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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 | 同案不同判,如何读懂贪官刑期?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 《方圆》    点击:

 

 

文丨介康

 

随着司法程序的推进,十八大以后落马的官员也进入了审判的高峰期。4月7日,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宣判,他因受贿1132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受贿千万获刑15年,这一判决再度引发公众议论,有人质疑判决太轻。


其实同受贿1324万兼具滥用职权情节的廖少华的16年有期徒刑相比,季建业的判决并不轻。再如倪发科受贿1296万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身,被判17年有期徒刑。李达球受贿1095万被判15年。


然而公众争议也非空穴来风,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原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王素毅,那受贿1073万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相比之下,王素毅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全部追缴。而季建业判决报道表述中则为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两者判决的差距之大难免引发争议。贪官刑期如何认定自然也成了公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般贪官的罪名都逃不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基本相同,都是以10万元作为一个分水岭:按照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犯滥用职权罪,则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人犯数罪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比如在廖少华案中,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罪名的认定并无太大争议,各个罪名的刑期也规定明确,但贪官的受贿数额间的差距已非立法时所能想象的。原广东省统战部部长周镇宏受贿6100万,是量刑分水岭10万元的610倍。


法院量刑不仅看受贿的数额,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情节是否特别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否重大等等。2010年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以罪款2959万余元被判处死缓,但与陈绍基同样是省部级别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罪款649万余元于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郑筱萸被判死刑的关键原因是一些企业则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法律规定立功也可以减刑期。但检举他人立功的李达球似乎没有享受到这一待遇,受贿少于季建业的他仍被判15年。值得注意的是引发争议的“前车之鉴”王素毅系中央纪委首轮巡视首位落马高官。


从法律上看,刑法给予了法官对刑期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刑期内的任何量刑都无非法之虞。但是,随着贪官判决结果的大量公开,不同贪官之间的刑期比较自然需要法院做一个合理的回应。


在判决书的公开上,近年来,法院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是薄熙来案的全文判决,还是季建业、廖少华的判决要点都显示了司法公开的决心。另一方面,这些公开信息也引发了一定争议。比如薄熙来案中滥用职权情节影响十分恶劣,但最后获刑无期,再如开头的王素毅同季建业刑期的巨大差距。这些争议的产生并不是说法院的判决一定存在漏洞,而是反映了另一个问题:判决的说理性。从公开的案件信息中可以看出,受贿事实的认定是大头,但是从受贿事实乃至其他情节到判决结果的作出其中的理由和法律上的推理只是匆匆带过。公众只能凭借有限的事实和媒体的侧面报道来理解判决结果,猜测和质疑也就随之而来。如何破解这些“传言”和“谣言”,自然不是退回连判决结果都不公布,而是进一步的司法公开。假若法院将判决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推理上,那么有什么理由去隐藏这一基础呢?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戴斯曾说:“公开是社会病症的解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另一方面,明示判决理由实质上又制约了作为案件决定者的法官的裁量空间。因此,在一个法治国家,司法裁判应当脱离乱世用重典或是棒打出头鸟式的量刑,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反腐风潮和舆论争议面前具有一定的定力,保持判决的大体连贯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

 

来源:《方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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