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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不能只“立”不“破”-对550万件未结案有感

发布时间:2015-11-30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感觉本轮司法改革久矣。拜读吐槽司改文章多矣。

 

讨论与吐槽,无外乎乐观者与悲观者之分。

 

乐观者,乐在此轮司法改革之发动,源动力与决心均来自于中国权力之颠。只要上有雷霆之力,司法定焕新颜!

 

悲观者,悲在感觉司法已积重难返,且再难有十年光华陪着改革奋勇向前。如果又是原地转圈,让人情何以堪?

 

作为一线法官,即是现实下司法改革进程的参与者,也是传说中司法改革未来的受益者。既不愿反驳乐观者的断言,更不想质疑悲观者的成见。反正今年还差11件就结满500件,离全年结案日不足20天,眼见今年任务完成在即,一时兴起,想说说今年下半年来自己的所听、所见与所感。

 

改革目标应当是除旧弊、立新规、更制度、优结构,使司法更公正高效。成功的司法改革应当是法官受益、当事人受益,从而实现社会受益并放大至国家、民族受益。但实际效果总是差强人意。笔者认为,任何改革都是不破不立,如果要细分,有准备的改革应当是“先破后立”,仓促的改革则是“边破边立”,阻力大的改革还可以是“边立边破”,而我们的司法改革的问题却出在不“破”只“立”! 今天只说一项,即“立”了顺民心的立案登记制,却没有“破”不科学的绩效考核制以及民事诉讼流程。

 

自立案登记制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未结案如滚雪球般不断增加,至十月份统计时,居然可以达到550万件,创下历史最高的未结案数。立案登记制没有错,且是一项有明显积极意义的改革成果,甚至笔者认为这是法院系统投身改革的投名状。是勇气,也是担当。上调管辖标的金额也是在经济社会进步的必然。两项叠加仅半年之期,基层法院便有不堪重负之感。为何?笔者认为,近看,是绩效考核之因,远看,则是诉讼制度之困。

 

先说绩效考核,真心不想吐槽了。在全社会各行各业都在考核的今天,为促进司法成效进行考核无可厚非,但法院的考核年年加码、加料、加项,逐渐进入变态之境。已无心去探究这种考核内容的前身是来看于上层文件的层层加码还是来看于基层的不断“创新”作死,但部分不科学的考核内容已严重束缚办案效率,甚至会逐步异化立案登记制。

 

服判息诉率的考核,农民靠天吃案,法官靠案由吃饭,劳动争议无论标的大小,由于上诉费就10块钱,上诉率奇高,金融借款案件的上诉率又奇低,这种考核公平否。

 

再如均衡结案率,立案都登记了,收案数量都做不到均衡,结案如何均衡?你见过审管部门这样通知法官吗?“这个月数量结过多,先不要结了”、“这个月只有几天了,差得还远,法官们赶紧点结”。我了个天,感觉我们是有割草,不是在结案。

 

再如结案率,案在不停收,一个案件要送达、要答辩举证期、要开庭、要制作裁判文书,要宣判,至少全年结案截止日前一个月收的案件全部要成为结案率的分母,加上之前的案件可能出现在诸如公告、鉴定、处理管辖等情况,在结案数据不作假、立案登记不欺瞒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达到90%的结案,甚至连80%的结案率都难。怎么办?上、中、下三策呗。上策开动脑筋减少分母,立案不给案号不进办案系统呗;中策驱赶民工增大分子,逼着一线法官加班加点结呗;下策胆大妄为我行我素呗,虚假点结或者就不立案能咋地。

 

这类考核指标还有很多,基本上需要硕士以上学历的审管人员潜心研究考核内容、公式甚至是“破绽”,然后通过审管之调度、催促,形成“数据之美”。笔者认为,一方面,最高院改革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应当拿出推行立案登记制的魄力与力度,“立”起立案登记制的同时,“破”了现行的绩效考核制。简化并统一全国法院的考核指标,各级法院均不得自行增加或另行设定指标,使整个考核指标科学化。另一方面,全国的案号年度变化日为什么不能统一提前一个月,比如2015年度的结案终结日为2015年12月10日,那么从11月10日起所立案号为2016年的案号,这部分案件照常办理,但不计入2015年的考核数,此法也是简单易行。

