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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华: 司法改革要从法律人的法律人格开始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 大案    点击:

 

 

司法改革要从法律人的法律人格开始

 

来源:蔡华-尚权律师 新浪博客

作者:蔡华律师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讨论当今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可谓点面很多,归根到底就是要强调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现司法公正。说实话,谈审判独立、检察独立和法院、检察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我没有那个能力和才学,但我认为,任何体制都有其利弊的二个方面,人是决定一切的基础。

 

谈司法体制的改革而不谈法律人的法律人格,再好的司法体制都是一句空话,再好的运行机制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我个人认为,司法改革要从法律人的法律人格开始。

 

说这个问题,有二个概念必须清楚,那就是何为“法律人”和“法律人格”。

 

“法律人”是指高度信仰法治思想,持有深刻的法治理念,运用法律处理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追求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职业从业者。

 

“法律人格”是指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创造性。要求人们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政治力量,在追求真理上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在政治的参与中具有独立的自主精神。

 

概括起来,法律人的法律人格就是指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成员(本文特指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以及法律学者人)所共有的性格、气质、能力,集中表现为独立、负责、信仰和忠实于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品质特征。

 

然而,遗憾的是,当今中国的法律人并没有形成独立的、完整的具有法律职业共性的人格,而是严重依附于权力与金钱。

 

说到权力与金钱,必然免不了谈到腐败,所以,中央高层在大张旗鼓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前夕,打出了一系列惩治腐败的组合重拳。

 

说到这里,让我想起了1998年我看的一本长篇纪实报告,题目是《苍天有眼》,当中有一段话让我记忆深刻,“如果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是可耻的腐败,法官和检察官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那么,人民警察的腐败就是最恐怖的腐败”。的确没错,从重庆打黑变成“黑打”,到念斌投毒四次死刑最后的无罪以及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等等,无不昭示着法律人的法律人格缺失和司法体制的漏洞,必须引起我们的反思。

 

当然,我们今天谈的问题不是有关腐败的问题,是与司法改革有关的问题,但,司法改革何尝不是与权力和金钱息息相关,法律人如果不具有独立、负责、信仰和忠实于法律以及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品质而依附于权力和金钱,司法改革就永远只是一个愿景。

 

我是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选择做专业刑事辩护是因为刑事辩护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正如明朝吕坤《呻吟语》所言“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所以,我所关心的司法改革是刑事司法中的权力配置和运行状况,但,现阶段我更关心的是刑事司法中法律人的法律人格的培养和形成。

 

既然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那么,就要思考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是诸多因素综合的结果,我个人认为,法律人的法律人格因素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是司法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刑事司法中的权力配置和运行状况以及刑事司法中法律人的法律人格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我不自信有能力讲出一个道道来,所以,我再缩小一点范围,仅仅通过我所承办的一些刑事案件,向大家汇报一点我在办案过程中对司法改革的所思所想。

 

一、法律人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独立的法律人格当然是指不依附于权力与金钱的高尚品格。但是,现阶段,本应忠实于法律的在朝法曹却因内部或外部的行政压力而背离了法律,以行政命令、权利压制作为办案依据。而在野法曹的职业伦理也在沦陷,将自己等同于商人,将案件等同于生意,为追逐名利而不择手段,这一切是必须改革了。

 

讳莫如深的刘汉刘维案已告一段落,作为刘维的第一辩护人,我深切感受到了作为法律人的控辩审三方都因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忍受的痛苦和煎熬。

 

本案指定由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起诉,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可是,却有一个指挥部在操纵着整个庭审。36个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分成7个案件起诉和审理,虽然我们依法提出了异议,但人家一句话就噎你半死,说这是指挥部的决定。事实上,通过十多天的庭审,分诉分审所造成的弊端逐渐凸显,如,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剥夺了被告人对共同参与作案的另案被告人的质证、对质的权利;剥夺了辩护人对共同作案人发问的权利;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实行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却成为认定一个没有参与、不了解这些行为的人的定罪的根据。而且,本案还创造了许多刑诉法上的新名词,如,另案犯罪嫌疑人、另案被告人、共同作案人等等。

 

我们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用了三句毫不客气的评价,我们认为,本案的分案审理将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史上的一个反面教材,是中国刑诉史上的一个笑话,不符合刑诉法的一些称谓是创造了诉讼“奇葩”。

 

