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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伯乐与千里马

发布时间:2016-04-23      来源: 人民法院    点击:

       立法是有限的,而纠纷发生的可能是无限的。它留下的法律模糊和法律漏洞需要司法来处理。通常,不是疑难问题不进法院:要么是事实认定上的疑难;要么是法律问题的疑难;要么是执行方案上的疑难;要么是情感认同上的疑难。法官本职就是要处理这些难题。

       我国法科院系超过600家,毕业生数量庞大,经过激烈的选拔竞争,每年象牙塔里一批才俊怀着“创造和运送正义”的理想来到司法岗位。不过数年磨砺,却吐出许多心酸:大量的案件,高压的工作负担,复杂的考核体系,情绪化的当事人,以及不明朗的职业前景。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质量评价的核心元素。如果法官在现实中不被尊重,那么司法公信力就严重不足。所谓法治,简而言之,就是人们愿将自身不能解决的分歧提交公共机构解决并自觉服从。一个领域有这种事实则有法治,多则多一分法治,无则无法治。可见司法公信力何其重要,她是法治的核心要素。

       司法公信力从何而来?分成内外两个方面。在法律人共同体内部,一项司法活动若在实体和程序上经得起其他法律人批评或检验,就是一次高水平专业活动;在外部,普通公民能够理解法官的裁决、调解和执行行为并因此获得启发,社会因法官行为获得新价值,司法公信力就自然提升。

       随着司法专业化的推进,法官与其他法律人的专业沟通将没有障碍。专业期刊、会议与信息网络为法律人提供经常交流的空间。各个问题都可以细致讨论。专业沟通塑造司法领域各类问题解决的专业标准,这些标准为法律人集体认同。虽然对同一问题的分析会有分歧,但不妨碍形成众多法律人同意的一种或若干“通说”。学术讨论有自身逻辑,随着问题讨论的深入,“通说”处于持续优化中。专业沟通质量与规模的增长,会提高专家型法官的成长速度,也会为法官在法律共同体中发挥影响力提供更多平台。法官是中立的判断者,他的意见会受到其他法律人尊重。司法的内部公信力由此不断提升。

      但是外部公信力的形成极其困难。法官不是行政官员,为了保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他不能与民众“打成一片”。糟糕的是,他必然处于是非的漩涡中,经常“里外不是人”。裁决前为保持中立,他要与当事人保持距离。裁决完成后,当事人一方欢喜一方忧,也可能双方都“给差评”。尽管有案后释疑阶段,但要为长期处于负面情绪中的当事人注入理性的力量何其艰难!

       立法是有限的,而纠纷发生的可能是无限的。它留下的法律模糊和法律漏洞需要司法来处理。通常,不是疑难问题不进法院:要么是事实认定上的疑难;要么是法律问题的疑难;要么是执行方案上的疑难;要么是情感认同上的疑难。法官本职就是要处理这些难题。可见司法工作本来具有挑战与创造性。立法者只能设定常规的秩序和正义,需要法官落实并发展新的秩序和正义。但是多年来,我国众多法院陷入反复处理大量简易案件的处境。小额债务、交通纠纷、劳动纠纷等使法官疲惫不堪。这影响正常司法职能的发挥,也阻碍司法公信力提升。

       司法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并非是当事人的“私人定制”。调解、裁决或执行的作出,应该看作公共服务刚刚生产出来,该服务还需要被“销售”或者分配给不特定的纳税人。公共服务真正的对象是不特定纳税人,过分关注案件当事人的态度,过分考虑司法行为对当事人的私人价值,往往忽视司法产品的公共价值,也会使法院长期处于处理简易案件的阶段。

       司法产品的公共价值来源于侵权或分歧的再次发生可能性。假设一个案件中的侵权或分歧没可能再次发生,那么法官处置就没有任何启发意义。但这种情况的概率几乎为零。处置侵权和分歧为了预防纠纷,预防纠纷为了促进人们更好合作。司法过程对纠纷的分析和处置,必然使当事人或潜在当事人看到自己在预防纠纷和促进合作的能力上有哪些需要改进之处。潜在当事人就是可能遭遇类似侵权或分歧的特定范围纳税人。因此,在法官对案件处置完成之后,有相应部门将这种处置方案包含的“合作改进启发方案”传播给潜在当事人,并获得其肯定,司法的公共价值方才真正发生。

