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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法学家建言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15-08-30      来源: 《民主与法制》杂志    点击: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本社记者 祁彪

编者按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2015年,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如何开局、开好局、书写法治中国新篇章,社会各界翘首以盼。
2015年7月6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的学术论坛在北京落下帷幕。在此次论坛上,李步云、张文显、江必新、何勤华、陈光中、应松年等专家学者,纷纷发表演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凝聚智慧、贡献力量。
专家学者们的真知灼见,必将成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切实可行的理论基础,坚定全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推动中国走向法治国家。

2015年,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亦是中国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
自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司法改革已经势在必行。而今年2月,两高分别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更是标志着深化司法改革的正式开始。
在第十届法学家论坛上,司法改革自然而然成为了诸多法学家热议的话题,而内容更是涉及“司法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制度、审委会制度”等司法改革的方方面面。同时,法学家还紧跟时代脉搏,提出了关于“‘互联网+’背景下司法方式的创新和变革”的思考。
法学家的真知灼见,为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怎么牵

近年来,随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相继平反,社会各界不但看到了中央以及司法机关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心,更对司法改革有了更大的信心。
但瑜不掩瑕,在冤假错案平反之后,很少甚至不对制造冤假错案者追责,也一直为人所诟病。而究其原因,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认为,目前司法责任制追责主体和处理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由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做法较为不妥,应当尽快建立更加正规化的专门追责主体和处理程序。
“其实,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权力的行使奉行‘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司法权虽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但也受此原则的约束,因而必须建立司法责任制。而且实行司法责任制是世界法治国家的通例,只是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而已。当下,为了保证严格司法的实行,落实权责统一的原则,我们必须实行司法责任制。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陈光中教授说。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去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来推进司法改革。
然而,司法界对于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仍存疑虑,坊间流传的“法官师徒问答”可以说是在戏谑中露真情。
“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加以科学合理的界定,既防止怠于惩戒又防止过严惩戒。一般而言惩戒应当限于两种情形:一是故意违法,二是因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至于工作上判断错误或一般的工作瑕疵则不应列入追责的范围,避免造成司法人员既不敢裁判案件,又不敢纠正错案的消极局面。还应当正确理解终身追责的含意。终身者,一辈子也。但终身应当是法定范围内的终身。例如刑法明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时效限制和年龄(75岁)等。”陈光中教授说。
今后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陈光中教授认为,法检公应在本部门省一级建立惩戒委员会。为防止部门保护主义,惩戒委员会部分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应由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代表及律师等担任。

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司法改革的根本

司法责任制必须以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为前提,没有独立的职权就难以独立地承担责任,目前在法学界这一观点已经普遍形成了共识。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但面临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干预,还要承受来自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压力,司法人员难以独立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从目前媒体报道的各种案例中,都可以看到无形之手在干扰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影子。
“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而言的,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独立。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在实践中受到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制约。外部制约主要是地方有关组织、机关的干扰。内部制约是指独任制审判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往往需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陈光中教授说。
在这种情况下,片面追求司法责任制对于司法人员来说难言公平。
“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仅要排除,而且要排除所有公权力主体(党政机关)和社会主体的干预。十八大以后,多次强调司法权不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的干扰,与过去的区别在于排除干扰的范围扩大了许多,既包括所有的权力主体,也包括所有的社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徐汉明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排除这些干扰,必须要从“构建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建立高效运行的司法行政事务组织体系、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福利保障制度”等9个方面设计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制度。
以“构建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为例,徐汉明教授认为,应以法官检察官司法能力为核心、以依法独立办案为中心、以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平台、以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福利待遇为保障,构建审判机关以独任制、主审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为内容的类型化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机关以检察长领导的主办检察官制、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制、检察委员会制为内容的类型化检察组织体系。与之相适应,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制度,保证法官检察官聚精会神、一心一意从事审判权、检察权行使所涉法益事项。

审委会制度走向何方?

