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征收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房屋征收类行政案件逐渐增多。在此类案件中,安置补偿面积和安置补偿标准成了双方争执焦点。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未经登记的建筑普遍存在,在老百姓的认知里,未经登记建筑等同于合法建筑,理应纳入安置补偿面积计算,并按照安置补偿标准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未经登记建筑的征收行为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若未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吴美娜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案。2013年12月19日,思明区政府发布“厦思政【2013】185号”《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拟征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占地面积约1.81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吴美娜的房产亦在此征收范围内,但该房产未经权属登记。吴美娜认为,思明区政府将其被征收房产面积登记为43.666平方米没有依据。双方在未登记建筑是否应纳入安置补偿面积并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问题上存在分歧。吴美娜认为,思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程序、内容均不合法,遂提起诉讼。厦门中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条款所涉及的“认定”问题,厦门市辖区政府尚未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致使各区政府征收工作无章可循,各行其是,因此引发了该类行政纠纷。针对以上问题,厦门中院在案件审结后向厦门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规范征收行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厦中法建〔2014〕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娜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中,发现本辖区政府均未制定有关国有土地上权属未登记的建筑于征收时应如何认定的相关文件,致征收工作无章可循,各行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权属未登记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为此建议,应依以上规定尽快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就具体认定部门、认定的程序、认定后是否处理及其如何处理、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等作出规定,以规范征收行为,提高效力,减少纠纷,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一四年九月
厦门市人民政府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认识到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履行的程序,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对房屋征收行为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作用。遂针对建议书中提出的的问题,召集国土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为提高相关文件的质量,厦门市政府多次与厦门中院沟通联系,咨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审判中遇到和发现的问题,经过再三修改和论证,最终出台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该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的范围和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尺度,减少了未登记建筑性质争议,同时规范了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辖区内各区政府应组织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和处理,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因为信息不沟通产生的相互推诿情况,有利于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这一规定使厦门市辖区政府在以后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有章可循,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