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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案件“带病”起诉,怎样建立新型检警关系……司改下刑事

发布时间:2017-07-02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刘子阳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来说,面临着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两大系统任务。如何防止案件“带病”起诉?怎样建立新型检警关系?“智慧公诉”如何为检察官减负?

 

  近日,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公诉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及对策研讨会在河北省唐山市召开。与会人员围绕司法改革与公诉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智慧公诉”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实务热点展开研讨。

 

 

探索新型检警关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公诉部门面临巨大挑战。诉侦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新型诉侦关系,是这一改革的重要课题。

 

问题一:

审查起诉不能主导侦查,处于被动局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侦查行为先于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不能主导侦查,处于被动局面。检察机关事后监督存在弊端,无法体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原则。侦查人员行使权力应受到制约,事先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才能管住权力。”

 

  卞建林认为,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程序构建的一个重要概念,必须以控诉职能为主导。从职权配置视角看,检警一体实际上就是检察官处于主导地位、警察处于辅助协作地位。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有利于破案,能够规范侦查行为。

 

问题二:

防止一些不应立案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强立案监督,防止一些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在部分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源头促进侦查质量提高。

 

问题三:

侦查取证不到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智认为,有的案件之所以诉不出、判不了,根子多在侦查取证不到位。公诉作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中间环节,未能发挥好引导作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新型诉侦关系,应当是在分工负责基础上,公诉审前主导,侦查服务公诉指控,诉侦全方位协作的“大控方”追诉格局关系。

 

 

防止案件带病起诉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提高,诉辩对抗性增强,取证、示证和质证活动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都要以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为依据。

 

问题一:

以言词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存弊端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智慧坦言,以言词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存在弊端。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侦破都要靠口供,就产生了“先供后证”的现象,部分侦查机关甚至不顾及证据收集是否完整、全面,一旦获取口供就认为案件已破,使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赵智慧建议,探索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优先使用客观性证据,查证口供等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并形成集聚性,分解事实因素、解决疑点、排除合理怀疑并认定事实。

 

问题二: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冤错案件,日益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深入思考。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防止发生冤错案的重要举措,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保钢认为,追究非法取证侦查人员的责任,能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的发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侦查机关讯问的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线索。

 

问题三:

人证不出庭率低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依赖于侦查卷宗,人证不出庭成为常态。四川检察机关推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推动证人出庭,产生了积极效果。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壮认为,证人出庭率低暴露出一些工作薄弱环节。比如部分案件起诉质量不高,经不住证人出庭检验;应对证人的能力不足,对证人翻证的预判不足;缺乏证人出庭询问质证应对技能。

 

  张树壮建议,完善强制到庭制度,除规定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证言、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外,有必要完善控辩双方的发问和交叉询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等配套规则,落实证人出庭保障制度。

 

 

 

智慧公诉辅助办案

 

  一个速裁案件的办理时间理论上为5小时至10小时,提审往返及办理手续约100分钟、出庭往返约60分钟,往返路程及等待时间约占办案时间的30%至60%。

 

杭州:

  远程提审、庭审系统解放了公诉人的双脚;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解放了公诉人的双手;公诉案件智能辅助系统解放了公诉人的大脑……为突破资源瓶颈,杭州检察机关开发应用“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逐步开启公诉“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

 

贵州:

  建立可数据化的统一法定证明标准,是落实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课题。贵州检察机关通过计算机自动提取或人工输入证据后,系统能够按照设计好的合法性标准进行判断,得出证据是否存在风险的结论。

 

  针对特殊类型案件或者定罪情节认定疑难的案件,系统会以案件构成要素及证据为关联标准,自动推送具有关联的案件。通过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对输入的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设定的标准分值嵌入辅助系统,实现对案件的分值量化,做为检察官审查起诉裁量的重要参考。

 

江苏: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建设远程视频提讯室,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展日常提审等工作,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现代信息技术与公诉工作的充分融合。

 

 

 

放权明责落实责任

 

  2017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将面临更多难啃的“硬骨头”,其中就包括司法责任制改革。

 

上海:

  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点,注重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完善公诉权力运行机制,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日益显现。司法责任制的推行,增强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了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改革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司法效率。”

 

吉林:

  长春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权力运行的总体框架上,改变层层审批的行政管理化模式,撤销处室建制,成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案件质量评查已经常态化,特别是判无罪、撤诉、捕后不诉、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等重点案件,做到件件评查。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冤错案,办案检察官一律清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唐晓芳 张博   



(责任编辑:ZIDONG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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