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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16-04-06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

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何勤华

 

    我讲三个问题。

 

    一是司法机关去行政化。

 

    法院审判中的行政化的表现,以及带来的不利影响,大家都说得很多。我这里想补充说的一点是,行政化形成的原因。

 

    在中国古代,除了中央政府行政权与司法权有所分工(如专门设立了刑部等)以外,国家最高和最低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如最高是皇帝,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这种合二为一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了1901年沈家本修律变法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之时,才宣告结束。中国在政府机构之外,建立起了司法机构。

 

    由于2000多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二为一,中国司法机构的行政色彩是相当浓烈的,也是深入骨髓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司法改革中要去行政化,真的是非常困难。

 

    反观西方国家,现在主要是两大法系,一是英美法系,起源于日耳曼法,在早期司法机构也是不独立的,但它不是和行政机构合二为一,而是和议会合二为一,英国的议会中包括审判职能,一直延续到了20世纪末。

 

    二是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法,而早期的希腊和罗马法,司法机构也不是完全独立的,也是和议会合在一起。希腊的立法机构民众大会,遇到有重大案件要审理时,就变成了陪审法庭。著名的苏格拉底,就是在民众大会上被审判并被处以死刑的。

 

    司法机构的起源不同,中国从行政权中分出,西方从立法权中分出,带来了严重的差异:行政权的议事规则是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说了算,在讲求效率的同时,带来了集权和专制;立法权的议事规则是民主的多数决,是每一个个人负责制,效率可能不那么高,但可以避免重大错误,减少冤假错案。

 

    因此,这一次司法改革,如果要逐步去行政化,那么,司法改革必须同时提高司法民主化,让每个法官、检察官的民主意识和个人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完善法官、检察官的层级制度。

 

    关于司法人员的配置、升迁,以及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都必须从基层法院中选拔,大家也都议论得很多。这里只是补充一点。

 

    2015年11月,我们华东政法大学和台湾中华法学会联合举办了学术研讨会。开会期间,我们参观了台湾地方裁判所。印象很深的是三个80%:80%是年轻人,80%是女法官,80%是简易程序案子。一个法庭每天都要开8到10个以上的庭。法庭门口,贴着这一天开庭的案子的排序、编号、内容和当事人的名字等。

 

    因此,我们感觉,台湾的地方法院就像是一个医院,当事人就是病人,预约排队,等着叫号。既亲民,又实用,又方便,而且公开透明。

 

    台湾的法科毕业生,首先都是到地方法院工作。然后,高等法院的法官全部来自地方基层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全部来自高等法院,无一例外。做法官时间越长,地位越高,级别越高,收入也越高,完全是凭专业和品德的优秀晋升。这可能也是我们司法改革可以参考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三是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目标。

 

    虽然这是中央领导考虑的事,但我们也可以从专业角度提点建议。

 

    司法改革,不仅中国在搞,世界各主要国家也在搞。如日本,在2004年引入了美国的法学院制度,以增加、拓展培养司法人员的基础;英国在20世纪末建立了最高法院,将最高司法权从议会(上议院)中分立出来;法国在2008年修改宪法,正式引入了美国式的事后违宪审查制度。

 

    从世界各主要国家司法改革的目标来看,基本上是三个:

 

    第一,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待遇提高了,荣誉感也有了,责任心也强了,对自己的事业也更加热爱了,社会上的青年才俊也会往司法队伍流动。

 

    第二,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同时也加大其责任心,从制度上健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努力确保每一个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前两点为前提。

 

    应该说,这三个方面工作做好了,司法改革就成功了,其制度设计目标就达到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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