前文中提到,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往往受到内部制约,即独任制审判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往往需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尤其是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审委会的意见往往会成为主宰案件走向的决定性意见,法官只不过是这些意见的具体执行者。
因此,在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少法学专家对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提出了质疑,其中质疑理由之一是审委会制度违反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于审委会制度改革的方向却仍有争论。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孝清教授认为,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职能应予保留。一是审判实践有这种需求。二是取消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职能与权责一致原则不尽相符。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要体现了一线法官的权责一致,而没有完全体现法院的权责一致。法官如果办错案或行为不当,法官个人固然要负责,但有些责是法官个人负不起的,可以说,跟法院有关的任何一个责任,特别是大的责任,都会落在整个法院头上,特别是落在法院院长头上,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是法院,法院的法人代表是院长。”朱孝清教授说。
而对于审委会违反缺少亲历性原则,朱孝清教授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审委会间接亲历庭审并进行双层组合决策提供了可能。现代科学技术已不同程度地用于诉讼,特别是录音录像技术,具有内容准确、形象逼真、可再现等特点,给人以身临其境、亲见其人、亲闻其声、亲感其事的感觉,它为拓展“亲历”的时间、空间和方式提供了可能。审委会讨论案件时,除听取合议庭全面汇报外,还审看跟焦点问题相关的庭审音像资料,这与严格的“亲历”虽有一定区别,但也是一种间接的亲历。这就形成了间接亲历的审委会与直接亲历的合议庭双层组合的裁判方式。
同时,朱孝清教授认为审委会制度也应从“限缩讨论事实认定案件的范围、严格提请的要求、增加前置程序、完善讨论方式”等四个方面予以改革完善,必要时审委会可以审看与焦点问题有关的庭审记录和音像资料;对与焦点问题有关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再行审查,包括传关键证人到审委会作证,通过强化“审”的成分,以弥补没有亲历庭审的不足。
而对于陈光中教授“应当适度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使之集中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的观点,朱孝清教授表示了认同。

司法改革的“互联网+”模式

除讨论传统的司法改革模式外,论坛还对于“互联网+”背景下司法方式的创新与变革给予了格外关注。
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通了全国首家电子法院。这标志着我国法院在互联网+司法方面的探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事实上,在创建电子法院前,我国的法院就已经开始把互联网技术运用于诉讼,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的法院前些年就开始了网上立案,裁判文书的上网也已经在全国推行。不过,作为诉讼程序核心的开庭审理通过网络在线进行,还不多见。但是,随着电子法院的创设,今后互联网+庭审将会逐渐多起来,一些简单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必要时采用电子方式完全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说。
张某诉王某的借款纠纷案就是一起运用“互联网+”模式审理的案件。
家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的张某欲向住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的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50万元的借款,而证人赵某却住在浙江省金华市镇海区。
在这一案件中,原告用电子邮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把主要的证据(被告出具的借据、原告转款的记录拍成电子照片)通过网络提交给法院。法院登记审查后,用电子邮件或短信告知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数额,原告通过银行卡在网上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开庭审理也是电子化的。审判在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内一个可以开视频会议的法庭内进行,原告是本地的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个装有电子设备的房间内参加诉讼。通过互联网和电子设备,法官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被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图像和声音可实时传送到长春的法庭,被告通过房间里的电子屏幕也可以看到远在长春的法庭上原告和法官实施诉讼行为的一举一动。证人赵某则来到金华市镇海区法院一间装有电子设备的房间作证,证人陈述、对证人进行质证、法官对证人询问均通过视频远程进行。
李浩教授认为,电子法院的运作需要在多方面运用互联网,可以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践行“互联网+”行动计划,可以在司法方式的诸多方面进行创新,如互联网+立案、互联网+送达、互联网+取证、互联网+开庭审理、互联网+电子案卷、互联网+支付令、互联网+调解、互联网+裁判文书、互联网+审判管理等。我们有理由相信,传输速度更快、技术设备更先进的互联网将为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法院在司法改革中,也将大胆、积极地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享受新技术带来的红利。一个个现代信息技术得到全面、充分运用的法院,一个个更加现代化、同时也更加公正、更能够高效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法院,正在向我们走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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