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本文摘自作者所著《法院改革新思维》第四章第二节,该书前四章已在百度阅读独家首发,后续章节将于近期陆续发布,欢迎各位博友前往品读鉴赏,提出宝贵意见。点击蓝字书名或以下链接即可抢鲜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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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改变对法院系统人员编制的分类方式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的编制整体上分为中央政法编制和地方编制两类,地方编制又可分为地方行政编制、地方事业编制和地方工勤编制。从干警的具体身份来讲,又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聘干身份的划分。上述编制分类方式制约了部分干警的发展空间,形成了“天花板效应”,而且上述制约是基于一个人的编制类别而非基于其工作能力,从而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法院队伍的稳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具体弊端后面将会提到)。因此,建议按照当前法院岗位设置的不同将法院的编制重新分类,具体分为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五类,并根据岗位的不同为每种编制设置相应的任职条件、待遇标准和职务等级,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法院人员队伍的积极性。
二、建议将法院系统的人员招录权收归中央统一行使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的人员招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招录的人员也相应地分为中央政法编制和地方编制两类。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是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中央对政法编制增加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各地法院为增加人员编制不得不反复与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汇报、沟通、协调,而各地党委对法院人员编制问题的认识程度不同、各地的财力不同,有些地方可以争取到编制,有些地方就争取不到编制,由此导致有些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愈演愈烈、法官断层严重,人员编制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二是当中央或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为法院系统招录人员可以为被招录人员解决公务员编制(政法编制),而当各地法院(主要指中基层法院)通过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自行招录人员时,招录进的人员无法解决中央政法编制,只能解决地方事业编制或工勤编制,有的甚至没有编制,直接实行合同制用工。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很多新招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之后无法任命法官,影响他们的前途和工作积极性,很多人一看任命无望就干脆辞职做律师。很多事业编制法警无法授予警衔并享受警衔补助,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据笔者观察,通过地方事业编制或工勤编制招录进来的人工作积极性很难调动,这些人要么整天忙于备战公务员考试,谋求早点解决公务员身份,要么年纪轻轻就处于“混”日子的状态,“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三是地方招录人员的素质无法保障,各地法院招录人员虽然也大都是通过考试公开进行的,但是由于命题质量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暗箱操作等原因,招录人员的素质无法得到保障。四是无法形成法院进人的长效机制。法院每年都有一批人员退休和离职,同时近年来法院的案件一直以每年7%以上的速度递增,因此法院系统有必要建立人员招录的长效机制,每年为法院补充一些人员。但这种招录长效机制只有在中央主导下才可能建立起来,地方没有这个能力。从目前的实践看,县市级地方党委政府为法院解决人员编制问题都是非持续性的,每隔几年才集中解决一次,这样做弊端很多。
三、建议中央尽快开展法院系统的人员大规模招录工作
之所以这样讲,主要理由有四点:
1、这是缓解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2007年以来,法院系统的案件以年均7%左右的速度递增,而法院的人员总数并没有明显增加,个别法院甚至有所减少。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大多数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尤其是随着今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全国法院的案件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一些地方法院的收案数同比甚至增长了70%。[1]估计今年全国法院系统收案数同比将增长20%以上。当前大多数法院一线办案人员年均结案数都达到150件以上,部分法官达到200件甚至300件。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5+2”、“白加黑”,许多一线法官身心俱疲,心理压力很大,不愿意继续从事法官职业。如果不尽快招录人员,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人离开法官岗位,后果不堪设想。
2、这是应对即将到来的法院人员退休潮的需要。法院系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出现过一波进人高峰期。根据人口退休规律,全国法院将在2020年至2035年进入人员退休活跃期,将在2025至2030年间步入法官退休高峰期。届时大多数法院的退休率将会长期居高不下,一些法院甚至有可能出现短期内人员大规模集中退休的 “退休风暴”现象。而应对未来人员大规模退休现象的根本措施是尽快建立法院人员招录的长效工作机制,大量补充法院后备人才。(详见本书第一章第三节《中国法官退休失衡问题研究》一文)
3、大规模人员招录是实现法院新陈代谢,实现办案现代化、效率化的需要。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法学教育资源非常匮乏,法律人才严重短缺,当时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学历大多为高中和中专,真正受到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较少,许多人只是后来经过法律业大的短暂培训。同时那个时代也没有电脑,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当前基层法院的许多四五十岁的人,既没有什么法律知识、也不会熟练使用电脑,无法适应现代审判工作的需要。如果能够尽快启动大规模的人员招录工作,让那些懂法律、会电脑、有干劲的年轻人大量补充到法院中来,我们就能尽快地实现办案的现代化,大大地缩短办案期间,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体论述详见第二章第二节《中国法官的先发劣势》)。