       对于纠纷的防治,当然应该“案结事了”。但是,盯着当事人追求“案结事了”则将法官逼到死角。因为司法产品的私人价值对公共价值具有特定依赖性。如果案件处置得到当事人所在环境的理解和尊重,其公共价值已经发生,当事人的情绪在社区或团体内部的互动中可以自然平复,其理性得以增长,司法产品的私人价值也能稳定的获得。

        从上可知,司法的公共价值高于私人价值,其因裁决、调解与执行行为而产生,但依靠沟通与传播来实现。这种沟通与传播是一项专业工作,应该由特定部门来承担。在企业中,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严格分工又紧密协作。集研发和销售于一身,就是比尔·盖茨也做不好。在司法产品的流水线上,好像只看到承案法官的身影。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这种现状需要创造性思维予以改变。

       虽然有部分法院非常重视公共价值,但是,我国还没有一个法院设立专业的社会关系部门。我国与发达国家、地区的司法环境不同:没有司法与行政分离的传统,又没有主动接近司法的民众文化,这本身已不利司法外部公信力的形成。依法独立绝不等于脱离群众,司法机构需要在融入社会中实现公共价值。融入社会不能依靠领导一年数次的访问,也不能指望媒体的主动服务,更不能要求承案法官通过加重负担来接待当事人与群众。法院的社会关系部门,需要系统的规划和细致的工作计划,并且配备受过法学与传播学训练的专职人员,通过经常性的案后释疑、接待来访、媒体合作、走进社区、联系单位、组织听证、主持研讨、网络互动、运行自媒体以及公关危机应对等活动,创造性地传播承案法官的工作成果,积累润物无声的社会效应,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共价值。

       专业社会关系部门首先将挖掘案件的普适价值。当前大多数案件对于潜在当事人的价值没有被发现。对于承案法官,社会关系部门既是其思想的挖掘与传播者,又为其与社会沟通架起具有缓冲作用的桥梁。前文已述,无论是侵权或分歧,纠纷起源于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合作能力缺陷”。每个人都需要改进自身并应对他人的这种缺陷。司法处置方案中可以挖掘相应的“合作改进启发方案”,传播给需要这种方案的社区民众或者其他主体,从而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对于多发案件,总结分析其社会引致因素,积极向政府、社区和其他主体提出司法建议,引导社会积极关注并改进工作,降低这类案件的发生概率。定期的司法社区手册和司法建议的印行会别开生面,也会受到媒体与社会的普遍欢迎。

       专业社会关系部门还将降低法院管理层的公共关系压力。不少法院经历与媒体以及社区的公共关系危机,在公共关系冲突中司法官员往往备受指责。专业社会关系部门可以在危机前制定预案,危机中及时有效的应对,危机后积极总结,产生良好的沟通效应,避免情绪化事件对司法形象的损害。《人民法院报》曾总结发表《欧洲各国司法—媒体—社会关系报告》,其中有益经验应充分借鉴。

       专业社会关系部门也会重塑在新闻领域的司法表达。当前综合新闻媒体的法治正能量太少。这与新闻人士法治素养缺乏有关,也说明需要法律人的培育。许多法院网页或其他自媒体,要么政府化痕迹严重,要么是从社会猎奇新闻的角度组织内容。从法治理念、权利素养以及传播学的立场看,需要改进的地方太多。

       “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年前的贤哲如是感叹。对于司法,也可说:“先有法院,然后有法官”。只有法院“合群”,法官才能“合格”!习近平总书记前不久指出:“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设立专业社会关系部门的行动与此相应。通过遵循司法规律和适应国情相结合,勇于破解难题,就能更高层次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刘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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