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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浅谈我国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01      来源: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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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和来源

 

处遇(treatment)是现代监狱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的处置及其所受的待遇。分级处遇则是处遇的形态概念。指监狱对服刑人员分类调查,对其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犯罪性质及恶习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之后,依据处遇方式和处遇内容宽严分级原则,确定对服刑人员的处遇方案。分级处遇要求在狱政管理、教育和劳动等监狱对服刑人员实施管理和矫正的各个方面,按照不同级别分别对服刑人员给予不同的处遇方式和处遇内容。其施行使呆板的自由刑由于受刑人表现的不同而有了伸缩性,从而具有引发和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的激励机能;并且由于这一制度使监管环境有所改善,逐渐向普通社会生活靠近,有利于受刑人逐步适应社会、回归社会。西方各国更习惯于用累进处遇的概念来涵盖分级处遇的内容,把判决上宣告的刑期分为几个阶段,根据犯人的表现,依次改善其警戒力度和处遇条件。

谈到处遇制度的起源,就必会谈到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诺福克岛行政长官麦克诺基取消了定期制,实行“点数制”,使犯人在刑期届满前有获得释放的希望。由于是让犯人通过自己勤奋的劳动和良好的表现争取自由的机制,把释放的责任转移到犯人的肩上。论及我国,古代从西周时就出现了服刑人员分类的萌芽,到汉唐时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唐代的男女异狱、未成年人异狱等制度更是将古代服刑人员的分押分管推向了相当成熟的高度。

 
 
 
 
 
 

二、分级处遇制度的理论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前的行刑政策追求刑罚的绝对正义,强调报应。期待通过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从而伸张社会正义,恢复社会秩序。这时的人们完全陷入对罪犯的憎恨中,作为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分级处遇制度自然不可能在此社会法律文化背景下产生。

19世纪中后期,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逐渐兴起,扭转了报应价值观对犯罪人的完全仇恨态度,进而认识到国家对一切,包括犯罪,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把犯罪人当作一个人,尊重其个人尊严;把国家诠释为一种福利,任何人都能从中受利,因此即使是最坏的人也要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关心。故主张对服刑人员进行救治和矫正,以防卫社会。行刑政策从报应的复仇情绪中释放出来,发展为强调根据犯罪人的个别犯罪原因,采取刑罚个别化,改造和矫正犯罪人,使其复归社会的近现代政策。不定期刑、缓刑、假释、保安处分以及监狱行刑过程中的分类处遇制度、强制医疗方案等新型制度应运而生。

19世纪后期以后,在社会防卫个别预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理论进一步强化了对犯罪人的教育要义,刑罚目的由此发生了质的升华,教育改善的理念被更为深入地植进行刑过程中。在此以后,行刑个别化和刑罚人道化由此真正成为了现代国家刑罚执行的普适性基本原则。分级处遇作为行刑个别化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实证法学派主张实施以犯罪人重返社会为刑罚目的的行刑政策必然产物。所以,在这一理论强有力的支撑下,分级处遇的研究和实践从无到有,逐步呈现了繁荣局面。

 
 
 
 
 
 

三、我国分级处遇的运行模式

 

 

分级处遇主要是我国的本土概念话语。国际上多以累进处遇来表述服刑人员行刑个别化的处遇内容。我国的分级处遇是建立在依服刑人员性别、年龄、犯罪性质、刑种刑期、犯罪表现等进行粗线条划分的基础上的。通常将服刑人员划分为从严管理、一般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在保障服刑人员基本待遇的前提下实施差别待遇。这种差别体现在警戒、监控、管束、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文体活动、给养等方面。同时,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分级处遇实行动态管理,监狱可以根据对服刑人员的考核,调整服刑人员相应的处遇级别。

 
 
 
 
 
 

四、我国分级处遇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分级处遇的形式和设定标准过于僵化

按照罪犯犯罪性质和罪犯服刑改造期间的现实表现是现行分级处遇的主要依据和标准,罪犯的刑期长短是影响级别升降的主导因素,服刑期间罪犯的刑事以及行政奖惩是罪犯现实改造表现的权威评定和主要形式。从实践来看,现行标准主要是按照罪犯具有的已然状态而进行的静态分类,罪犯的级别升降实际上受服刑年限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这就在客观上往往会形成这样一种情况——只要没有严重违规,经过一定年限以后也能享受到较好的待遇,这样就不能最客观地体现罪犯的现实改造情况。罪犯奖励情况处于次要地位,因为罪犯奖励的获得是与罪犯所从事的劳动工种、自身体力和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的。有的罪犯受上述客观因素的限制,即使主观上很努力劳动,获得的奖励往往也难以达到相应的处遇标准。相反,有的罪犯认罪悔罪和遵规劳动表现一般,但劳动表现较好,经过一段服刑期限,往往会达到相应的处遇标准。因此,现行所谓的分级处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根据罪犯服刑年限而实行的对应管理而已,难于对罪犯形成有效的激励。

