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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发文构筑防止干预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亮点纷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发文构筑防止干预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亮点纷呈

 

“过去律师阅卷的时候,办案人员有时会无奈地说,有些情况不能告诉你,在‘内卷’里面。而很多的批示、条子就在这里面,当事人和律师无法获知,也就无法进行监督。”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看来,司法受到干预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如何让法不为权所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近日,中办国办和中央政法委分别发文,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构筑防止干预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其中诸多亮点引发关注。

亮点一:不当干预全程留痕

司法人员遇见“招呼”怎么办?规定明确,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这项改革举措简言之就是干预留痕。”刘红宇表示,就是要把干预放在明面上,让干预的各个环节可追溯,便于在事后明晰责任。这一制度对于批条子、转材料、打招呼等过去司空见惯的干预行为将会有很大的震慑作用,类似的做法也将会大大减少。

作为同行,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也颇有同感。在他看来,干预留痕是一项非常有必要的制度。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之前,必须要掂量相关的后果,其监督制约作用不言而喻。而对于办案人员,这个制度能让他们心里更踏实:领导干部过问的意见是“留案留底的”,将来出现问题可以追溯责任。

亮点二:不如实记录将担责

规定在强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同时,也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干预司法这种行为,办案人员如果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将来追究起来就会担责,这实际上是倒逼干预留痕机制的落实。”李大进表示,不同于错案责任追究,这是所有司法人员应该认真对待的另外一种追责,要有一个接纳、认知和习惯性操作的过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舒锐认为,这一规定是把“双刃剑”,在给司法人员增加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为依法办案提供了护身符。他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制度设计里,司法人员面对“招呼”鲜有记录,因为缺少相关长效机制。当记录成为义务之后,司法人员就有了应对“招呼”的挡箭牌。

亮点三:违法干预将被曝光

作为衔接,规定明确了记录后的通报制度:对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规定可以说很给力,对通报的行为讲得很具体。主要是两部分,一是通过私人手段干预,二是通过对公手段干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告诉记者,领导干部亲属干预案件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规定特别提及了领导干部授意或纵容亲属干预办案的行为,这是一大亮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十分看好规定中的公开制度。他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将司法机关如实记录的情况、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尽可能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进行监督,加大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的成本和风险。

对于如何公开,陈卫东建议构建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即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向社会公开;当事人申请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的,一般应予允许。

亮点四:以权乱法仕途堪忧

对干预司法行为的追责,其实早有尝试。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已有多个地方出台了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极少有领导干部因此被追责。

新规给所有试图以权乱法之人套上了一个紧箍咒,明确了两种追责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了程序。”陈卫东解释说,记录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由党委政法委负责,追责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分工很明确,表明了中央要坚决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对于未来以法律为准绳,按司法规律审判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两个文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和亮点,就是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宋朝武说,在现有的政治体制内,领导干部还是非常在乎惩戒评价的。将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与政绩考核相衔接,与其仕途相挂钩,将在较大程度上防止、减少干预行为发生,也有利于促进官员依法行政。

文章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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