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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危机-从女法官被枪杀反思大陆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04      来源: 《凤凰周刊》    点击:

原题为《女法官被枪杀案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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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6日晚,北京市昌平区的女法官马彩云被她的当事人枪杀,让人深感悲痛。无论如何,用暴力剥夺一个法官的生命,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但不可思议的是,网上有很多对这个法官的遭遇感到幸灾乐祸的声音。这充分说明,中国法官的职业威信比较低,中国的司法也并不被人们尊重和信任。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律秩序存在正当性危机,人们对法律缺乏信任,缺乏遵从感,以至于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反法治化”的情绪。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反思的典型事件。此类过激的行为在其他国家也并非没有,但这种情况在中国却更普遍。比如在去年,湖北十堰有四名法官被当事人捅伤,而平时法官被当事人威胁、跟踪的情况就更多了。我们应借此反思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找出司法威信不高的症结所在,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

 

“反法治化”情绪由来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当今我国的法律秩序及其担纲者,未必能让人们感到公正和睿智,因而也就没有权威可言。在这样的情况下,守法就是一句空话。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推动体制机制改革,矫正权力与法律、人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我相信大多数法官是有正义感的,是有职业道德的,但是在现实中,有个别法官可能很难抵制各种诱惑和压力。一方面,因为中国的司法缺少独立性,法官常会受到外界力量的干扰,判决结果可能被左右。另一方面,法官的待遇非常低,无论跟同属法律职业的律师相比,还是跟其他一些公务员系统相比,法院应属于“清水衙门”,难以吸引和挽留优秀人才。而法官的判决又能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财产、自由甚至生死,所以社会上经常有人试图影响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守住底线,是需要相当大定力的,有些人可能就“沦陷”了。审判不独立,法官就没有尊严和权威可言,法律判断也就不免流于庸俗势利,法律规则也随之蜕变成交易对象。

 

老百姓都很现实——谁能给他解决问题,他就找谁;谁有力量,他就找谁。所以,企业家碰到纠纷往往不是寻求司法救济,而是找市长要批条。有些问卷调查显示,甚至警察的职业威信高于法官,因为警察有摆平的实力,判决却可能只是一纸空文。在强调法治之后,审判权的重要性增强了,于是有人试图利用金钱或者人际关系以及权力来影响法官判案。那些能够通过权力或金钱侵蚀司法的人,在让司法达到个人目的的同时,又会蔑视司法,认为司法是可以玩弄的。对于那些既无权力也不富有的弱势群体来说,政府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法律又不能给个公正的说法,他们就只能自我救济了,往往表现为“私了”或者暴力抗法。其结果,道德滑坡、底线洞穿、社会的暴戾之气就会越来越强。

 

在英国学者霍布斯看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就是把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转化成社会契约,转化成法律秩序。但是,当社会契约、法律秩序被践踏时,国家就又被还原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如果社会上充满暴戾之气,首当其冲的往往就是法官这样的群体,因为审判直接面对当事人和个案,判决必然会对某一方当事人不利,因而很容易成为当事人乃至相关群体泄愤的宣泄口。败诉方对法官的不满,往往会通过一些极端事件表现出来。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医生和法官是最受尊重的两个职业。因为医生的治疗直接关系到身体健康、生命救济问题,法官的审判则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守卫着规范秩序的底线。在任何一个社会,最优秀的人都会愿意从事这样的神圣职业,这两种职业也会受到人们的羡慕和敬仰。但在当今中国大陆,有些人对这两个职业却有避之不及的趋势,甚至连世代从医的家庭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再从医,在审判第一线的优秀法官也纷纷选择离职,现在很多法院连招人都变得困难了。这种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截然相反的现象,说明中国社会肯定有什么地方出了大毛病,在制度设计上有非常严重的问题。

 

司法威信不高的根源
 
 

 

当下中国的司法威信不高,原因很多,其中审判权独立性不够,审判主体不清晰是比较关键的问题。

 

现代法治秩序强调法官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理活动,才能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相关文件也多次强调“保证审判权的独立。”但有人认为,在当前中国,司法权有可能会被滥用,司法公正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主要是对它进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其他各种监督。这种说法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但其实大谬不然。

 

