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3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观察】为何当下贪官多受贿而少贪污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古风听竹 法律博客    点击:

 

 

与十多年乃至二十多年前所不同的是,如今贪官们的职权涵盖范围、权力寻租空间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们不再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却拥有越来越多的权钱交易机会。

 

文 | 古风听竹

来源 | 古风听竹的法律博客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发现,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包括季建业在内,已经有6名被定罪判刑。包括已经获刑的官员,已经有17名官员的贪腐案件被提起公诉,其中有16名官员涉嫌受贿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由此可以看出,受贿是省部级官员犯罪的一个共性问题,也成为腐败的一个最主要形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据4月9日《法制日报》)

 

或许在十多年前,“贪官”的“贪”,多系非“贪污”即“受贿”。到了后来,“贪官”中很少有贪“公”姓财物的,他们利用公权力中饱私囊大多是“笑纳”他人主动送上门来“私”姓钱财(姑且先将贿赂作如此定性)。因为不是自己的合法收益,却心安理得地将之揣进自己腰包,甚至于有的官员胃口越撑越大,故而将贪污受贿者统统称之为“贪官”。

 

《法制日报》记者陈磊先生确实细心,日前以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为对象,对他们犯罪的共性问题作了一次缜密统计分析。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陈磊先生所提得出的“受贿成为腐败的一个最主要形态”这个结论,其实不仅仅适用于官居省部级以上的落马贪腐官员,也包括如今已算不上“老虎”级的厅局级以下的大大小小“苍蝇”们。在腐败问题上,如果换一个角度来分析,即把落马官员的范围缩小到被司法判决确认的贪官,大概基本上已与“贪污”这个罪名无关,绝大多数贪官往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当然,与十多年乃至二十多年前所不同的是,如今贪官们的职权涵盖范围、权力寻租空间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们不再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却拥有越来越多的权钱交易机会。也就是说,贪官们不再需要“自己动手”才能“丰衣足食”,而只需要动用一下手中的权力就会有人主动向自己输送利益,用不着亲历亲为那“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勾当,何况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已大不如以前。

 

显而易见,“贪污”在整个腐败中所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少,在很大程度上与财经制度普遍越来越严格有关。由于贪官们一般不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因而无论私欲如何膨胀,能成功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确实很需要花费一些周折,也难免会留下许多蛛丝马迹,稍有不慎便可能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而与公共财物管理的制度“笼子”日趋严密相比,官员们的权力支配却常常可以恣意妄为,加之那些无孔不入的利益输送者一直觊觎着官员们手中的权力,一有机会就会用利益来引诱腐蚀官员,最终使意志薄弱者拜倒在贿赂面前。

 

言而总之,如果说贪污远甚于受贿高发,除了公共财物监管方面越来越紧的原因外,与官员权力寻租空间越来越大不无关系。说白了,不是每一名官员都有贪污的条件,但他们都有收受贿赂的权力资本。因此,迄今为止被查处的官员贪腐案件之所以多受贿少贪污,直接原因是权钱交易双方容易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间接原因是对公共权力监督的严重缺失。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