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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主审法官负责制下的“判决不一”?

发布时间:2015-11-07      来源: 牟效波 法律博客    点击:

目前在全国各地推行的“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终于开启了审判权独立的改良之路,无疑是司法审判去行政化的破冰之旅。然而,这项改革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那就是,由于没有了行政领导的签字审批,同一个业务庭内部不同的“审判团队”在同期类似的案件中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些当事人看到这种情况,便怀疑审判不公。

 

文 | 牟效波

来源 | 牟效波的法律博客

 

目前在全国各地推行的“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终于开启了审判权独立的改良之路,无疑是司法审判去行政化的破冰之旅。过去,听审法官的判决需要经过法院内部行政领导的层层“审批”,弊端无处不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方式极有可能造成事实认定的偏差;领导的审批权为各种法外因素进入司法过程提供了制度性渠道;主审法官也无法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撰写判决,其职业尊严荡然无存;同时,在这种众所周知的制度下,我们似乎也无法从道义上将判决质量归责于“只管签字”的法官。最终,这种种弊端都无法保证司法公正。

 

如今,在“主审法官负责制”下,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来的主审法官可以独立签发判决了,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主审法官成了主宰,也成为真正的责任人。我们当然有理由担心,在缺乏自由媒体监督、法官的职位与其他利益仍然和外界有过多纠葛的情况下,各种因素仍然能够通过主审法官进入司法过程,影响审判的中立和公正,而且主审法官负责制与合议庭内部法官平等之间存在根本冲突。但是,这项改革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一些导致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因素,至少表面上做到了法官“审判时”的独立。

 

然而,这项改革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那就是,由于没有了行政领导的签字审批,同一个业务庭内部不同的“审判团队”在同期类似的案件中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些当事人看到这种情况,便怀疑审判不公。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感到困惑,甚至因而质疑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的合理性。

 

其实,放眼法治发达国家,我们会发现这个问题并不“新”,而是一个不成问题的老问题。同一个法院内部,不同的合议庭当然可能在案情基本相同的同期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且不说案件事实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即使同一个案件让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判决结果也未必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合议庭内部,不同法官也持有不同意见。这取决于合议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甚至他所持的司法哲学。不过,这种判决不一毕竟不是好事,同一套法律制度下,类似甚至相同的案情受到不同判决,当然有损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那么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其实不难,法治发达国家的遵循先例制度和上诉制度有效克服了这种不统一。在我国,上诉制度已有,遵循先例制度则亟需建立。

 

遵循先例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推翻先例,就必须根据先例判决。设想,几个案情类似或相同的案件同时来到一家法院,法院组成了不同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不同合议庭面对相同的先例,又没有充分的理由推翻之,他们通常就不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因为先例是在已有的法律规定之下更详细的规则,考虑到了具体的案情,因而留给后来法官的空间更小。此外,在同一套法律体系下,最高级别的法院作出的先前判决构成它本身和下级法院必须遵守的先例,以此类推,下级法院要遵守上级法院创造的先例。如此,遵循先例制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该法律体系下的法律统一。

 

当然,遵循先例并不能完全杜绝类似案件判决不同的情况,有的法官可能会发现在审案件与先例的案情有细微差别,而正是这种差别导致先例确立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在审案件;有的法官可能受到新的案件事实的触动,通过反思发现先例确立的原则并不合理,因而通过充分说明理由,不适用先例。事实上,这些也都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中时常发生的事。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头脑,自然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留给法官更小空间的先例也无法完全杜绝这种现象。此外,先例有时根本不存在,遵循先例制度也就当然无用武之地了。这时,我们可以求助于上诉制度。

 

如果说遵循先例制度是案件审理中的制约因素,上诉制度则是纠正类似案件判决不一的事后手段,而且纠正的程度更彻底。拿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地区法院内部或者不同的地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管辖这家地区法院的上诉法院,一家上诉法院往往管辖几家地区法院。这样一来,上诉法院至少能保证在其辖区内法律解释基本达成统一。如果不同的上诉法院针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不一,当事人可以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复审,如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案件的重要程度足以启动复审,它便发出复审令,统一上诉法院之间不同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接到近一万件复审申请,它只从其中挑选不到一百个案件进行审查。而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谈到筛选案件的标准时,曾经说道:“我们审理这些案件,并不因为我们认为它们判错了。我们的主要工作,是确保联邦法院在全国适用的统一。”(《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第15页。)

 

可见,上诉制度固然有纠错的功能,但同样有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尤其是对一套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来说,更是如此。当然,上诉制度对法律的统一解释,又反过来依靠遵循先例制度的支撑,否则最高法院说一套,下级法院仍然我行我素,上诉制度统一法律的功能也就大大折扣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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