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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 中国法律评论    点击:

 

徐显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的演讲丨中国法律评论

 

尊敬的王乐泉会长,陈冀平书记,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我想讲三句话:

 

第一句,为中宣部和中央电视台做一个广告。

从昨天晚上开始,六集《法治中国》开播。该政论片实际是由中央政法委策划的。

 

 

昨天晚上是第一集:《奉法者强》,讲的是我们为什么选择法治以及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二集是《大智立法》,讲的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及破解立法体制的难题;

 

第三集是《依法行政》,讲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成就;

 

第四、第五两集是《公正司法》,主要是总结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效;

 

最后一集是《全民守法》,讲的是普法、法治信仰和社会治理。

 

四、五两集已把刚才主持人命题的内容总结得很系统、很全面了,两集共88分钟,大家看完这两集获得的收益一定会大过我十分钟演讲的内容,故此,我不再讲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与经验,而是想讲一下《公正司法》片子中没有的内容,这就是第二句话——怎样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和第三句话——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第二句话,怎样认识司法体制改革?

以我这几年从事司改工作的学习和体会,我认为十八大之后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四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或者说是政治体制改革在法治领域中的展开。为什么把司法体制改革当作政治体制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是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制度与党的关系,涉及到司法制度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党与法治的关系作了一个非常科学的概括,我的总结是:“一个根本”“两个必须”“三统一”“四善于”,最后落在法治的四个环节之中,即党领导立法,党保证执法,党支持司法,党带头守法。

 

“党支持司法”是党在处理与司法权关系时的最新和最科学的表述。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用“支持”而不用“领导”,其科学性就在于这是在落实宪法中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

 

为什么司改的关键性举措中要出台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目的也在于约束住“关键少数”从而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处理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与司法的关系,这是政治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司法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政治体制改革。

 

第二个特点,司法体制改革是顶层设计的改革,顶层到什么程度?一定要跳出司法看司法体制改革。我觉得至少要有三跳。

 

第一跳要跳出司法而跳到法治的高度,把司法放在整个法治的所有环节中观察,司法只是法治体系中的一环或者一部分。

 

第二跳要跳出法治看司法体制改革,跳到哪里?跳到政治制度的高度上,要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上来设计司法体制改革。这还不够,

 

第三跳要跳到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即从“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去设计司法体制改革。

 

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设计和推动的全局性改革,已完全不同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身为某些机制完善所进行的改革。这次改革的项目中,既有政治的内容,也有经济、社会、文化的内容,还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三个特点,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是在进行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关系以及功能职能的重新配置。“两高”自我推进的“二五”“三五”改革,都无法触动外部权力与外部关系。此次改革,最核心的是触动了权力关系,有的甚至是在革自己的命,是在打破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十八届三中、四中两次全会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内容总共129项,这么多的内容几乎件件都涉及到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体制改革一定要重新调整公权力和公权力的关系。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在一个法庭上大家可以看到一种从未见过的现象:有审判权的存在,有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权的存在,还有作为起诉者的检察权的存在。

 

这在中国过去的权力格局中是不曾有过的。

 

这项制度的改革使得在同一个法庭上三种公权力在交织。交织的结果一定会涉及到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新认识,这就是体制改革。何谓改革要于法有据?其实这也是一个成功范例。

 

第一步,由中央进行顶层设计;

 
 

第二步,由立法机关进行试点授权;

 
 

第三步,在一定范围内试点先行;

 

 
 

第四步,进行试点经验总结,向人大作出报告;

 
 

第五步,将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即修法成制;

 
 

第六步,结束试点,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项新的制度就此诞生。

 

又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又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又如人财物省级统管的改革,又如审执分离的改革等,这些都是在重新调整公权力关系及其职能。

 

第四个特点也是很重要的,体制改革一定要涉及到公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一系列的改革都使得公民的各项权利尤其是诉讼权利得到保证和扩大。

 

比如说立案制改革就涉及到公民的诉权,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约束了人民法院审查权的任性,缩小了公权力,但在扩大公民权利。

 

又如司法公开,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扩大的就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如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扩大的就是公民的司法参与权。体制改革最终的结果必定使公民的权利逐步地扩大,使其与国家权力形成正当的比例关系。

 

以上四点就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四个鲜明特点。

 

第三句话,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哪里?

 

关于改革的目的,上午在张翔教授的演讲中已被涉及。我想强调的是,改革的总目标两句话要放在一起讲,第一句话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句话才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书记一再告诫大家这两句话不能分开,第一句更重要。

 

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即要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改革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更具先进性、文明性和竞争力,也就是要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

 

第二层就是要扭住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个根本。总书记曾经讲过,这是判断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根本尺度,司法公信力提高了改革就成功了,司法公信力没有提高改革就失败了。

 

第三个目标就是要恢复和遵循司法规律。过去我们的很多关起门来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扭曲了规律,有一些所谓的改革已经成为今天改革的对象,所以这次的改革就要使司法权的运行再回到规律上。如司法责任制的四项改革就是要去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

 

第四个目标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员额制改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直接指向这个目标。这个目标需要若干年之后才能检验出来。

 

以上四项就是我所理解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我们在设计各项改革任务时就是围绕这四个目标而展开的。

 

 

来源:微信号“中国法律评论”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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