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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讨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点击:

【中文摘要】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会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人们更愿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纠纷,法院的工作量几乎成几何倍数增长,然而执结率一直偏低使许多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得到兑现,导致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难以提升。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闭幕。经过出席全会的中央委员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鲜明的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便谈道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1]如何落实好“决定”,顺利推动审执分离改革便成为了所有司法工作者应思考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审执分离的概念、采取审执分离的原因入手,探讨目前社会上对审执分离改革几种方案优劣,最后从执行工作角度出发提出对审执分离工作的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中文关键字】司法改革;执行工作;审执分离;“执行难”
【全文】

 

    引言

    近些年,司法执行工作饱受诟病,“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的顽疾。最高法院曾概括司法执行五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执行难”有客观原因,也有法院存在的主观原因,虽然法院内部有立案审判执行的分权制约,但司法不公现象仍有发生。

    执行是行政性质的工作,负责执行的多是基层法院。法院内部在对执行难亦有抱怨和不满,认为执行工作对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有负面影响,最高法院曾提议把执行权剥离,但最后不了了之。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提上了新的高度,怎么改能对“执行难”起到药到病除的效果,这就需要我们对审执分离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探讨。笔者看来重点问题主要有如下三个:“什么是审执分离?为什么要进行审执分离?怎样进行审执分离?”下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具体讨论。

    1、什么是审执分离?

    1.1审执分离概念

    审执分离最早的提出并不是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而是早就存在分离的观点,它的原义是指法院内部将审判与执行分开,审判员负责审判,执行员负责执行。

    现在审执分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分离,二是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前者指的是程序活动上的审执分离,即先审判后执行,不能同时进行也不能边审边执或边执边审。后者则指的是权力上的审执分离,即由一个机构专门行使审判权,另一个机构专门行使执行权。程序活动上的审执分离早已实现,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

    1.2我国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历史与进展

    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表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

    我国法院在20世纪50年代经历短期的“审执分立”阶段后,就开始了20余年的由审判人员兼顾案件执行“审执合一”模式[2],80年代后期至今,跟民事庭、刑事庭一样,现我国四级法院中都设有执行庭(局),负责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及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文书的执行工作,基本做到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分离。但在不少基层法院还存在交错情况,例如刑庭自己负责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派出法庭负责自审案件的执行等情况。就目前来看,我国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体制改革还处于摸索探讨阶段,与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2、为什么要进行审执分离?

    2.1我国目前执行工作现状

    我国法院确立的是审判中心主义,法院工作主要围绕审判来展开,执行工作在法院地位比较尴尬,同时执行问题又是法院的“老大难”问题,执结率一直偏低。好在社会各界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重视,一个个与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例如最近开展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工作、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举措有效地打击了“老赖”,使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在逐步解决执行工作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同时,体制层面的问题便摆在了眼前,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如何进行,成为目前执行工作的重点问题。

    2.2进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原因

    一般来说,审判权是司法权力,而裁判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在我国,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同时,法院还依行政机关或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部分非诉讼事项进行强制执行,而“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3]。公正判决不能得以执行,老百姓往往归咎于法院,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因此,进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是有必要的。

    而论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能提高司法权威,让法院切实成为社会公平正义可靠的屏障。将执行与审判分离,在遇到难以执行的情况时,部分申请人只会认为执行不力,而不会对审判程序产生怀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时也不用考虑是否能执行的问题,只管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最合理的裁判。

    (二)能更好整合执行资源,优化执行配置,化解“执行难”。将执行与审判分开,将适用审判程序的资源而不适用执行程序的资源摒弃,更新与执行工作相关的配置,拓展新的强制执行方式方法。

    (三)可强化对执行的监督,使执行过程更透明,杜绝“执行乱”的现象。目前审判与执行程序都在法院进行,联系紧密,无法实现互相监督,分离后独立性更强,过程更清晰、透明,实现分权制衡,便于监督。

    3、目前社会上对审执分离改革的方案及可行性探讨。

    3.1社会上对审执分离的几点改革方案

    执行权到底属司法权还是行政权,亦或是其他权,社会各界有不同意见,本文不做讨论,因对其权力性质的不同,当前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改革方案:

    (一)成立单独执行法院。设立专门的区域性执行法院,负责执行实施和裁决权的落实,并实行纵向垂直管理体制,其机构设置及人、财、物的管理彻底与地方政府脱离。

    (二)交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实施权交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由他们负责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决权仍留在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

