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古风听竹
来源 | 古风听竹的法律博客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发现,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包括季建业在内,已经有6名被定罪判刑。包括已经获刑的官员,已经有17名官员的贪腐案件被提起公诉,其中有16名官员涉嫌受贿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由此可以看出,受贿是省部级官员犯罪的一个共性问题,也成为腐败的一个最主要形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据4月9日《法制日报》)
或许在十多年前,“贪官”的“贪”,多系非“贪污”即“受贿”。到了后来,“贪官”中很少有贪“公”姓财物的,他们利用公权力中饱私囊大多是“笑纳”他人主动送上门来“私”姓钱财(姑且先将贿赂作如此定性)。因为不是自己的合法收益,却心安理得地将之揣进自己腰包,甚至于有的官员胃口越撑越大,故而将贪污受贿者统统称之为“贪官”。
《法制日报》记者陈磊先生确实细心,日前以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为对象,对他们犯罪的共性问题作了一次缜密统计分析。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陈磊先生所提得出的“受贿成为腐败的一个最主要形态”这个结论,其实不仅仅适用于官居省部级以上的落马贪腐官员,也包括如今已算不上“老虎”级的厅局级以下的大大小小“苍蝇”们。在腐败问题上,如果换一个角度来分析,即把落马官员的范围缩小到被司法判决确认的贪官,大概基本上已与“贪污”这个罪名无关,绝大多数贪官往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当然,与十多年乃至二十多年前所不同的是,如今贪官们的职权涵盖范围、权力寻租空间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们不再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却拥有越来越多的权钱交易机会。也就是说,贪官们不再需要“自己动手”才能“丰衣足食”,而只需要动用一下手中的权力就会有人主动向自己输送利益,用不着亲历亲为那“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勾当,何况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已大不如以前。
显而易见,“贪污”在整个腐败中所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少,在很大程度上与财经制度普遍越来越严格有关。由于贪官们一般不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因而无论私欲如何膨胀,能成功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确实很需要花费一些周折,也难免会留下许多蛛丝马迹,稍有不慎便可能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而与公共财物管理的制度“笼子”日趋严密相比,官员们的权力支配却常常可以恣意妄为,加之那些无孔不入的利益输送者一直觊觎着官员们手中的权力,一有机会就会用利益来引诱腐蚀官员,最终使意志薄弱者拜倒在贿赂面前。
言而总之,如果说贪污远甚于受贿高发,除了公共财物监管方面越来越紧的原因外,与官员权力寻租空间越来越大不无关系。说白了,不是每一名官员都有贪污的条件,但他们都有收受贿赂的权力资本。因此,迄今为止被查处的官员贪腐案件之所以多受贿少贪污,直接原因是权钱交易双方容易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间接原因是对公共权力监督的严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