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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改革的答案在执行实践中

发布时间:2015-10-22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作者:孙涛,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法改革乃国之大事,对于我们身处一线的基层法官来说更是一生中的大事。执行权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我们一线执行法官也是同样关切。目前从顶层设计到执行实践之间尚有好多问题没有确定答案,所以笔者想发出一些出自基层实践的声音。

 

一、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切中了执行权改革的要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使得执行权的走向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再次强调,“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由此,执行权的归属已成为司法改革中的大问题。

 

执行权与审判权本是姊妹关系,同属于法院这一大家庭之中。较之审判权而言,执行权从成型那一天起就充满了争议。审执合一时执行权只是个附属,不得已才有了审执分离。从九十年代初至今,执行权在不断成长;而“执行难”也一路伴随,直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了没能缓解执行难问题,多方联动也没能解决执行难问题,于是乎才把体制性改革解决执行难提上议事日程。这是执行权改革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课题。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成为这一改革的着力点。

 

关于审判对执行的制约,之前笔者有专门阐述。执行权有着不同于审判权的特质:在法院内部,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使主体同是法官、行权依据都是法律、管理组织同在法院;而不同之处在于审判权居中、执行权偏左,审判权被动、执行权主动,审判权归纳、执行权演绎,审判权产出公正裁判,执行权查找真金白银。同样作为法官,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中所处的位置、所持的观点、所用的思维、所追求的目标都大相径庭。然司法实践中总是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提并论,致使执行权的运转长期依附于审判而难以独存,以致问题成堆而不能得到解决。司法改革提出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正是切中了执行权改革的要害,恰得其时,必须坚决支持。

 

二、执行权改革的最佳路径是畅通执行理论与执行实践之间的通道

 

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已经成为不争的话题,而对如何分离依然争论不休。理论界说法不一,各地法院经过试点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争论还在继续中。然像车轮一样飞快运转的执行工作等不起、争不得,面对一个个对司法公正寄予无限希望的执行申请人我们必须奔跑,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被执行人手段多样的规避行为我们必须应对。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大量案件涌入了法院,在经过了六个月一个审限之后,眼下已经呈现为大量复杂的执行案件摆在一线执行干警面前。其数量之多、难度之大、沉淀之深、问题之复杂,非一语可以道尽。对于我们来说,真是苦不堪言。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法院执行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归根到底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苦得是老百姓,伤害得是党的肌体。身处矛盾漩涡之中,看着旁观者的争论和冷眼,我们心如刀绞。

 

事实上,近年来的执行实践已经给出了司法改革足够的现实支撑,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构建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案件运转体系时机足够成熟,现在缺少得就是破茧而出的智慧和勇气。执行案件大量被积压或程序性执结,实际执行率多呈现在报表上而非实际之中,司法公正在执行阶段不断被打折扣,这些问题长期堆积,作为局内人都心知肚明,人人叫苦而无力解围。为什么?因为执行理论难以落地,执行实践难以升华,二者之间出现了一道极难逾越的屏障。所以问题依然是问题,苦难依然是苦难,大家都叫喊着演戏看。这其中的猫腻笔者不敢叫破,在此发声只是为了给问题找出路。打破这道屏障,需要智慧和勇气。智慧和勇气也必须出自实践,上升为理念,进而落实于实践。这道屏障必须打破,只有畅通了执行理论与执行实践之间的通道,执行权改革才算寻找到了最佳路径。

 

三、执行实践中的执行权改革答案

 

中央决定将执行权改革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给出明确指向。最高法院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执行实践中问题成堆。而中间环节却四平八稳、障碍重重、推诿塞责。这才是执行改革的必要和关键所在。

 

上下不能畅通,问题不能解决,实践步履艰难,执行权改革势在必行志在必得。以笔者近三十年的审判执行体会来看,解决问题的答案往往在实践中。实践中执行权改革的答案是什么?一是归纳,各地法院解决执行难有大量成功的经验,对这些经验需要总结归纳;二是提炼,对总结出来的经验需要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过程,进而推而广之;三是升华,将得到执行实践普遍认同的经验升华为执行理论,使之系统化并再次进入执行实践。这三者目前完成的并不好,执行实践不能得到理论的支持,执行理论缺乏实践的支撑。两端自说自话,执行理念难以彰显,业务知识表现为政治符号。这是问题的根,也是解决问题的眼。归纳、提炼、升华出符合执行规律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科学路径,给出执行权改革可操作性办法,从执行实践的细节入手构建出具有大思维、高起点、新体制的执行运行体系。这是执行理论的任务,也是执行实践的急需,我们每位执行法官热情期盼也责无旁贷。

 

鉴于层次和水平,好多话笔者只能点到为止。不吐不快,吐了不一定快。身处基层,人微言轻,姑妄言之。若有不妥,万望担待。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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