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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做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无论是过问正当与否,司法人员都应

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 烟语法萌    点击: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将被通报,造成后果还会被严肃追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试图“捞人”“抹案”。那么,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插手和干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梳理发现,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4月20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定给予李勇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处理决定。其中,李勇的一项违法问题就是,“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
 

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周强强调,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事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事关人民法院长远健康发展,事关全面依法治国顺利实施。

 

要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办法,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要坚持严查重处,强化常态化检查监督,将“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倒逼“三个规定”落实落地落细。

 

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以上综合来自中央纪委监察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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