我们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要征得指挥部的同意;申请证人出庭,要经得指挥部的许可;申请出示枪支物证,要指挥部统一安排如此等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看不到控辩审三方参与人的独立人格(开庭时辩护人的情况除外,因为我从来没有体验和享受过如此畅快淋漓的庭审),就连辩护人也不得对案件作出任何评价。

 

在我们和公诉人、审判人员交流、沟通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他们的无奈和疲惫,我们从心里理解他们,同情他们,因为这是体制使然。

 

在深圳,有一例滥用职权案,我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审判长庭后对我说,你的辩护很到位,也很有说服力,但你要知道,其他法院类似情况都判了,我们要改变很难。我不说大家一听就能明白,这是三打两建时期的案件,我总体认为,那段时间审理的很多案件出现了司法乱象,定岗、定任务,片面追求破案率、起诉率、审判率。最后,这个滥用职权案件判了,我不服,但我无奈。我在想,如果这个审判人员不是在那种形势之下又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案件的结果就可能不一样了(当然,这样说未必正确)。

 

如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得以践行,很多案件的结果会是如何呢?如果,司法独立于行政,可以独立地行使职责,法律人只遵从于法律而非权贵,司法则可能坚守公正,法律人则可能坚守职业操守与独立人格。

 

当然,我更钦佩当年南非法庭审判曼德拉的那个公诉人Bosch,他在法庭上突然撂下摊子,跑过去跟曼德拉握手,说:我鄙视我所做的事情,我不想把你给送到监狱里去。这才是真正的法律人的独立人格。

我们能做到吗?

 

二、法律人应当具有负责的法律人格

 

我们常说,审判责任重于泰山,尤其是参与刑事审判的控辩审三方更是责任重大。但遗憾的是,我看到了或经历过了太多的没有负责品格的法律人。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再好的司法体制没有负责的精神,和歪嘴和尚念经有何不同?

 

我举三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人是如何没有负责品格的。

 

第一个是我承办的一宗贩卖毒品案。我发现案件证据材料中,毒品的卖方和买方没有辨认过毒品实物,而所辨认的毒品照片根本不是同一张照片,而且照片也没有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说明,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我主动找到公诉人交换意见。公诉人的回答让我大失所望,他说,这有什么关系,也许是侦查人员搞错了,也许是侦查人员根本就没有拍照,只是从抽屉里拿出以前的照片让嫌疑人签字。我愕然了,我说,这可是证明犯罪的证据,这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不清。但,公诉人照诉,法院照判,二审对这样的案件竟然不开庭而维持。现被告人正在申诉中。

 

我在想,这是水平问题还是责任问题,如此对被告人不负责任、对证据不负责任、对案件不负责任、对法律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何以担当公诉重任?审判重任?这显然不是体制问题,这是法律人的负责品格出了问题,不重塑和构建负责品格何以谈司法公正?

 

第二个是我承办的一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在开庭时,我们抱着8本案卷出席,而另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仅仅是从人民法院复印了不到50页的案卷材料。在法庭质证时,我们根据公诉人的示证详尽地提出了质证意见,并且将公诉人没有出示的罪轻证据一一展示给法庭。那位辩护人一会说,“啊,还有这样的证据?”一会又说,“我怎么没看到刚才你说的证据,快给我看看”。我很鄙视他,但我还是积极地帮助他。

 

庭后,我和这位律师进行了短暂的交流,他说,我又没收多少钱,走走过场就行了。看着他西装革履、夸夸其谈的外表,我有一种本能的冲动,就是想揍他一拳。就律师而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一切,你可以追求金钱,但不能成为金钱的奴隶。如果刑事辩护律师都是这样一种不负责任的群体,那么,辩护又有什么作用?再好的司法体制对于律师来说也只是摆设的花瓶。

 

第三个是我承办的一宗盗窃案。司法鉴定部门在本案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说是送检的某一软件的源代码未发现库文件对应的代码,因此无法对功能进行分析,而审判人员得出的结论却是“虽因加密未能完成分析,但并不代表其不具备相应的功能”。说真的,这样的结论让我大跌眼镜。很显然,这不是逻辑思维出了问题,而是因为不负责任的态度才会有此推断,我真的很难想象得出,审判人员是在一种什么样的心态下完成本案的审判。

 

说实话,作为辩护人,我分析判断刑事案件的角度可能会有失妥当,那是因为我的职业属性使然,但我一定会认真负责,不放过案件的任何一个有疑点的证据。我曾经听到一句很雷人的话,当时我在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不认真听也就罢了,可她打断我的发言,说“你能不能只说要点,我今天接下来还有11个庭要开呢”。我当时就蒙了,11个庭,除了我那个案件是普通程序,就算全部是简易程序,你如何开得完?就算你开得完,你又如何能负责任地保证案件质量?

