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浚沣(前法官),授权发布
摘自公号“浚沣法律视角”
导读:让法院提供公正的司法产品,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有必要,但司法公正绝不能仅靠给法官的紧箍咒就能获得,在一个可以随意说假话而不承担后果的法庭上,法官即使提供“保姆”式服务又能有多大作为?我们在指责法官的同时,理性思考怎样让律师能提供专业的服务,怎样让法庭不再成为骗子的天堂,怎样让民众接受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念,这更为重要。
十堰中院法官被刺事件经历了法官职业保障、对施暴者谴责等讨论热点后,终于不出意料地回到了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本身是否公正的讨论上,今天微信圈中刷屏更多的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本案的公正性大加指责,甚至作出了不合格判决、黑心法官的结论。
在没有看到判决之前,仅听媒体表述胡庆刚主张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的事实,我的第一印象就是这个判决结论极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即使现在的社会多么不诚信,我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国人,但多年审判经验告诉我:极少有劳动者在是否在某单位劳动这种基本事实上造假。仔细地看了一审判决后,虽未经历庭审,但我的内心确信告诉我,胡庆刚与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很大,本案的结论与客观事实可能真的不符。
纵观一审判决,不可否认,这份判决在规范性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说理也不透彻,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快餐式的基层法院判决,但不能称之为是一起不公正且违背法官良心的判决。严格地按照证据规则,胡庆刚提供的员工请假单是其自己填写而无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考勤表和易新华书写证据系复印件;银行存款不能证明是从方鼎公司支付;工作服也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凭一个工作服就认定劳动关系,简单地就证据的证明力分析,的确不能得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基于此,虽然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但不能武断地说劳动仲裁裁决、一、二审判决是不公正的裁决(需要说明的是,判决结果实体上的不公正不等于法院判决的不公正)。
但本起恶性事件的产生起码在四个方面应当引发我们的反思。
反思之一,法官不应机械适用证据规则来认定“法律事实”,而应当在正当程序中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事实,以举证责任认定法律事实应当是在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而无奈地选择。就本案而言,本案的仲裁员、一、二审法官如果不是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而是从案件的一些细节上深挖,应当还是极有可能还原客观事实的,如银行流水,胡庆刚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是方鼎公司支付,但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法官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后果,并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去银行核实工资的支付,而不是简单地得出结论。又如,法官是否可以要求方鼎公司提供公司的同期考勤表与胡庆刚的复印件进行核对?
反思之二,律师在本案中没有起到应尽的作用。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不是简单地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举了之,其在诉讼中应当存在对诉讼结果的预判。律师应当知晓胡庆刚提供的考勤表和易新华书面证据作为复印件是很难得到法官认可的,他应当以此为线索去搜集更多的证据,而只有胡庆刚签名请假条和工作服的确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最有说服力的银行流水,律师应当向银行调取支出方的信息或者申请法院调取。特别是上述证据已在仲裁和一审没有得到认可,二审时应当寻找新的突破口而不是完全依赖法官调查事实。
反思之三,如果真的存在劳动关系,我们的司法体制难道不应当反思,方鼎公司和律师何以肆无忌惮地否认胡庆刚在其单位工作的基本事实?现实中的法院民事诉讼中充斥着当事人甚至律师的虚假陈述和证人的虚假证言,有的当事人甚至以是否能够成功地骗过法官作为衡量律师水平的高低,民事诉讼已成为骗子的天堂。这种现象除了是整个社会不诚信在诉讼中的反映以外,更多地与法院对虚假诉讼和作伪证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手段有关,使得在法庭上说谎毫无负面成本。而法官整天被谎言笼罩,加之案多人少,无心应对,往往不敢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判决而仅仅根据证据形式认定“法律事实”。
反思之四,由于法院多年在宣传导向上的失误和媒体对司法不公现象的过度渲染,法院权威丧失怠尽,当事人在得不到其内心的公正时往往迁怒于法官。本案如果胡庆刚真的与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冤有头,债有主,胡庆刚最恨的应当是让其白劳动而不给钱,且在法庭上信口雌黄的方鼎公司,而不是没有识破方鼎公司谎言的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本案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可能不尽完美,导致与客观事实不符,但本案绝对不是一份不公正或者泯灭良心的判决,但胡庆刚为什么不杀真正伤害他的人,而要将罪恶的刀刺向了无辜的法官?这难道不应使我们反思?不仅是胡庆刚,该案一审判决公布后,学者、律师们没有一个人去指责方鼎公司,没良心、司法不公等帽子全部扣在法官头上,中国的司法环境如此,难道不应使我们反思?
法官多年已在在体制内形成了怕改判、怕信访的习惯性思维导致形成“保姆”式的司法服务,这种“保姆”式的司法服务导致极个别滥竽充数的律师即使一点不懂的案子也敢接,胡乱拼接事实和证据全部让法官裁判。
我个人曾在审理金融、保险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遇到不专业的律师,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读读诉状、将证据提交后随便发表一通辩论意见,但我不能仅因其证据不足而判银行败诉,因为这样的结果是极不公正的,我十分清楚,银行的正常借款,仅因为律师举证不到位或利息不会计算就简单地判决银行败诉一定会遭到到法官收黑钱、没有良心等指责,当我的判决中指出银行的不足时,他们在二审中补正,二审必然会改判。为了让银行得到实体上的公正,我只能在开庭后找到银行的律师,一步一步指导他如何举证,告诉他应当如何计算利息,如何回答问题,我知道这已经悖离了法官的中立性,学者们一定会指责我有违程序正义,但如果不这样做而让银行败诉,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们又会指责我机械办案,有违实体公正。正因为这样,法官的这种保姆式服务让法官成为了律师的“律师”,而律师却在大把地收费。
从该案的判决看,我凭自己的内心经验绝对得不出法官收被告黑钱的结论。其实,本案的事实并不难查清,本案法官的最大问题就是他没有象我一样提供“保姆”式的服务而过于强调中立性,如果内心判断出方鼎公司说谎,法官突破中立性,指导胡庆刚的律师举证,甚至教他从什么方面举证,在法庭上怎样回答问题,像马锡五式地多深入群众调查,到方鼎公司明查暗访,多跑跑银行,我想一个人是否在这个单位工作过,这样的一个基本事实一定是无法隐瞒的。但这样的实体公正真的是我们需要的司法公正吗?
由此案我想到了孟勤国教授的案子,那个案件的法官并有完全拘泥于证据形式而是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但孟教授指责法官不按证据规则,主观臆断,本案的法官按证据规则(但确有机械适用之处)而不敢根据内心确信判断,但又因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而受到社会的指责,这就是中国法官面临的非常现实的司法环境!
其实胡庆刚选择刺伤法官而没有选择自杀,某种意义上是一审法官的幸运,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胡庆刚自杀,一审法官在“网络法官”们的口诛笔伐下,我看难逃玩忽职守罪的厄运!
司法改革并不仅是法院的改革,法官队伍的素质尚与民众的司法需求有很大差距,法院中司法不公正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毋庸讳言,但绝不能因此而牺牲法官职业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让法院提供公正的司法产品,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有必要,但司法公正绝不能仅靠给法官的紧箍咒就能获得,在一个可以随意说假话而不承担后果的法庭上,法官即使提供“保姆”式服务又能有多大作为?我们在指责法官的同时,理性思考怎样让律师能提供专业的服务,怎样让法庭不再成为骗子的天堂,怎样让民众接受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念,这更为重要。
只有改善司法环境,让法官们不再承受本不应由他们来承受,实际上也承受不起的重担,让法官们对中国的司法有信心,他才能向民众提供更公正的司法产品,悲剧才不会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