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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司法改革攻坚战或须改革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15-10-23      来源: 湖南高院    点击:

作者:刘方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当前,司法改革试点正梯次展开,司法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关联性、系统性自不待言。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利益关系的触及越来越深,阻力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尖锐。如不加以妥善应对,好不容易打开的改革新局面或将演变为“僵局”、“乱局”甚至“危局”,这并非危言耸听。要打赢司法改革这场攻坚战,啃下这块硬骨头,让司法改革既接地气,又坚持理想,必须通过抓好统筹来予以积极应对,切实解决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等问题,尤其要紧紧抓住力量统筹这一关键点,将力量统筹置于各项统筹的优先地位,变目前过于分散的改革模式为集权式改革,以汇聚各方智慧、统筹各方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强力推进改革。

力量统筹之所以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是因为这一问题若解决不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进度统筹将缺乏有力支撑点,不仅难以充分动员改革促进派,也将影响改革政策、方案出台,迟滞改革进度。深改组的设立解决了决策机制的问题,也就是“最后拍板”的问题,这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力量过于分散。可以说,当前改革也形成了一个“条条”与“块块”相分割的局面。虽然明确了司法是中央事权,但改革的重心俨然仍落在地方。在改革的推进主体上,中央层面有深改组、改革办、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省级也有深改组、改革办、牵头单位、参与单位。顶层设计的贯彻执行实际上分散到中央、地方各有关单位等分工负责,在事实上形成了中央、地方两条线,似存叠床架屋、条块分割的隐忧。相互之间能否有效协同、协调还存疑问,尤其是中央层面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与地方深改组、改革办之间、中央与地方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之间以及各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似乎缺乏制度性的协调、联络平台。由于力量分散又条块分割,非但没有产生1+1大于2的功效,反而有陷改革于“八龙治水”乱局、僵局的风险,要做到上令下行、步调一致、合力推进,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不是那么容易。还需值得关注的是,承担中央、地方司法改革任务的有关单位往往又将这些任务再分拨到某一个内设机构甚至是某几个工作人员具体承办,进一步分散了改革力量,在某种程度上使改革成了小部分人的事,绝大部分的相关利益人难以有效参与进来。

改革执行力量如此分散,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至少有以下几个层面:力量分散导致人为增大了政策统筹、方案统筹、进度统筹的难度,推高了改革的成本,也使改革实施的主体性、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力量分散导致责任分散,改革主体责任不甚清晰,似乎谁都应该对改革负责,最后谁都可能没法负责;力量分散导致难以为改革调配更充沛的资源,以加大投入力度,缓解利益冲突,减小改革阵痛;力量分散导致难以集中系统中、领域内的专业人士进行专门研究、集体攻关,难以汇聚各方的聪明才智,导致改革的专业性难以保证,等等。更值得警惕的是,过于分散的改革模式难以避免本位主义的干扰,改革存在异化为部门改革、关门改革的风险,理想的改革设计有可能被部门利益“碎片化”。因为,有关单位往往都有自身的改革利益,不仅难以超脱于部门利益,反而可能更热衷于追求自身利益。一旦改革执行主体为自身利益所羁绊,难免不会为追求自身改革利益而刻意漠视司法规律、刻意忽视或排斥专业意见,进一步损害司法改革的专业性。如此,则改革危矣!一言以蔽之,分散改革、关门改革,不但不能为改革提供澎拜的动力,反而人为增添了许多阻力,是司法改革难以全面深化,难以深入推进的主要障碍。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机不可失,失难再来。要打好司法改革攻坚战,确保各项改革之间实现统一、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各种改革力量的积极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大力量统筹的力度,特别是要充分动员司法改革促进派的力量集中进行攻坚。考察国外的司法改革,成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统一领导司法改革是很多国家共同的做法。如英国设在议会的法律委员会,澳大利亚设立的法律改革委员会,俄罗斯设立的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日本有设在内阁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韩国在司法改革时也设立有类似的机构。有鉴于此,结合我国国情,按照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思路,在深改组这一领导、决策机构下,还有必要在宪法、法律架构下,成立一个相对应的、跨部门的、人大授权的改革执行专门机构,以动员各方力量、打破条块分割、统筹改革政策、方案、进度,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更细化、更具体、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意见,并负责政策的执行落实。这一专门机构既为深改组决策提供顶层设计方案,如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改革的远期、中期、近期目标与改革的步骤,改革的具体内容与改革的方式、方法等,也要为中央、地方有关单位落实顶层设计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技术方案,如改革的具体措施及其落实方案等。这一专门机构不仅仅是决策参谋主体,还应该是改革执行主体、责任主体;不仅置于深改组的直接领导下,还应获得人大的充分授权;不仅应吸纳改革相关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参与,还应充分动员社会专业力量(如人大、政协、高等院校等的专业人士)参与;不仅关起门来制定政策、出台方案,还应打开大门倾听民意、广纳良言。如此调整,有助于改变目前改革执行力量过于分散的局面,变分散改革为集中统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改革的开放性、包容性,变关门改革为开放改革;有助于打破部门藩篱,遏止部门利益驱动型改革,变部门改革为真正的国家改革;有助于确保改革决策既坚持理想又接地气,参、执一体有利于从政策执行、落地的角度出台相关政策;有助于在改革实施上从政策层面一步推向法律层面,提高改革执行效率,加快改革推进速度。

鉴于中央深改组已下设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等6个专项小组,一个选项是突出专项小组的主体角色,通过实体化专项小组使之从幕后走向前台,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转型或改组为委员会制的专项委员会,成为深改组直接领导、人大授权、各有关单位参与的改革参谋部、执行部。委员会内部还可细分为各专门委员会,如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与改革相关的利益主体不再以各自单位名义承担司法改革任务,而是通过参与专项委员会直接参与改革,与改革相关的各利益关系人也可以通过专项委员会的开放平台间接参与改革。专项委员会可以不固定设置,运作模式不宜与党政机关趋同,其人员构成、内部机构设置与议事规则应保持灵活性,力避官僚化、部门化。在中央与地方司法改革对接层面,地方可不再设深改组,只设受中央领导、对中央负责的省级改革专项委员会,结合本省省情具体落实中央的政策措施。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面对当前复杂、艰困的司法改革形势,为确保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得到全面贯彻,都有必要调整目前高度分散的改革模式,推进集权式改革,以充分动员改革促进派力量,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确保司法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实现改革的宏伟蓝图。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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