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
摘要:从法律规则的类型上看,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所创设的规则,乃是确定并保障法官与检察官身份,以及要求法官和检察官按本法所界定的行为方式去从事执法活动的规则。在法学方法论上,此类规则属于典型的构成性规范。然而,大修之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引用性法条、复述性法条、规范性缺失法条及无头型法条,此等法条均不满足构成性规范的基本要件。这表明,尽管《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此次修订是立志于“大修”,但它们并没有摆脱传统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惯性,并未真正达到大修之目标。故而,未来时机成熟时,应严格按照构成性规范的基本要求对之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法官法》;《检察官法》;规范属性;宜细不宜粗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已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均诞生于1995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1年和2017年,它们均同时经历了两次修订。与前两次修订相比,第三次修订幅度比较大,《法官法》由原来的53条增加到69条,《检察官法》由原来的56条扩张至70条,堪称是名副其实的“大修”。
然而,审视此次大修之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之规范条款,又难免有点失望。从应然的该等立法之规则构成要件上检视,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之规范条款依然问题重重,尤其是留待二次委托立法之处甚多。从立法之法理上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应该是越细越好,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立法思路,在二十一世纪之今日不应继续适用于这两部宪法性的组织立法。但是,此次大修显然未超越过去的粗放型立法传统,而真正实现法官和检察官立法“宜细不宜粗”。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之规范内容属性予以扼要评述,以为今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性立法之发展与完善提供一个认知基础。需要说明的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本身涉及到太多层面的议题,单篇论文不足以对它们予以全面而又深入的评述。所以,本文只能有重点地择取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而难以对其所有规范条款内容进行面面俱到的全方位检讨。
一、引用性法条何其多
二、复述性法条实质上无法律效果
新制定或新修改的法律重复既有的法律规定,不但挤占及浪费立法空间,而且对立法者自身而言亦属不经济的自找麻烦。试想,如果某个法条分别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重复出现了N次,那一旦因社会发展和情势变迁,该法条要被修订或废除,那将意味着立法者要同时修改或废除N部法律法规中的此等条款,遗漏了其中的任何一部都必将给国家法秩序带来某种混乱。而如果在法规范世界中未出现复述性法条之身影,那修订或废止该法条又是多么的简单便捷。
三、规范性缺失之法条所当何为?
四、无头型法条谁来执行?
五、代结语:《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宜细不宜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