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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重在约束“关键少数”

发布时间:2015-05-05      来源: 原载于《人民日报》    点击:

 

 

 

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昆明的三任市委书记仇和、张田欣、高劲松连续落马,这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反腐败重点对象,也就是中央最近经常提到的“关键少数”的关注。

“关键少数”,就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把手”。他们在一个机关或者一个单位里的地位特殊,常常位高权重,掌握着最重要的权力资源,人事的、财务的、项目的、案件裁决的,等等。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制度、透明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就会导致权力的失控、滥用甚至不法交易,从而使“关键少数”的领导职位,成为腐败频发、前腐后继的“高危岗位”,甚至破坏公共权力运行的良好“政治生态”,出现“窝案”“串案”等塌方式腐败现象。

事实上,“一把手”连续性腐败事例,已出现过多起。河南交通厅先后有四任厅长被查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广东茂名十余年间的四任书记中有三名已落马,而山西太原则有三任市委书记和连续任职的三名公安局局长涉及职务犯罪。凡此种种,都反映出我们面临的反腐败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也说明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制衡,正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反腐法治化,不仅在于通过修改现行刑法,去最严厉地从重处罚已构成贪污受贿、渎职擅权的“老虎”和“苍蝇”,更应当通过严密法网,健全权力的分工和制约机制,科学设定不同岗位的权力清单和透明细则,将它们制度化、法治化,并实施常态化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腐败现象的存量,控制其增量,实现标本兼治。

从经验上看,对“关键少数”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乃至有效监督,始终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特别是曾经有过实绩贡献、具有较强能力甚至个人魅力的领导,其权力的滥用与腐败,会与“能干事”“干成事”交织在一起,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因此,将权力分工明确化,将权力清单透明化,将权力监督常态化,坚持依规则办事、按法律判断,才能使权力的运行正常化、科学化,防止权力成为交易的对象、谋私的工具。

应该认识到,法治反腐的本质就是要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去科学设置各种公共权力的边界,防范其越界滥用。虽然,生活的经验不断告诉人们,凡是有权力存在的地方,都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及其与金钱、利益的直接、间接交易,但从实际状况看,无论是在权力结构的设置,还是在组织部门的观念和人事安排上,人们似乎还是更愿意相信某些“一把手”的信念或能力,寄予他们更多的信赖,自觉或不自觉地相信他们对理想的坚守、对事业的忠诚。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规则层面和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对重要岗位“一把手”的权力规制存在明显缺陷,表现为弹性有余、刚性不足、制衡疲软。事实证明,这样的思维模式和制度设置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实践经验不断告诉我们,对法律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并且也最难有效控制的,恰恰是某些官员的贪欲和他们手中不断膨胀的权力。而所谓“法治”,其实就是社会上永远存在着一把呵护公民权利、制约权力滥用的利器。而能不能真正管住各级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能不能在他们权力运行之初就及时进行法律规则的约束,正是衡量反腐败制度有效性的一把标尺,也是检验法治反腐成效的一块试金之石。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章原载于《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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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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