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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存""废"之争:保留并改革

发布时间:2015-10-30      来源: 财新网    点击:

备受争议的审判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制度存废之争暂告一段落。9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保留审委会制度并加以改革。

  《意见》明确审委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宏观指导职能、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及相关议事规则。规定审委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案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审委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意见》明确,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委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委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建立审委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和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

  审委会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审委会是设立在各级法院内部的组织机构,拥有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权力。实践中,审委会基本由法院的正副院长和各庭室的领导组成,具有行政会议的特点,且因程序不规范、缺乏监督等饱受诟病。

  财新记者了解到,多年来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审委会的存在是导致法院“判审分离、先定后审,审判流于形式”的原因之一。围绕其存废,曾引发学界热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向财新记者表示,落实司法责任制应首先划分“权力清单”,包括怎样让合议庭独立、审判委员会如何改革、如何划分院长和庭长的权力界限等,然后再谈如何追责。他认为,在划分权力方面,如何去行政化是难点,要尽可能做到合议庭独立审判。

  合议庭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重要的案件不能只由合议庭拍板。这曾是保留审委会的理由。陈光中说,法院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才依法保留审委会制度并加以改革:“审委会审查案件的范围在缩小,都是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但审委会不再审查事实和证据,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交给法官自己,审委会把的是法律适用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施鹏鹏向财新记者表示,《意见》明确了审委会的任范围,审委会和一般的审判人员、和一般的合议庭职责区分,它可能更多地是作为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专业判断和支持,而非业务指导。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从应然角度讲,审判委员会需要改革甚至取消,“中国建立司法制度的时候,有些法官就是军人、工人中转来的,业务能力不足。审委会制度能够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但是现在除了业务能力之外,还有道德不可信问题”。

  秦前红指出,在社会转型状态中的高压维稳体制前提下,取消审委会的主张实属“单相思”,“如果给主审法官过多权力,万一一个个案引起严重社会后果甚至关涉腐败,法官不仅将会被官方问责,还会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在此社会背景下,审委会是规避承办法官、庭长、甚至院长个人风险的办法”。■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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