 

再说诉讼制度,真心应该吐槽了。写于此,想先说一个生活常识。人要健康,除了嘴大能吃,还得要胃大能消化,吃得进,化不了,最终会消化不良、上吐下泻。立案如嘴,审执如胃。嘴大好看,胃弱则病。顺民意,立扩嘴之制,理民诉,必配强胃之方,如此方能运转通畅。而改革诉讼制度,就是这“强胃之方”。而强胃之方可谓良多:

 

一是简化裁判文书。在当下,虽然不断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但繁简分流的态势下,80%的不太复杂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直至令状式裁判文书。如果让当事人或律师选择,如果你需要普通裁判文书,6个月给你结案,但你选择只载明裁判主文的令状式文书,则30天给你结案。保守估计,起码一半以上的人选择只载明判决结论的令状式裁判文书。当事人最为期待的还是裁判结论,至于法言法语,推理过程,相对于当事人的需求而言,似乎还是对二审法官更重要吧。甚至笔者听律师有言,结论写给当事人看的,说理是说给二审法官的。故简化裁判文书势在必行,甚至可以试点赋予当事人选择权,选择普通文书的,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案,选择令状式裁判文书的,30天结案,案件受理费再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减少一半。

 

二是改革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已成为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的“利器”。相对于90年代有办案补贴的时代,法院早已从“抢案子”来办过渡到现在的“推案子”出门。现在的立案登记制所针对的就是立案难问题。可以说,但凡能想出理由不归本院管辖的,各法院立案庭都能不立就不立。在这种案子多得办不下去的状态下,谁家法院立案庭会把无管辖权的案子立进来,审判庭都不会放过立案庭。所以,管辖权异议早已异化为被告拖延诉讼时间的利器。诸如“法官面相不善”、“天河法院空气清新”等管辖异议的理由层出,无论多无厘头的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都得出具管辖裁定书,前期的举证、传票都得作废重新送达,被告再于第九天提出管辖上诉,卷宗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出具二审民事裁定,再移送回卷宗,一来二往,这是法官与律师在做管辖书面游戏吗?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如果调查基层一线的管辖权异议情形,会发现管辖权异议制度已无必要。首先,立案庭会严格把关,其次,立案庭如有错误,审判庭的承办法官只要脑子不进水,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不用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自己就会兴高采烈、毫不犹豫的移送出去。所以笔者建议,管辖权异议应与诉讼时效抗辩一样,只需作为被告一方的抗辩意见提请法庭注意,如果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管辖规则或无管辖权,则作为一项严重程序违法通过改发程序处理,这样可以使大量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管辖权异议得到扼制,提高已饱受诟病的民事诉讼效率。

 

三是扩展送达地址确认。认可并鼓励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在签订合同、书写借条、签署其他书面协议时明确约定并确认,如进入司法程序,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是什么,并承担相应的司法送达后果。这样一来,法院可以通过在法律事实形成前或形成中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司法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比起诉讼爆发后再行寻找当事人,容易得多。

 

四是恢复办案补贴。老祖宗有言,手里有把米,不唤鸡也来。话俗理不俗,基层法官,穷者居多。如果办一件案子给200块办案补贴,呵呵,550万件未结案,真心不够抢。全国法院一年就算2000万件案件,也就支出40亿。40亿,可以让“案多人少”、“立案难”成为历史,代价很高咩?想想吧,一个年轻法官的老婆说,亲爱的,我在淘宝上看上一件600块的衣服。年轻法官说:亲爱的,这周末我不休息了,写三个判决书,买给你。想想吧,有了办案补贴制,如同在每个办案法官身边配备了一个知心政委、爱之监工,工作激情杠杠的,各级法院何愁案件办不动,只愁分不均?当然,有人提出会不会为了200块造假案,不用担心,将造假案定性为严重违约甚至是犯罪,谁会为了200块去违纪违法?多虑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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