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统一司法助理官制度的具体设想
笔者建议,全国统一实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统称司法助理官。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制度,作为司法考试的前置性考试。本科以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司法助理官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助理。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者可以报考司法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或检察官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每名司法助理官终生只有3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3次考试机会必须在5年之内使用完毕),3次考试均未通过者终身不得报考,丧失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机会。参照法官等级制度建立司法助理官职务等级序列,司法助理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职务等级挂钩。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地级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不通过全国司法助理官考试产生,而是通过司法助理官遴选考试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中逐级遴选。
二、我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制度的具体实践
(一)法官助理
1.运行现状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了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经验。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法官助理试点扩充到西部800多个基层法院。截至2008年底,西部基层法院共有法官助理3275名,全国共有法官助理4725名。[1]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2号),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地位。
2.岗位职责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助手,可以根据法官的指示和授权从事除主持庭审和签发法律文书之外的审判事务。具体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04]208号),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2014年9月5日,上海市的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根据报道,上海法官助理将履行以下基本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法官助理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相应岗位履行职责。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2]
(二)检察官助理
1.运行现状
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1号),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
2.岗位职责
2014年9月5日,上海市的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根据报道,上海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官的助手,主要职责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草拟案件各类报告及有关文书;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接待来访,受理公民控告、申诉等;协助检察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等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它事项。检察官助理主要配置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未检、民检等检察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不配备检察官助理。[3]
(三)律师助理
1.运行现状
尽管律师助理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实际生活中律师助理早已成为一种职业类别。许多律师事务所和一些小有名气的律师一般都会招聘一些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工作,从而使自己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事务。
2.岗位职责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的助手,可以根据律师的指示和授权从事除单独出庭应诉之外的其他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一般来讲,律师助理的岗位职责主要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4.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5.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6.负责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日常沟通工作。
三、未来司法助理官职责之扩展
在目前的制度设计模式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律师助理共同的职业限制为:一是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案件;二是司法助理官起草的相关法律文书需要经过法官、检察官、律师审核确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建立统一的司法助理官制度后,考虑到司法助理官均为法律专业科班出身,且其法律素养经过了全国司法助理官考试的检验,故有必要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且丧失成为法官机会的司法助理官的职业定位和岗位职责予以重新厘定,适度拓展当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律师助理的业务范畴,赋予其对部分简单法律纠纷的独立承办权。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1.从事律师助理业务的司法助理官在工作满十年后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但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案件的辩护人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这样一是为了拓展律师助理的职业生存空间,二是为了逐步淘汰目前数量庞大但法律素质普遍低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
2. 从事法官助理业务的司法助理官在工作满十年后可以独立承办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基层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普遍标的额不大,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让司法助理官来承办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同理,从事检察官助理业务的司法助理官在工作满十年后可以独立承办部分简单的检察事务,具体范围应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