仅仅强调对司法权的监督,只会使情况变得更复杂,司法权受外界的影响会更大,司法的权威性也会被严重侵蚀。《联邦党人文集》中说得很清楚,司法权是相对而言最不容易腐败的一个权力。第一,它的判断标准是非常清晰的——法官只按照法律来判案。而案件审理又是公开的,如果法官不是按照法律进行判案,社会上可以做出批评;第二,法官在做判决之前,允许对抗性的辩论,律师可以把所有正面、反面的理由全部摆出来,法官根据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做出评判,这个过程也是非常清晰的,因而存在猫腻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律师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公开的法庭辩论,在客观上起到了监督法官的作用。如果法官判决有不适当之处,律师马上会找出问题来,提出上诉或者申诉。所以,这套制度能够很有力地防止司法权被滥用。

 

事实上,过分强调对司法权进行民主的监督、上级的监督,试图通过监督来控制司法权,司法过程就意味着利益的讨价还价和交易,意味着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结果,意味着妥协,因而案件的判断标准也变得不清晰,因为法官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包括民众满意度、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或调解、顾全大局、服务政策。越是这样,法官滥用裁量权的机会就越多,当法官不是依法判案,外人甚至看不出来他到底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判决,问责的标准也就不清晰。

 

问责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责任主体明确,谁作出的判决,就对谁进行问责。最近的司法改革强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试图使审判主体明确化,但即使如此,截至目前法院的审判主体仍然是多元化的、暧昧化的,外人并不清楚究竟是谁作出的判决,因而责任很容易被推卸掉、分散掉、转嫁掉。正因为审判的主体是模糊的,所以一些冤假错案出来以后,往往在很长一段时间迟迟不能纠正,不知道究竟该问谁的责。

 

基层法官负担过重
 
 

 

据最高法院的通报称,马彩云从2007年以来,每年平均处理的案子多达400多件,还被追授“北京市模范法官”荣誉称号,但也有人因此质疑她办理的案件很难保证每一个都审理充分,难免存在不公现象。

 

这实际上跟迄今为止制度的顶层设计有关,更强调司法效率,更强调办案的速度和数量等考核指标。比如诉讼法规定的个案法定审理期限很短,几乎都不超过一年。这个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好的,为了防止正义迟到,为了对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但是,如果对司法效率强调过头了,就会导致审理不充分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应该是终局性的,具有一锤定音的最高权威,是因为它经过了充分的审理、具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所有的主张、理由、证据、少数意见和反对意见都经过了反复斟酌、慎重推敲。这个过程是很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是需要增加制度成本的。但这样做出的决定失误较少、正当性较强,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有利于稳妥地案结事了。

 

由于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越来越复杂,纠纷出现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使得基层法院工作量大幅度增加。在有些地方的基层法院,甚至出现了法官过劳死的情况,不一而足。大量案件拥堵在基层法院,法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审理完,否则就完不成任务指标,就会受到惩处,就会被问责,这样的责任负荷实在太重,客观上会迫使法官从快从简,无法进行充分审理。如果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人浮于事、苦乐不均,真正在第一线办案的法官人手太少,那么“判决工厂”流水作业线上的“产品”质量就根本无法保障。有的法官一年只办二三十个案件,甚至完全不办案,有的法官一年却要办三四百个案件,甚至累到猝死。有的地方法院有三分之二甚至更多的法官在从事与审判无关的工作,有的地方法院则严重缺员。这些都是制度顶层设计上的问题,是人事政策上的问题,是法庭管理技术上的问题,怎能一味责备办案法官个人?如果强行把体制责任转换成个人责任,那么个人的危机就很容易在一瞬间演变成体制的危机,马彩云法官之死以及后续波澜就是一个不祥的前兆。

 

从今年开始,中国大陆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司法责任制、员额制等改革举措将全面推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将紧锣密鼓地铺开。在这个时刻出现了马彩云事件,敲响了一记警钟。一个基层法官被枪杀,又被漠视,甚至还被流言蜚语鞭尸,可谓一场民族大悲剧。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这样的道理其实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沉痛哀悼马彩云法官的同时,希望通过对有关现象的反思能促使法治的制度和环境更加合理、更加健全,能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新的契机。在全面实施责任制改革时必须兼顾问责的现实可行性以及法官的职业保障,在全面实施员额制改革时必须兼顾办案负担和审理充分性,在全面推动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必须服从司法规律。否则,一个微小的变故就可能在风险社会中产生蝴蝶效应,引发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危机。 

 

文 /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

采访整理 /《凤凰周刊》王克己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6年第8期总第573期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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