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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五种关系

发布时间:2017-10-0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刑事诉讼改革路径。各级法院亦结合实际大力进行探索和创新,但在具体落实改革工作中,需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关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真正将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落到实处。笔者认为, 庭审实质化改革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将刑事案件的审理回归到庭审中来,突出庭审中心功能,将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问题都在庭审中解决,由法院最终裁决,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为有效实现最终目的,在具体探索和设计改革方案时,应当考虑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人权保障、提升庭审效率等方面因素,具体要处理好五种关系:

  一、处理好简案快审与难案精审的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案件增速也是呈比例性增长,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也不例外。除了配齐配强审判团队的办案力量外,更需要在案件审理机制设计上下功夫。庭审实质化改革对法官审理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也提出了应当对案件作繁简分流的要求。综合起来理解,笔者认为这也反映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点范围应界定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把有争议的事实、法律等问题全部在庭审中予以解决。其他如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理,以提升办案效率。因此,应分别建立简案快审机制和难案精审机制进行案件繁简分流,这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两种机制并行不悖,其目的是将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真正的“难案”中去。

  二、处理好庭前会议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庭前会议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证据展示、争点整理等,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提升庭审质效。因此,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应当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积极作用,并把庭前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决议的事项,直接延续至庭审中,除非发现新证据和新事实足以推翻外,不得在庭审中任意撤销。当然,不能利用庭前会议解决实体性问题,替代庭审功能。只能集中解决程序性问题如有关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以及归纳争点等问题,作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三、处理好庭审效率与辩护权充分保障的关系

  庭审实质化改革就是突出庭审功能,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就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否则庭审实质化将流于形式。庭审中,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下诉权的行使:对指控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解,包括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出证据;对诉讼程序提出意见;对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等。不仅要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充分表达以上意见,在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庭更要充分释明被告人享有的诉权,引导其有效行使。当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权并非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任意而为,发表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无关的言论,不听审判长的指挥而随便违反法庭规则。审判长仍然要发挥庭审的主导作用,有效驾驭庭审,让控辩双方集中精力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升庭审质效。

  四、处理好案卷笔录审查与证人出庭作证的关系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言词证据的方式基本上是直接宣读证人在审前对其询问形成的笔录内容,如果多份证词则选择性宣读或者归纳性宣读,很少见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庭审实际上成为控辩双方对案件笔录进行审查,无法直接对证人本人进行质证发问,法官也不能直接通过听取证人当庭作证而形成对证言内容的内心确信,仅凭侦查机关询问证人的笔录进行采信,实际上等同于侦查机关的“接力棒”,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权实质上受到损害,常被诟病为“案件笔录中心主义”,容易滋生错案。加强证人出庭作证是破解该难题的关键所在,庭审实质化改革强调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基本原则,非常切合实际,更应当加大力度,步子迈大点。笔者认为还需要分析证人出庭率低的几个主要原因,如法官认为无必要怕工作麻烦;证人出庭不可信;证人安全和经费保障不到位;证人不愿意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制定《证人出庭作证细则》专门予以规范,具体明确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和范围、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对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惩戒、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及补助保障等,只有这样,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才能有效解决。

  五、处理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关系

  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这是庭审实质化追求的目标之一。事实的查明源自于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刑诉法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且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同时综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最后一个条件,该条件的设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错判,确保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其亦源自“疑罪从无”的人权保障理念。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对证据认定中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异议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申请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可以提出事实认定存在合理怀疑的意见等。但是,合理怀疑的提出,应当是以定罪量刑事实都有已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在案证据证明的前提下进行的。合理怀疑虽然不需要绝对确定,但不能任意妄为的怀疑,应当具有合理性,该合理性应当要求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和经验判断。庭审实质化中应当在证据认定中予以释明和引导。

  总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刑事审判领域的一场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探索和创新。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内容极为丰富,笔者勾勒的应处理好的五种关系还远不足以囊括,仅作抛砖引玉。笔者相信,在各级法院的积极的实践和探索中,不断累积经验和方法,定能完成庭审实质化改革,推进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完善和优化,体现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

 

【作者简介】
游小勇,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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