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不止,民权县拆迁办这些全都是违法的!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 高尚的十点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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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所在的住址被拆迁后的情景
6月16日,一则通知让我和我的家人们无比惊慌,家人告诉我,民权县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布《民权县东区水系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意见的公告”,我家里所在的位置被圈入被拆迁的范围里。
也就是意味着,刚刚装修好的房子,即将面临被拆迁的命运。当时心里想,其实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因为我国在法制社会的建设中,特别是在我们叫做“民权”的县城里,应该会遵守相关的拆迁法依法办事。但是事实却让我和家里人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恐慌。
自草案公布当天起,民权县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就火速成立了相关的拆迁大队,在没有征求意见的民众意见的前提下,以“不签字就不让上班,不签字就查你是否存在漏税行为,不签字就让你七大姑八大姨只要在公职机构上班的人员都要牵连......你不签字就把你抓进派出所”自从那之后,家里的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恐慌。
我这个时候在想,日常生活中去县城办事窗口去处理一些问题都要求爷爷告奶奶的那种慵懒办公不作为的老模样,瞬间改的效率了许多。
因为家里人不懂法律,拆迁相关人员就一次次的走进居民家中,从早上五点钟就开始敲门,以各种胁迫来让家人在拆迁协议中签字。结果就是,周围的居民整天房门紧锁,不敢出门。那种连去超市买个菜都要左顾右盼小心翼翼的场景估计只能在电视中看到,但是最近一段时间,我家里人,我爸妈却真真切切的生活在这种恐惧当中。
因为不签字,就不让去上班,就以各种停职的理由来逼迫大家签字。试问:是谁赋予民权县政府房屋证书处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
按照一般的拆迁政策来说,在拆迁前政府都要先解决赔偿标准、拆迁前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我家里只有这一所房子,也就意味着一旦拆迁我们一家五六口人将没有任何居住的场所。但是在拆迁前,民权县政府不但没有提供安置住房,并且赔偿的标准远远低于国家的赔偿标准。(接下来的文中我将一一指出民权县政府在此次拆迁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违法的行为)
自己是一个党龄三年的党员,也一直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相关的法律,我实在是不明白在这个施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今社会,为什么还存在于这种政府凌驾于民众之上,毫不考虑民众的社会权益,请问,这样做的目的究竟在于什么?
对于民权县政府的这次拆迁行为,我将持续用多天来掌握的材料,对民权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持续曝光。我相信,在民权县生活的居民,是有民权的。
对于民权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1:未征求意见就先行实施:
《拆迁法》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现实拆迁过程中的做法是:自6月16日公布草案下发后,就再没有公布征求意见后的实行拆迁方案。截止到今天(7月17日),草案公布刚刚满30日,在这种情况下就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大面积拆迁,合法不合法?
2:未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拆迁法》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现实中,民权县政府并未公开相关的情况。因此,我在这里请求民权县政府公开关于草案实施后的意见征集情况,并准确说明其数据来源。
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请问民权县政府,众多民众在未收到补偿前,房子被强行拆除,这样是否符合规定?
4:赔偿标准低于类似市场房屋价格
《拆迁法》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权县政府房屋征收实际赔偿标准为600元/平
在网上搜索民权县的房屋价格,均价在2600元左右,请问拆迁公告中600元/平的补偿标准是怎么算出来的?
5:关于补偿标准所构成因素不合法
《拆迁法》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现实中,很多被拆迁的房子是刚刚装修建造好的,按拆迁办所发的赔偿标准,举例一个房间面积为100平,市值价格为30万,加上装修价格在35万左右。但是按照赔偿标准的话只能赔偿6万元,请问民权县政府,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强行让我们无家可归吗?我们其实不想要赔偿,我们只想要我们原来的房子。
我国拆迁法中对于法律则任的规定
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更多的是想让广大居民了解法律,以下为我国新《拆迁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也呼吁更多的人不再做围栏中的羔羊,任凭违法行为的屠宰。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我真心的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理智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权县生活,即使政府的一些行为让我们强行闭嘴,但是千万不要忘了我们还有一个坚固的后盾,叫法律!
欢迎提供更多的线索给我。我也在这里向社会求助,欢迎全国媒体及法律从业者前来提供援助。黑暗之中必有光明,我们的努力就是方向。
希望您在看到这篇文章后,将它及时的分享出去,因为我们是为自己的权利而不断的努力着。
文章来源:高尚的十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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