 

因此,我在想,法律人的负责品格在司法改革中是何等的重要,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法律人的负责品格是保障之一。

 

前不久,在深圳中院有一宗走私案开庭,休庭后,主审法官对我说,你的质证意见非常具体,我们也认真听了,你能不能整理一份更加集中的书面质证意见。我当时就答应了。没想到的是,二天后,该法官又打我电话,问询是否完成书面材料,他说,你的辩护很扎实,所以,我们一定会重视你的意见。说实话,这样的法官还真难得碰到,尤其是他负责任的态度和认真的工作作风令我刮目相看。有着这样的法律人的负责品格,何愁司法改革不成功。

 

三、法律人应当具有信仰并忠实于法律的法律人格

 

大家应该记得慕容雪村的《原谅我红尘颠倒》,那虽然是一本小说,但的确值得所有的法律人一读。主人公魏达律师曾经信仰过法律,也曾忠实于法律,但最后,他颓废了。原因是什么?大家可以去重温一这部小说。法律人如果不具有信仰并忠实于法律的品格,那么,司法改革举步艰难。

 

我之所以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是因为我信仰并忠实于法律,有的同行甚至笑话我,说我非常幼稚、天真,我也倒是乐于接受。因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没有对法律的信仰,那是不可能坚持到底的。

 

中国的法律人目前在整体上没有形成独立的、完整的人格,对权力、金钱的依附以及缺乏责任感、使命感,使当今中国法律人在形式上都没有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共同缺乏法律人所需的共同气质、能力以及对法律的信仰、追求公正、公平、平等、自由的勇气和毅力。我们应正视目前业界内的人格附庸于权力和金钱的现状,深切认识构建法律人信仰并忠实于法律的品格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在2012年曾说,“法官受贿贪桩枉法,几乎都有律师在其中。可以说几乎每一个倒下的法官背后都站着一个律师。”

 

他还说,“一些律师说到法官受贿时‘咬牙切齿’,一到自己头上也忍不住去行贿。个别律师甚至在揽案子的时候,就将跟法官熟络当成一种资源广告。”

 

这些话虽然不好听,可都是大实话。为什么会这样呢?细细想来,还是信仰出了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何谈司法改革。

我们可以随便登录几个号称深圳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的个人宣传网站,有哪几个不是宣扬自己有深厚的人脉关系,在公、检、法干过多少年?我25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细细想来,刑事辩护案件也只不过在400件左右,可有人2006年执业竟号称18年专注刑事,承办刑事案件近1000件,而且60%以上的案件是无罪判决、取保候审或缓刑。这是何等的无知,当然,无知则无畏。

 

四、法律人应当具有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人格

 

司法改革的成功与失败与法律人是否具备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品格也是息息相关的,整体的司法公正是靠一个个个案的公正垒积起来的,而每一个个案的公正无不凝固着承办该案的法律人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品格。

 

或许还有人记得发生在湖南省临武市的城管用称砣砸死瓜农案,铺天盖地的媒体报导,恨不能将城管置于死地。我是城管大队长的二审辩护人,在向全国微博直播的二审法庭上,我用视屏截图和视屏播放的方式详细展示了案件证据,申请了专家辅助证人作证,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实城管没有用称砣砸瓜农,以事实说明当时城管人员执法的文明和理智,法医鉴定和专家辅助证人均证实瓜农之死是由于其特异体质所致。同时,我还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作为法庭审理的参考。就这样一个案件,我是信心满满地等待二审的改判,然而,就是因为本案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太大,审判人员没有独立地审判该案,缺乏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品格,没有给这位城管大队长以公正待遇。

 

我在想,司法改革仅仅只有制度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在朝的法曹们缺乏独立人格,只唯领导意志是问;缺失负责人格,只是敷衍了事;没有法律信仰和不忠实于法律,只看亲朋好友或者本人的利益;丧失追求公平正义之心,不秉诸事实、法律和良心去办案,则即便有了司法独立,也不可能有司法的公正。

 

总而言之,我们呼唤“法律的浩然正气”,司法改革要从你我做起,不管是在朝法曹还是在野法曹,让我们共同抛弃对权力的附庸,对金钱的膜拜,真正做到法律人不残杀法律,坚守法律人“不作恶”的底线。我们是天赋职责和使命的一群人,是人格高尚的一群人,让我们共同做精神的贵族。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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