为选择倾向,则他不敢行贿。这一推论完全符合趋利避害的效用最大化原则。在受贿阶段,受贿者举报,既是趋利的(利益最大),也是避害的(风险最小),所以,他没有理由不举报。
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考虑了报复风险这一不确定因素。如果不考虑此因素,则两阶段的利益背反都会更加鲜明(即不存在风险背反了),若此,在受贿阶段,受贿者更没有理由不举报。
(二)其他参与人的举报作用
无论在哪个阶段,都应鼓励其他人员举报行贿受贿行为,并且利益背反方案仍然有效。在受贿阶段,如果有人举报,只要受贿者在调查中主动坦白,仍然无过而有功,不过,奖励应该在举报者和受贿者之间分配。如果受贿者拒不承认,一旦查实,则严加惩罚。很显然,受贿者没有理由不承认。同理,在完成阶段,如果有人举报,只要行贿者在调查中主动坦白,仍然无过而有功。
(三)防范在完成阶段行贿者要挟受贿者的备选方案
若受贿者受了贿,行贿者可能要挟他。为了防范这种要挟,还可把上述方案调整为:不论在哪个阶段,一方先于另一方主动举报或在审查中先于另一方积极坦白,都只有功而无过,而另一方则有过。
这意味着,在完成阶段,受贿者仍有主动举报与积极坦白的立功与获奖机会,因此,受贿者与行贿者处于竞争关系,看谁先举报或先坦白,而不再是只有利于行贿者并不利于受贿者。
(四)利益背反的强度问题
在运用利益背反方案时,应该扩大利益背反的强度,并且首先考虑扩大奖励程度,其次才考虑扩大惩罚程度,因为利益激励更能驱动行贿者与受贿者主动举报或积极坦白,从而打破攻守同盟。由此可以推论,若奖励与行贿金额成正比,行贿金额越大,攻守同盟强度越小。并且,据此还能更明晰同时惩罚的缺点:同时惩罚不但一定导致攻守同盟,并且同时惩罚的强度越大,则攻守同盟的强度越大。若法律规定,行贿受贿达10万元,则双方处以死刑;又若双方行贿受贿已达10万元,那么,可以肯定,双方宁死也不会承认行贿受贿事实。因此,有必要修改同时惩罚方案。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制约:如果受贿者受了贿,既不举报,也不帮行贿者做事,则可这样规定:如果受贿者受贿后在一定时间内不举报(如在受贿者所掌控的机会被分配后一周内),则视作受贿完成,有过;若行贿者举报,则有功而无过。这也构成利益背反,从而使受贿者不敢私自侵吞行贿者的贿赂。
三、利益背反的优点
第一,不需要考虑信息对称问题。
由于只惩罚一方且只奖励一方,无论对于哪方,其成本与收益都是明确的,那么,另一方的信息对其成本与收益都不会构成干扰。
第二,具有中立性,不对任何集团与个人更有利或更不利。因此,实施此方案受到的阻碍会较少。
第三,操作性很强。
由于受贿阶段与完成阶段的区分是很明晰的,行贿者与受贿者都很容易判断自己的收益与风险,裁决者也很容易判断各方的是非,不存在模糊地带,从而可以很有效地打破攻守同盟。
第四,成本很低。
在受贿阶段,受贿者没有理由不举报;在完成阶段,行贿者没有理由不举报,因此,这会大大降低反腐败中调查、取证与惩罚的成本。
第五,可以运用于查处一切合作性违规行为。合作性违规行为包括团伙犯罪、合作性贪污、侵犯公司与集体公共利益的合作行为。合作性违规行为都必须结成利益同盟,否则无法形成团伙,因此,利益背反方案可运用于打破一切合作性违规行为可能结成与业已结成的利益同盟。
利益背反方案不仅可以用于反腐败,也可以用在预防和打击其他团伙违法犯罪行为,还可以运用于企业管理等方面,因而具有广泛的用途。例如,拐卖儿童、贩毒、恐怖主义等违法犯罪行为,很难一个人独立完成,通常都是团伙作业。贪污、抢劫、盗窃、诈骗、组织卖淫等行为,大多数也是团伙作业。在这些团伙内部,经常都可能出现分赃不均及其他矛盾(只要有团伙就有矛盾)。在同时惩罚方案下,即便有些成员想自首和举报,也因他自己要遭受惩罚而放弃。而在利益背反方案的驱动下,那些对分赃不满的成员,或对其他成员有成见或私怨的成员,就很容易自首和举报。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侦破案件的难度和成本,还可以大大提高侦破速度。久而久之,那些试图结成团伙干坏事的人,知道利益背反方案有很强的离间功能,会激发内讧,就越来越不敢结成团伙了,从而遏制许多潜在的恶行。甚至,利益背反方案对打破政治上的山头主义、派性斗争,也有积极帮助。
因此,利益背反方案不仅是一种现实对策,同时也是一般性理论,该模型适用于一切合作性违规行为,改变了人们的思维定势。传统的同时惩罚方案虽然可以根据情节对行贿者或受贿者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但其前提是认定行贿受贿双方都是错的,而决不允许任何一方在一个阶段有功无过而在另一阶段有过无功,即绝不允许双方之功过是不确定的。但是,利益背反方案却刻意设计了功过不确定性机制,即任何一方在一个阶段可能有功无过而在另一阶段可能有过无功,从而驱使行贿者与受贿者相互博弈而瓦解其攻守同盟。
当然,利益背反并不是万能的。利益背反方案对制约裁量权内的选择偏好无效。如果机会掌控者不收受贿赂,而乐意把机会给予他所偏爱的且具备资质的人,那么,利益背反方案无法制约此种行为。利益背反方案也不能处理非合作性的个体违规行为。例如,如果一个贪污案只有一个贪污者,则利益背反无法促使贪污者主动自首或积极坦白。但是,对于此类个体行为,同时惩罚方案也无效,而只有依靠其他侦查手段或群众举报才能揭露其违规行为。
利益背反方案不能解决的问题,同时惩罚方案也不能解决,而利益背反方案具有的优点,同时惩罚方案却不具备,所以,利益背反方案的比较优势十分明显。