4、大规模人员招录是缓解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截至2008年11月,我国共有各类法学在校大学生将近60万人,平均每年毕业约17万人,其中法学专科生7.3万人、本科生7.5万人、硕士生2万人,博士生0.3万 人。[2]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排名倒数第一。我国每年毕业如此多的法学专业大学生,且他们中的许多人都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困境,这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国家既然招收并培养了这么多的法学类大学生,就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岗位。就法院自身来讲,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人才流失、人才断层现象非常严重,队伍老龄化趋势正在加剧,也十分有必要通过大规模招录新生力量来补充新鲜血液,缓解案件压力,优化司法队伍。
四、建议合理确定人员的招录规模和各类人员在招录计划中的比例
现阶段,法院系统尤其应当尽快建立司法辅助人员的长效招录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升法官的办案数量,使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去主持庭审、起草判决,提高案件质量。关于未来人员招录的具体规模,笔者的建议是中央今后每年为法院系统招录3000名法官、3000名速录员、6000名法官助理、3000名法警,每年的总招录规模保持在1.5万名以上。如果按上述规模持续招录,5年后法院系统基本上可以实现一个合议庭配备一名速录员、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法警;10年后基本上可以实现一名办案法官配备一名速录员、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法警。有人认为,每年1.5万人的招录规模是不是太大了点?其实这个招录规模是合理并且偏保守的,未来10年,我国现有33万法院在编干警保守估计每年将有1万人正常退休或非正常离职,如此以来全国法院系统每年仅净增加约5000人,增长比例约为1.5%。而过去几年我国法院的收案数量一直以7%以上的速度递增,假设未来还继续保持这样的增长速度的话,法院的案件基本上会实现每十年翻一番,届时法院的案件压力可想而知。
五、建议坚持分类招录的原则,对不同的岗位设定不同的任职门槛和考试方式
在未来的法院人员招录过程中,人员的招录规模和计划编制应由中央统筹安排,但具体的人员招录和考试工作可以由中央自行实施或者交由各省实施。对于法警,建议建立全国或者各省统一的司法警察招录考试制度(法院、检察院系统可以考虑联合招考),从部队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大学毕业生中招录法警。对于速录员,建议建立全国或各省统一的速录员招录考试(法院、检察院系统可以考虑联合招考),在大中专院校设置速录师专业,从取得初级以上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录速录师。对于法官助理,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制度,从本科以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中选拔司法助理官,经统一培训后根据其成绩和志愿分配至法院、检察院或律所从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或律师助理工作。对于法官,建议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直接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招录。同时建议在司法助理官考试制度实施一定年限后(以5年为宜)对司法考试进行改革,一是对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资格进行限制,将司法助理官考试设置为司法考试的前置性考试,只有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以上者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二是限制司法考试的参考次数,每名司法助理官终生只有3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而且这3次机会必须在5年内使用完毕。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限制住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向法官岗位的过度流动,才有可能保持住法官与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配置比例的长期稳定,才能真正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
六、建议合理确定未来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的待遇,确保队伍稳定
建议将法院未来的编制分为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五类,上述所有编制类型均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同时,针对岗位特点为不同的编制类型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比如,目前的法官共分为12个等级,也应当对法官助理、速录员、法警设置相应的等级,并为每个等级的人员设置相应的工资待遇标准,使法院系统的人员职位等级与行政系统的职级待遇彻底脱钩,从而使法院系统逐步达到“去行政化”的目标。
[1] 据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介绍, 今年上半年,郑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3337件,刷新了建院以来的记录,同比增加24135件,上升30.5%。其中,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全市法院新收诉讼案件共计20977件,同比去年上升70%,占上半年新收诉讼案件总量的33.4%,行政和民事案件增幅分别居第一、二位。以上数据摘自:《郑州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飙升》,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Court/content/2015-07/20/content_6178305.htm?node=53956,发布时间:2015-07-20 10:31:23。
[2] 摘自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