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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阳光司法与审判中心主义

发布时间:2015-11-21      来源: 大案    点击:

 

 

 

【编者按】
近日在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具体法治: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研讨会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发表了题为“阳光司法与审判中心主义”的演讲。田文昌律师认为,个案公正要想实现必须回归到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本来就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一种当然体现即题中应有之义。但事实上我们这么多年搞的是侦查中心主义,恰恰是完全违反诉讼规律的体现。独立审判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而从卷审转向庭审,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基础。如果媒体监督都限制住了,那么我们的司法公正就更加无法谈起。关键是正确发挥和体现媒体监督的作用。我们应该分析发生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由于媒体的监督过度吗?还是由于司法机关没有把握好法律的原则?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应该严守法律的规定。以下为演讲全文。

 

本文经作者田文昌律师审定并授权大案(mycase)发布

 

为什么我提到“阳光司法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关系”?因为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和实现,本身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我们这个会议的题目非常好:“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这个题目意义很重大,我非常有兴趣,因为我的感触很深。为什么这样讲?每当提到个案公正就想到习近平总书记讲的那句话,“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我的体会为什么这么深?是因为有感而发,因为在过去的那些年里我经常受到一种质疑,就是被要求讲政治顾大局,不要在个案上较真。很多人跟我讲,你干嘛老在个案上那么较真?言下之意是你怎么那么不懂政治,怎么那么不顾大局。习近平总书记讲了这句话非常重要,因为个案公正是最重要的,司法公正必须回归到个案公正,没有个案的公正何来司法公正?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我想起了文化大革命中的一句话,文化大革命有一句响彻云霄的口号,号召大家讲集体主义——“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没水小河干”,号召人们往社会主义的大河里添水,不要自顾自家的小河。这个口号我也跟着喊了十来年,后来才发现其中的问题:原来是一种逻辑错误,大河是由小河组成的,没有小河哪来大河?再想想,前些年光强调讲政治顾大局,不计较个案,岂不成了文化大革命“四人帮”的口号吗?十八大以后,真正回归到这个着眼点上,把个案公正当成一个重要的课题提出,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做法,体现了我们要把个案公正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一个标准、一个界限。

 

接下来,如何实现个案公正?我也是有感而发,个案公正要想实现必须回归到以审判为中心前一段我发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与保障》,还有一个题目是《审判中心主义——迟来的回归》。为什么这样讲?审判中心主义本来就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一种当然体现即题中应有之义。但事实上我们这么多年搞的是侦查中心主义,恰恰是完全违反诉讼规律的体现。我们强调法治都几十年了,可几十年来我们搞的却是侦查中心,正因为搞了侦查中心,所以才出现了:侦查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种状况。

 

大家知道在79年一开始提出法治建设的时候,当时有一个根本性的、体制性的机制设计,就是把法院、检察院的级别提高到高于公安。文化大革命以前,公检法三家中公安一直是老大,改革开放强调法治以后改变了,法、检的地位提高了。这个变化是从警察国家向法治国家转变的体制性设计,但非常可悲的是,在周永康主管政法时期又变过去了。这种权力配置关系所体现的不是谁大谁小的简单问题,而是违反了诉讼规律。侦查机关作为老大,后面就很容易按照他的意思来办,政法委书记是公安局的局长,协调案件都协调到公安局那里,所以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都要向公安局长汇报工作。现在这个机制又开始改变了,但是还没有彻底恢复到最初设计的状态,这是一个重大的体制设置问题。所以我们现在提出来审判中心,这就是一个体制当中的障碍,必须从体制上打破侦查中心的障碍才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实现审判中心还有一个基础,什么基础?是从卷审转向庭审,这是审判中心的基础。在侦查中心模式下,这三十多年来,我们的庭审还是走过场,是在案卷中审案。现在律师看卷是一个很头疼的事,法官看卷是头疼的事,侦查人员制作案卷更是头疼的事。国外法庭,大陆法国家、普通法国家,我观摩过很多法庭,哪有那么多卷?就那么一小摞纸,真正的问题都是在法庭上解决的,靠卷宗审查不能解决问题。我们恰恰相反,95%,甚至99%的证人不出庭,我们的法庭的质证经常流于形式,我们对着一本一本的纸张质证,双方在字里行间里找问题,找理由,打文字仗,这根本称不上真正的质证。我们的卷宗有多少?在座的可能没有听说过,我说出来可能大家很吃惊,我遇到的卷宗有多少?有1900本,这是多大的工作量?多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而且有多少用?我说的这个案子只是一个被告,还不是多被告,1900本卷。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很多冤假错案就这么形成的,靠搞外调形成案件材料,我一个小青年都被安排搞过外调。那时候如果说某个人有什么历史问题,就派人去调查,再凭着那些调查材料去整人。这种方式不改变,审判中心根本无从谈起。所以,从卷审转向庭审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基础。

 

独立审判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没有独立审判,就是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权力与责任不能统一起来。这个问题刚才建伟教授已经讲过,我不多讲了。那么独立审判的核心是什么?必须是法官独立。只有真正实现法官独立审判,才能真正落实审判中心主义。

 