四、利益背反方案的比较优势
有些读者对利益背反方案提出了批评,其实,这是因为不明白何为比较优势。读者的批评乃是对利益背反方案与同时惩罚方案的共有缺点的批评,这些批评并不能否定利益背反方案的比较优势。所以,这里再谈谈利益背反方案的比较优势。
利益背反方案与同时惩罚方案的共有缺点都有两个:(1)对制约裁量权内的选择偏好都无效;(2)对非合作性的个体违规行为都无效。但是,同时惩罚方案的独有缺点即绝对劣势有四个:(1)必须考虑双方信息的对称性;(2)不易促使双方反目成仇;(3)操作性不强;(4)高成本。与此相应,利益背反方案的独有优点即绝对优势也有四个:(1′)无须考虑双方信息的对称性;(2′)容易促使双方反目成仇;(3′)操作性强;(4′)低成本。此外,对于即便成为朋友和因长期利益勾结而业已建立的小概率的攻守同盟,利益背反方案也比同时惩罚方案更能击破之。因此,对利益背反方案的指责都是对共有缺点的指责,这种指责是不当的,因为它没有理解何为比较优势。
利益背反方案具有很广阔的适用对象。第一,可以肯定,利益背反方案对一次性的行贿受贿(即单次博弈)很有效,因为行贿受贿双方都不用考虑以后的交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机会都是一次性的。如许多公民在政府机关办理证件、审批手续及许多业务,都是一次性的。这意味着,利益背反方案有很大的运用空间。第二,即便存在一些反复行贿受贿的情况(即重复博弈),利益背反方案也比同时惩罚方案有效得多。因此,利益背反方案肯定能够大幅提高腐败暴露概率。
当然,利益背反方案不是绝对有效的,很难使暴露概率达到100%。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没有目的性,而由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即人有目的性,所以,没有任何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能够100%地解决问题。但是,人们似乎有个误区,认为只有能使腐败事件100%暴露的反腐方案才是真正有效的方案。我不认为存在这样的方案。计算机运行程序还有可能错误,何况社会科学的方案?
其实,要有效遏制腐败,并不需要使腐败暴露概率达到100%,而只需要将暴露概率提高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对腐败产生很好的威慑和遏制作用。如果腐败事件的暴露概念提高到一定程度,官员觉得身边不断有人暴露,就会感受和认识到腐败行为被暴露的风险很大,就不敢腐败。中国古代及今天的反腐不成功,尤其是不可持续,主要问题不是出在惩罚力度不够,而是暴露概率太低。那么,需要多大的暴露概念,就能有效遏制腐败呢?这个很难说。初步估计,10%以上的暴露概率可以有效遏制腐败,20%以上的暴露概率则可以很彻底底遏制腐败(可以遏制99%的腐败)。这个数值虽然是估计的,但也有一些现实根据。这里区分一下腐败事件数量和腐败人员数量。一个腐败人员经常有许多腐败行为,所以,腐败事件通常远远多于腐败人员。公民去政府机关办事,公职人员接受一包烟、一瓶酒、一顿饭等等都是腐败。将这些细小腐败都纳入考虑,作为基数,那么,2012年前,中国的腐败事件的暴露概率,恐怕不足千分之一。2012年以来,腐败的暴露概率有所提高。就暴露的人员比例看,2012年底中共十八大以来至今(2014年10月31日)两年的时间中,被暴露的副部级官员约不到50人,占比还不到2500个副部级官员的2%;被暴露的正部级及以上官员10人,大约占正部级及以上官员的3%。就暴露的事件比例看,很可能没有达到这个比例。任何一次腐败行为的暴露都至少可以让一名腐败官员暴露。目前的暴露概率所产生的威慑力,已使许多未暴露的官员心惊肉跳,危机感大增,腐败行为明显收敛。如果整体暴露概率再提高5倍,则威慑力会大很多。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背反方案是提高腐败事件暴露概率极其有效的手段。
结语 反腐并非难事
反腐是世界性难题,但实际上,不但存在有效的反腐方案,并且不只一种,财产公式制度和利益背反方案都是提高腐败暴露概率的非常有效的手段,都是反腐利器。财产公示制度或利益背反制度(选一),辅以其他制度如预算约束制度,都可以比较彻底地遏制腐败。也就是说,“财产公示制度+辅助制度”或“利益背反制度+辅助制度”,都可以比较彻底地遏制腐败,将腐败遏制在社会可容忍的限度内。而在逻辑上,利益背反方案比财产公示制度更严格、周密、自足。这意味着,如果采取“财产公示制度+利益背反制度+辅助制度”,则可以更加彻底地遏制腐败。因此,在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中,设计科学的反腐方案,辅以一定的政治意志,遏制腐败并不困难。
【附记:此为节要版。本文的学术版和全文版以《反腐新思维:以利益背反打破攻守同盟》为题,发表于《廉政文化研究》2012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6期论点摘要。发表后,作者又作了补充,并发布于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810e96ac0100sgab.html?vt=4】
邓曦泽/文,来源: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