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法官,一向以高冷的形象示人。
“可能是白人,50多岁,平滑的灰白头发,略带傲慢但又不乏同情,冷静、深邃、孤傲,等等”。在描述法官形象时,美国马萨诸塞大学荣誉教授彼得·德恩里科曾这么说道。
鉴于国情和制度差异,中国法官不可能如西方那样,时常以深居简出的高冷形象示人。因为,法官形象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我们的司法制度也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我们的司法宣传也有其实践依据和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但是,这些年来的司法宣传却存在不尊重司法规律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大肆宣传违背司法规律的各种创新
各级法院铆出了劲,争相出彩、出政绩,什么大调解、胜败皆服、判后答疑、接待信访、驻村调解等,各种无法条依据的创新可谓层出不穷。
不可否认,在特定情况下的有些措施,确实也可以更好更快的化解矛盾。但是,这种以牺牲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法院的应有权威为代价,来换取问题表面和暂时性解决的做法,因不符合司法规律而不宜作为正面导向大肆进行宣传。
事实上,主动介入调处矛盾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司法的本质是判断,而判断则具有被动性。因此,即使有人在法院大门外打的头破血流,如果当事人不起诉,法院既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主动介入。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怎能越俎代苞的主动身处矛盾第一线?
二、对法官形象的宣传定位出了问题
一方面,刻意塑造无比悲情的法官形象。远的如《吊瓶法官》、《尿不湿法官》等微电影,试图用法官低到尘埃里的卑微姿态,来换取社会大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同情,来换取社会大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认可。
近的如这两天的法院官媒,以人物采风的形式,隆重推出一模范法官,该法官系来自北京某基层院的一名副庭长。
该文用煽情的语言介绍:该法官为年底忙结案,错过母亲手术而导致母亲双目失明;该法官把上访大妈当亲妈而无瑕顾及一身是病的亲妈;该法官身患肺癌的父亲推着重病缠身母亲去医院;该法官老婆先兆流产而一个人坐在小区长凳上哭泣。
上述悲情的情节,终于换来了该80后法官事业上的成功。用文中话来说,“如今的该法官已经是某某法院某某人民法庭副庭长。”
媒体刻画的中国法官形象,与高冷的西方法官相比,真可谓是天壤之别。且不说这类反人性的悲情宣传早已是陈词滥调,更重要的后果是,此类宣传给社会传递了这样一种信号:法官职业毫无尊严。
然而,如果法官职业是如此的卑贱,是如此的低姿态,是如此的没有尊严,那么即使法官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又会有多少尊严可言?
另一方面,刻意打造劳工式的平民法官形象。以马锡五为榜样的审判方式,经多方宣传后已广为人知,但这与现代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可以想象,如果这类法官形象深入人心,老百姓就会认为法官就是为我服务的。法官就像泥腿子,就像身边村干部一样,必要时就要帮我干一些收庄稼、灭鼠害、调纠纷、开锁找狗之类的事情。
这样一来,老百姓在诉讼时,很可能就会认为,我只要递交一张诉状,法官就要保障我诉求的实现。如果最终不能实现,那就是法官的责任,至于什么诉讼风险和举证规则,我根本管不着。
前不久十堰法官事件,就是因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败诉。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时,为何竟如此过激的迁怒于法官呢?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司法宣传,在法院工作中地位非常重要,它是展示法官形象的重要载体,它是树立司法权威的良好抓手。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司法宣传要把法官从泥土和尘埃里拯救出来,还法官职业应有的专家风范和精英形象。
三、对政府部门和闹事当事人的处罚宣传无力度
政府的行政权力很强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当对政府作出的某一民事或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判断时,司法则具有唯一的至高无上的终局性权力。
强调司法为大局服务,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在法治宣传中将法院塑造成行政权力的附庸,而且也不敢、不愿宣传对政府违法的制裁性措施,这种错误做法无疑会对司法权威造成严重伤害。
正因为如此,南京中院前不久处罚某市政府的做法,尽管没有明确点出是哪个政府,但仍然引发关注和普遍好评。其实,今后若有法院敢于点名处罚更高级别的政府,敢于对高级别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严格纪录,如此无疑会为司法权威的提升加分不少。
这些年来,法院系统立了不少标兵,各地也评了不少最美法官,发布了不少各类十大典型案例。遗憾的是,大家都说自己是司法为民的服务机关,几乎从来没有哪家法院还记得自己是国家暴力机器。
可是,如果连法院自己都不把自己宣传成暴力机器,违法者又怎会惧怕于你?当司法理念完全偏向,当暴力机器被完全定性为服务机关时,这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莫大悲哀,更是司法权威丧失殆尽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有理由期盼,能否选几个高冷法官适时宣传一下?针对部分违法闹事者,能否发布一个打击违法闹事者的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