接下来我谈谈最重要的问题,是跟我今天的话题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真正实现了审判中心主义,实现了独立审判,实现了法官独立,那么,对这个问题的重大质疑就是法官独立由谁来监督。现在有审判委员会,庭长、院长等等,有这么多的监督机制,还会出现冤假错案,那么如果法官独立了,法官有这么高的水平和境界吗?谁来监督法官?这是很多人一致担心的问题。我认为,解决的途径就是阳光司法,所以阳光司法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由之路。

 

到阳光司法,这么多年根本没有做到,虽然我们一直谈的是公开审判,但现实生活中真正公开到什么程度?有多少案件应该公开但没有真正公开?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要搞审判中心主义、独立审判,必须真正地实现阳光司法。那么,阳光司法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什么?监督包括很多方面,我认为最关键的是媒体监督。这么多年来我们对于媒体监督一直存有争议,媒体监督不断地受到质疑和限制,这里面有机制设计问题也有理念问题。

 

十几年前我办刘涌案子时,被媒体害了一下,可谓是成也媒体败也媒体。当时很多同行、专家为我鸣不平,还开了很多研讨会,提出要限制媒体,认为媒体这么搞太乱了。我当时的观点是,虽然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但是我并不主张限制媒体,而是要正确认识媒体的作用,正确发挥媒体的作用。为什么?如果连这么一点媒体监督都限制住了,那么我们的司法公正就更加无法谈起。关键是正确发挥和体现媒体监督的作用。我们出现了舆论杀人的问题,确实很严重,但我们应该分析发生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由于媒体的监督过度吗?还是由于司法机关没有把握好法律的原则?我的观点一直认为,媒体就是媒体,它就是要监督就要是要报道,只要不编造事实、不诽谤侮辱,他的评论和观点是可以大胆发表的,问题在于司法机关应该严守法律的规定。身正不怕影子斜,媒体监督的作用,主要是体现于在媒体监督的压力之下司法人员不敢胡作非为,不敢不负责任。但是,当你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就不怕它监督,这样才能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循环。前一段美国发生了一个案子,警察杀黑人的案子,大家都注意到了,舆论的反响很强烈,判决却不受影响,只要没有徇私枉法就没有问题。媒体不可能非常全面的了解具体案件,不可能对案件发表出非常准确的、正确的法律意见,这种监督可以督促法院慎重办案,公正办案,但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现在我们的状态是不正常的,是司法机关怕媒体,为什么怕媒体?里面有很多原因,所以有些时候会被媒体、被舆论牵着鼻子走。

 

这里又涉及到民意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我们的司法观念长时间以来产生了一种扭曲的认识,我们要考虑民意、要平民愤,但对什么是民意没有搞清楚。一部分人的民意能不能代表整体的民意?这是个别正义和整体正义的关系问题,少数民意与多数民意的关系问题。美国一个法官说过一句话,他说我在这里做出一个判决,外面可能有五百人、五千人抗议,可你怎么知道其他地方会不会有五万人在支持呢?你怎么知道哪部分民意能代表整体的民意呢?其实非常简单,整体的民意体现在立法上,如果立法违背了民意,立法就要修改,如果立法没有修改就要按法律的规定来办,这就是真正的法治。如果迁就一部分人的民意,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那就是对整体民意的违背。现在电视中群众性的节目很多,有时候有几十个人上百个人在节目现场,常常会形成两派甚至三派不同意见,包括在座的这么多人对一些问题也会产生几种不同看法,那么,究竟谁代表民意?或者说我们在场的多数就能代表民意吗?并不如此。再者,不明真相的民意和被误导的民意,也不能体现出真实的民意。所以我们这么多年来对民意的概念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和解释。如果把这个问题理清了,搞清了媒体、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就不会担心媒体会左右司法。反过来必须认识到,没有媒体监督,没有舆论的监督,司法公正是无法保障的。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一点,也就不怕法官独立审判。

 

我跟一个台湾法官交流,问他们怎么样防止司法腐败?他说很简单,第一、高待遇。他说,我的老师现在比我的工资低得多,我退休以后,相当于部长退休金的一倍,面对这个工资、这个饭碗谁都不想把它丢掉,都会珍惜它。第二、有充分的监督。法官的每一个判词都要向全社会公开,任何人可以查阅可以评论,你办错一两个案子,不用别人说,自己就待不下去了。

谈到这里,又涉及到我们现在媒体监督怎么样才能真正得到实现。现在连媒体旁听都不让,连媒体报道都限制,不仅如此,《刑九》又做了规定,法庭审判不能这样不能那样,不能传播。我觉得这里应当提出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今天或者明天这种限制能不能做得到?我们已经到了人类社会发展将要发生重大变革的信息时代,我一直认为,信息时代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要超过历史上农业革命、工业革命和一切其他革命的影响,将改变整个全人类。在现在的情况下,自媒体都这么发达了,还想限制,有没有可能性?有没有价值?法庭直播都经常出现,你还来限制?再限制的结果就要和真正所需要的媒体监督发生冲突和对抗。所以,很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在不久的未来,对舆论的控制是无法阻挡的。那么在这种形势下,如果真正实现了媒体、舆论对司法的有效监督,独立司法就没那么可怕,没那么值得担忧了。在真正实现独立司法,在媒体舆论监督下的良性运行的独立司法,在权责清楚的独立司法状况下,我认为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才是比较现实的。只有做到这一点,做到阳光司法,保障了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司法公正性,我们司法改革的目标才能够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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