2、分级处遇的操作性不强

有的罪犯因为年龄、健康、智力、劳动技能较差等各种主观原因,改造上处于弱势群体,即使尽力表现,实际上也很难得到高分,享受较高级别的处遇,这就难免使这部分罪犯产生畏难情绪,放弃努力改造,出现消极改造行为,这也是现行分级处遇还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之一。由于分级处遇划分不科学,“级”与“级”之间在处遇内容上的差别是十分有限的,分级比例失衡,造成同一级别人员过于集中。同时由于分级划分方法较为死板,未能全面充分考虑到罪犯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情况,升降级随意性、滞后性等现象时有发生,设置的处遇措施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甚至停留在纸面上,有些脱离实际,形同虚设,未能对罪犯形成有效的激励。

3、分级处遇兑现的保障不到位

分级处遇实施需要财力、物力、人力、制度、环境等多方面保障。但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监狱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监狱硬件条件还十分落后,无法为分级处遇提供有效实施的场所、设施设备等保障。加之编制设置和人才流动,部分监狱往往留不住人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警力短缺的状态,基本的监狱管理制度有时难于有效落实,更谈不上有效实施分级处遇,分级处遇在监狱工作中处于可有可无、边缘化的地位,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舆论支持,部分监狱在实行分级处遇过程中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等问题,往往适用大一统的分级处遇管理模式,分级处遇作用很难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五、分级处遇制度完善的对策

 

 

1.建立健全分级处遇结构

分级处遇结构决定着分级处遇的实施内容和具体标准。鉴于安全考虑和监狱管理工作实际,现行分级处遇内容过多体现为优惠性处遇,正向激励措施明显多于严管惩戒措施,产生了对罪犯权利保障关注度提升和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完善宽管型处遇结构和严管型处遇结构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具体到实践中,在重刑犯监狱可以建立准社区型监区。就是在监狱内模拟社会环境,让宽管级罪犯有相对宽松自由的空间和更多机会接触社会,提升其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在短刑犯监狱可以建立特宽型监区。坚持宽管型处遇和严管型处遇并重,完善严管型处遇措施,解决宽严不相济的问题。

2.扩大假释适用率

矫正社会化是对教育理念和社会回归思想的重要体现,其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社会文明及法制水平的标尺,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刑事政策的趋势和方向。假释作为目前罪犯法律奖励的形式之一,无疑对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促进矫正社会化,增强罪犯回归社会适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落实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扩大罪犯假释适用势在必行。

3.探索实行开放式处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探索对罪犯的开放、半开放处遇方法。进一步丰富分级处遇内容,完善分级处遇制度。”为此,我国监狱应积极借鉴国外开放式处遇的成功经验,探索实行开放式处遇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第一,严格把握适用对象。第二,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第三,探索开放式处遇形式。顺应世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趋势,探索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路径,借鉴西方国家“开放监狱”、“周末监禁”、“公益劳动制”等监禁刑替代方法。

4.加强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的保障

在组织保障上,实施分级处遇关键在人。监狱警察作为监狱执法管理的主体,对于推进分级处遇实施具有关键性的组织保障作用。要按照现代监狱建设要求,深入推进监狱警察素质提升工程,加强监狱警察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监狱警察对分级处遇有关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分级处遇实施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分级处遇工作的领导、实施和监督。

在物质保障上,众所周知,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离不开坚实的物质保障,这是分级处遇实施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要加大监狱改革力度,去除监狱不必要的负担实行政府包办,实现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在狱政设施经费项目中明确“监狱分类”和“罪犯分类”等经费细目,保障分类实施的经费需要。加快监狱分类建设,加强与分级处遇内容相配套的罪犯禁闭室、娱乐活动场所、监听监控设备、围墙周界安防报警系统等硬件建设,配备警察执法管理必备的通讯联络系统、防爆器材、警戒具等,真正让监狱回归本质职能。

在制度保障上,要加强顶层设计,尽快修订完善监狱法,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明确分级处遇的工作形式、设定标准、具体内容、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切实让罪犯分级处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环境保障上,通过深化狱务公开,推行监狱开放日制度,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的时代背景、重要意义和实施方式等,让更多的社会民众认识和了解监狱,争取社会民众对监狱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从而为更好地推进分级处遇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工作氛围。当然,在推进分级处遇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分级处遇内容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切忌在分级处遇内容的设定上高于社会一般民众的生活水平,避免犯重处遇轻惩罚、重宽松轻管束的片面性错误,从而保证分级处遇制度的良性运行。

 

本文注释略

编辑:吴小梅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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