    (三)法院内部分离。在现有执行制度上进行改造、优化,增强执行部门的独立性,实现审执内部分离以适应改革的需求。

    3.2上述方案的优劣分析

    上述方案各有可行之处,也均存在待以解决的问题。

    第一种方案,强有力的提高了执行地位,增加了独立性,革除了体制积弊,但这一方案触动司法体制太深,增加了公务人员,与“精兵简政”背道而驰,需花费大量财力、人力。

    第二种方案,可有效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减轻法院负担,使法院专注于审判工作,不用考虑执行问题,但是此方案的实行存在流程衔接问题,执行异议之诉交由谁审理难以定夺,且地方保护会更多的发生。

    第三种方案,是改变当前制度下最易落实、实践的一种方案,有利于改革推进,但也存在分离不彻底、执行资源不足,监督制约困难等问题。

    3.3国外对于审执分离问题如何解决

    意大利、西班牙、秘鲁等国,类似于中国,执行事务由法院的法官负责,执行员是法院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和法官一样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没有独立办理执行事务的权利,要根据执行法官的指令行事,执行裁决权由执行法官负责行使。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法院之外设立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执行官,执行官执行需要有法官的执行令,并且执行完毕后要向法院回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

    德国、日本等国,同样设执行官,但执行法院与执行官共享执行实施权,受理不同的执行案件,法院与执行行政机关处于平等地位。

    冰岛等国,专门设置执行法院,按级别设立专门的强制执行法院和拍卖法院,强制执行其负责,该两种法院的法官也可以是辖区内其他法院的法官。

    4、站在执行角度浅谈对审执分离的几点建议

    4.1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地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解决好审执分离问题,首先应加大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提高执行工作的地位,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协执单位的协助意识,加大对协执单位消极协助的打击,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树立起整个社会对执行工作者的尊重,同时也应给予执行局相应的警用装备、技侦手段,便于工作开展。

    4.2采取内部分离的方案

    决定采取何种方案,就要弄清改革的目的——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提高执行效率。在弄清目的后,笔者认为应采取内部分离的方案,原因如下:

    一、内分改动小,更好操作和落实、改革成本低。外分改动大,难操作,甚至需要单独立法;

    二、因执行中的变更、追加主体,决定罚款、拘留,审查处理异议等属于司法权范畴,内分便于与审判衔接,便于处理裁决事项。外分会经常出现两个独立部门之间移交、等待、磋商,甚至扯皮、推诿等情形,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

    三、外分执行人员难以确认,执行工作对法律素养要求高,现法院工作者因法律情节多数不愿离开法院,如果让缺乏法律素养的队伍从事执行,可能会出现“执行难”难以解决,“执行乱”死灰复燃的问题。

    4.3采取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审执分离

    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高速发展,不允许走大弯路,所以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必须采取先试点,可行后推广的方式。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具体可采取三步推进:

    第一、构建分离框架,借鉴司法厅所属监狱管理局,成立执行总局,执行局长对上级局长和同级院长负责,执行局长进党组,不另设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执行文书对外加盖执行局公章,已执行局的名义对案件负责。[4]

    第二、改善执行相关硬件,加大财力投入,形成独立的财、物管理,提高执行战斗力和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三、完善执行相关立法,明确执行权范围,加大执行公开,强化对执行社会监督,改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乱”的问题。

    4.3对执行局内部进行更明确的分工

    分工合作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途径。执行局内部工作也可采取分工,例如可分为五个组,一组负责送达执行相关法律文书、二组负责调查及查找可供执行财产、三组负责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组负责组织执行和解、五组负责处理执行异议。将与执行相关工作细分在执行局内部,此举有利于推动审执分离模式的建立。

    5、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进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司法体制、对于提高执行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改革具体方案笔者也提出了几点拙见,至于到底改什么、怎么改,还需要司法领域决策者们的共同讨论与反复斟酌,需要我们全体司法工作者共同砥砺前行。

 

【作者简介】
吴钟杰,单位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2015
[2]《两步战略:审执分离改革的制度构想》。文璞、邹海山。2015
[3]《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孟建柱。2015
[4]《我国法院民事审执分离的法理学思考》。余亮亮。201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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