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都设立宣传部门,其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许多基层法院还将宣传部门从政治处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宣传科(或宣教处),作为人民法院的一级内设机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虽然未单独设立宣传部门,但也有专职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以目前全国3500家各级法院每家设2名专职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计算,全国法院约有7000人专职从事宣传工作。同时,一些法院还招聘一些“临时工”从事宣传辅助工作。
在现实国情下,宣传工作是一项颇受领导重视,也很受领导“待见”的工作,因为宣传工作是往领导脸上“贴金”的。一个法院工作干的好不好,法院领导工作水平高不高,三分靠实干、七分靠宣传,这是当前许多法院“一把手”的“从政经”。当然,宣传工作也是一项极其“烧钱”的工作,各级法院的相当一部分经费都被用在了宣传工作上。
据笔者观察,目前法院的宣传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宣传考核制度严重变形。一些上级法院的宣传部门每年要对下级法院宣传部门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具体指标就是下级法院每年在各级载体上发表各类宣传稿件的篇数。对每篇宣传文章依据发表载体的级别(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稿件的字数评出分值,然后对各法院每年发表文章的总分进行汇总并排出名次。由于宣传工作考核成绩是法院年终考核总成绩的一项重要构成,有时甚至对下级法院的绩效考核排名起决定性作用。在绩效考核指挥棒指引下,许多法院的宣传工作严重走形。一些法院为了在宣传考核中取得好成绩、好名次,托关系、走后门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浪费大量经费;一些法院与一些二三流小报合作,花钱买稿,而这些小报实在没有任何职业道德可言,对法院提供的稿件质量和稿件内容不作任何审核,见钱即登,明码标价。这一过程中,法院的办公经费被大量浪费,却没有产生任何宣传效果,因为这些小报基本上没有发行量,完全成为“公、检、法、司”宣传部门的“寄生虫”。更有甚着,一些小报甚至根本不对外发行,而是仅仅向刊登有其文章的单位寄送。这些小报往往与上级法院的宣传部门有某种利益输送,以使自己的报纸能够在宣传考核时被纳入考核载体范围。一些法院为了使文章能够在报纸等载体上发表,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求量不求质,撰写大量的“假、大、空”文章。一些宣传稿件为了讨领导喜好或者为了使稿件能够发表,不顾事实,极尽吹嘘之能事,无中生有、瞎编乱造,恨不得把“芝麻”夸大成“西瓜”。
二是各类工作稿宣传态度不客观、不中立。由于法院宣传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都隶属于法院,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像职业记者那样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客观公正地宣传和报道法院的工作,而是始终如一地站在有利于所在法院的立场进行宣传和报道。由于法院宣传人员撰写的工作稿件缺乏中立和客观的态度,一味只是对所在法院工作的歌颂和褒扬,导致这些文章普遍“假、大、空”,让人一看就觉得不真实,所以这类文章受众面很小,可信度较低,也只能够在法院内部或者政法类的报刊网站上刊登。
三是案件类宣传稿件社会效果不好。法院宣传工作中有一类宣传稿件是属于案件类的,即针对法院已审结的一些新奇案件,把案情的来龙去脉用文学性语言描述出来,发表在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体上。案件类宣传稿件又可以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二百字的“豆腐块式”的,属于案件案情和法院审理结果的简要介绍。这类稿件非常好写,判决书拿来半小时就可以搞定,数量也最多。笔者所在法院每年为了完成宣传考核任务要发表数百篇(主要是网络载体)这类的“豆腐块式”宣传稿件。以此推算,全国各级法院每年估计会发表数万篇乃至几十万篇此类稿件。因为稿件数量巨大,所以这类稿件的重复率极高。在笔者看来,此类宣传稿件实在是没有太大的意义和价值,完全是对法院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第二种是篇幅长一点的(一般在1000字以上),这种案件类的宣传稿件可读性强、易发表、分值高,也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阅读兴趣,还能赚些稿费。一些法院宣传人员会把主要精力放在这类宣传稿件的写作上。虽然作者写这些报道的主观目的是警示人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终究会受到法律追究。但实际上这些宣传稿件中对某些犯罪行为过于详尽的细节描述有时会激发社会上某些不安定分子的犯罪灵感,客观上起到教唆犯罪的作用。对此,希望有关部门继续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尽管宣传工作浪费了法院系统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各级法院自我宣传了这么多年,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还是不高,司法公信力还是没有有效树立起来。究其根源,法院的社会满意度不是靠自我吹棒就能够提高的,司法公信力也不是靠自我褒扬就能够提升的,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法官素质、提升案件质量、规范法院管理。法院宣传工作进行了几十年,其实就是在自娱自乐,养活了一批小报,浪费了大量经费和人员编制,而收到的社会效果却微乎其微。
改革方向
笔者认为,法院系统应当放弃自我吹捧的宣传工作模式,把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让职业记者客观公正地报道,让社会公众自主评价。具体建议如下:
1、彻底废除各级政法委、宣传部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宣传报道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
2、撤销各级法院的新闻宣传机构,各级法院均不再设立专职宣传工作人员。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1名兼职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就法院的重大工作举措或者重要案件进展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1至2名专职或兼职的新闻发言人。
3、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再设立宣传工作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