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蒙老师眷顾,有幸旁听了某三线城市两级法检系统和学术界召开的座谈会,主要谈的是法检系统对于司法改革、尤其是员额制的看法,包括已经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设性意见。所思所得主要有以下几点。
文 | 邢斌文
来源 | 邢斌文的法律博客
第一,是员额制改革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目前在试点中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度的改革的合宪性、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未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即无资格独立办案,但改革之前的法官、检察官均已经被人大常委会任命,取得了合法的法官、检察官身份。
如果仅通过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即剥夺或停止现任法官、检察官审理案件、办理案件的权力,而未经过相应人大的免职,则有违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法、检工作人员将此称为“自己打自己的脸”,架空人大,更有损法律权威。
另外,由省级法院统管人财物是否符合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员额制所实行的法官、检察官分类等级制度是否符合法院组织法、检察官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都存在疑问。法官法、检察官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在2015年8月均已被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分别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最高检牵头起草。
目前在相关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员额制的试点是否存在违宪或者“于法无据”的问题,需要重视。最为妥当的做法应该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暂停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某些条款的实施,为改革试点腾出空间,否则现行做法实在难以寻找到坚实的法律依据,充其量是“良性违宪”。随着改革的推进,甚至不应排除有修改宪法国家机构一章某些条款的必要。
第二,是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分配、选拔、补充问题。座谈会上,法检工作人员提出,现行的员额分配制度没有考虑到不同法院之间、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工作量差异,按照目前的员额分配方案,会导致不同法院人均工作量严重不均的情况。有些地方由于工作量小,不需要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基层法院、检察院,完全可以跨区域设置,但又与地方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宪法规定相冲突,改革无法推进深入,但员额分配又存在组织部门、省级法院多头管理的情况。
在入额法官、检察官选标准上,现行采取的方式是大体统一的“考试+面试+民主测评+推荐”的方式。这种方式既造成了没有考试经验的老法官落选的问题,也造成了业务能力强但人缘不好的年轻法官的落选问题。有法检工作人员提出:各级法院是否需要按照这种统一的标准选拔入额法官、检察官?
基层、市院和省院之间存在着职能的分工,因此,越向基层,应更注重司法经验而不是考试水平,现行的选拔标准不利于老法官、老检察官争取到名额,也不利于选拔出面向基层的法官、检察官,各级法院,各级应采取不同的选拔标准,才能够确保真正选拔出各级的业务骨干。
而如何补充员额,又是一个问题。一方面,在某些法检单位,五年内并无员额空出,导致年轻人无法预测未来的情况。另一方面,某些单位在遴选后即因退休、工作调动而产生员额空缺,但如何补充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则并无补充程序。有人建议遴选委员会至少一季度开一次例会,保证空缺员额能够及时补充。
第三,是员额制的效果问题。座谈人员充分肯定员额制改革的方向,即实现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实现司法职业的尊荣。但几乎所有法检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对此改革的速度、配套措施和效果皆存在不满。在座人员表示,员额制改革给老法官、老检察官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出现了极为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现象。
一方面大家希望办案津贴能够尽快到位,但大家又担心如果津贴到位,将会使员额内法官、检察官与员额外法官、检察官的待遇进一步拉大,导致矛盾的爆发。同时,由于员额只分配给办案部门,使得法检系统的行政部门无人愿来,可能导致法检办公系统的无力运转,行政人员的工作量甚至大于员额内成员。员额制更造成了法检系统人才的流失与断层。
在座单位皆表示,有不少工作人员辞职从事律师工作。即使被遴选为法官、检察官,其面临的也是更大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量。由于员额制改革与案件登记制改革的叠加,使得法院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因辅助人员无法独立办案,检察官办案也分身乏术。
相应的司法辅助人员实际上并未起到司法辅助作用,原因很多,有情绪上的原因,更多的则是年轻法官、年轻检察官无力指挥或无法使老法官、老检察官成为自己的助手,因此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目前往往一人承担工作。虽然目前地方计划招聘书记员,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但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的之处由省财政负担还是市财政负担,尚无定论。
这笔开销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而言,是一笔沉重的财政压力。而即使招聘文员,文员不具备法定办案资格,在很多场合无法参与,又无法达到真正减轻员额法官、检察官工作压力的效果。人民陪审员没有很好的履职,案件由审判长负责,但无法追究审判员的责任。员额制改革、省管人财物改革激发出很多新问题。如省管后地方维稳责任如何分配,地方法检与党委、政府如何配合问题,都需要顶层设计给出具体方案。
更有在座人提出,应反思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目标设置。检察院的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本身就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甚至需要行政方式的保证才能顺利进行;法院在执行阶段也需要行政性的手段和工作方式。改革需要系统推进,否则上级组织部、编办、同级人大皆能够对法检形成制约,无法去地方化,更无法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提高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诉求。
第四,是法检系统法官、检察官行政级别的问题。目前大量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的行政级别无法解决,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严重。有工作人员认为,法检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机关,应具有系统的级别。既然最高法、最高检为副国级,各级法院应统一按照标准,进行统一的级别划定。但目前实践中法检干部仅有少数人能够享受正常的行政级别。
在座领导表示,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中的一部分,且司法改革需要配套改革同步推进,改革应当稳中求进。目前员额制改革试点已经展开,但大量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如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人大选举制度、人大报告制度、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尤其是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等皆应该进行配套的改革,但这些改革尚未展开。
另外,在座认为,基层干部发展空间非常小,进入员额遥遥无期,建议遴选委员会完善进出员额制度,严格执行,让年轻人看到希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人事问题,妥善安抚老同志,也是保证改革平稳推进的必要前提。有些检察院的领导在谈到老同志顾全大局而放弃员额时,相当感慨和激动。大家对改革的方向并不持反对意见,但对于改革出现的新问题,则大多归咎于改革的过快和措施的不配套。
座谈会后恰好接到同学的短信,告知其已入职检察院,并进入员额内。我问他对员额制的看法,他说:“新人进不去,影响整体司法水平,真的。有些军人转业,法律专业真的不是很懂”。又是一种论调。
自“复转军人进法院”问世以来,司法职业的专业化问题一直成为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十多年来的改革,有推进也有反复。到底走精英化的改革之路,还是走大众化的亲民之路,抑或是想方设法将两者融合在一起,学术界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道理。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纸上谈兵,任何一项改革都可能产生比改革之前更多的问题。任何改革也绝对不会有绝对完美的改革方案,如果力求在改革之前先设计好一套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改革永远是“从长计议”。目前中央已经下定决心改革,且改革的方向没错,那么无论如何都值得肯定与拥护。
改革不是一时一地的事情,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总可以找出地方的特殊情况,改革过程中势必会付出巨大的成本,但改革的收益恐怕不是一年两年、三年五年能够看到的,恐怕要经过十年的坚持,且将配套改革系统推进,才能够收到本次司法改革的红利,因此更需要决策层的果断与坚持。改革的成本需要公平的分摊,又或许这些成本本来就是在还历史的欠账:有些人从一开始本来可以有更合适的职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干,但却由于历史的体制问题恰恰进入了不该进入的司法职业。
不改革就不会犯错,只要有改革就会有各种反对声音,其中不乏合理的意见。但改革不是和稀泥,改革者也不应该是和事佬,否则改革就没有意义。改革者当然需要兼听,但在关键时刻也需要力排众议的魄力。许多问题都不是从书本里、在书斋之中能够找到答案的。大概当年邓公推动建立退休制度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他当年的话,依然适用于当下:“我们要向前看,我们这个事业是千秋万代的事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