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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卫华:关于设立跨区高级法院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5-08-27      来源: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点击:

  • 郭卫华简介:曾长期在湖北高院工作并担任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曾获选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以擅长办理民商疑难案件和大要案享誉法界;他从中院院长到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转型,曾在业界引起广泛讨论。

  • 作为法院老兵,郭卫华一直关注司法改革的动向,本文是他关于巡回法庭和跨区法院制度的最新思考。感谢郭先生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文内标题为编者所加。

 

 

 

题记:当一个新的事物还未经过实践的充分检验便全是“点赞”时,未必就好。这个时候,有必要扔点冰块,降降温、退退烧,这应是有益而无害的!

 

一、巡回法庭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的春风吹进中国大地,吹向千家万户,再次唤醒了中国民众的“法治梦”。一时间,大家畅谈法治,司法机关力推法治,大家都希望为法治作出自己的贡献。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更是积极参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事业,一路奋勇,寻良方、谋良策、勇创新、推改革,最近推出的许多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都得到了老百姓的高度认可,大家都欢欣鼓舞,为最高法便民利民的司法改革“叫好”,尤其是成立的两个巡回法庭在各项举措中尤其“抢眼”,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关注!

 

对最高法成立两个巡回法庭的改革举措,似乎全国上下叫好声一片,最高法也信心满满的说,此项举措推动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法还认为,此项举措有利于最高法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最高法还指出,最高法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看看最高法的宣传,看看各界的反映,似乎最高法成立巡回法庭这一举措的意义非同寻常!

 

二、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诸多问题和局限

 

的确,不可否认,最高法成立两个巡回法庭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一步,在“法治中国”建设的道路也将会被载入史册。然而,推动历史车轮前进的“步子”有大小之分,历史的功勋簿上有“好”和“不那么好”之别!所以,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成立巡回法庭这项举措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迈出的“步子”是大,还是小?是“好”,还是“不那么好”?在全国上下都在为成立巡回法庭叫好时,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不是为了夺人眼球,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更不是为了给最高法的司法改革“泼冷水”。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出自一个法律职业者的“本心”,是怀揣对中国法治事业的美好期许,为的是与众人一起冷静、审慎、辩证的看待成立巡回法庭的司法改革措施。

 

(一)巡回法庭并不能让老百姓打官司更方便

 

目前,最高法成立了两个巡回法庭,一个设在了深圳,一个设在了沈阳,话说成立这两个巡回法庭是让最高法驻进了老百姓的家,便利了老百姓“打官司”。如果说这样就算是让最高法驻进了老百姓的家,那么结论下的未免也太简单了!您在偌大的“大东北”就设立了那么一个巡回法庭,在极为辽阔的“华南地区”也就设立了一个巡回法庭,无非是让这些地区的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换了地方“跑”,原来“跑北京”,现在“跑沈阳”、“跑深圳”,何来的便利?!再者,现在不像过去,在“交通基本靠走,通讯基本靠吼”的年代,远的地方“跑北京”甚至需要数月的时间,而现在是“高铁时代”,是四通八达的交通网遍布全国的年代,速度是很快的,效率是很高的,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能到北京,基本不存在所谓的“不便利”,如果说老百姓到北京都不便利的话,那他们“跑沈阳”、“跑深圳”就也算不上便利!今天,最高法成立了两个巡回法庭,也许明天还可以成立更多的巡回法庭去便利老百姓“打官司”,然而成立巡回法庭的数量不可能太多,太多必然太滥,更“要命”的是巡回法庭是作为最高法的派出机构而存在,人、财、物当然也是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这样如果数量太多就必然造成最高法机构臃肿,带来新的其他问题。

 

(二)巡回法庭削弱了最高院本部的力量

 

也许还有很多人会坚持说,成立巡回法庭,至少还可以让最高法本部集中更多的精力去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去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这样岂不是也很好?

 

然而,这显然没有把问题看清楚。从目前巡回法庭的人员组成来看,全部是从最高法的各个庭室挑选的骨干力量充实到了巡回法庭,最高法的审判长职数、法官编制并没有增加,这样在事实上削弱了最高法各个庭室的力量,而且由于把案件人为的下放到巡回法庭审理,这就会使得原本依靠最高法各个庭室的力量来审理的案件人为的限定在巡回法庭个别几个法官的身上,在客观上不是增加而是减弱了审判的力量,同时留在最高法等待巡回的法官们在“留守”的时间里审理案件的数量会因此大幅度减少,个别法官的审案数量甚至会逐步减为零,这不仅会造成审案数量的不均衡,不利于发挥每个法官的业务专长,更重要的是“留守法官”长期接触案件较少,不能紧跟案件审理的实践,这就像“鱼儿不能离开水”,法官生命的延续也不能离开审案,不然怎么能制定出与时俱进、贴近实际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来?!

 

(三)巡回法庭不能解决地方保护问题

 

此外,最高法成立巡回法庭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即对于原告、被告分属两省的、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由巡回法庭审理,确保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然而,巡回法庭的成立是不可能让这一良好的目的得以实现的。在此,值得肯定的是,最高法的用心是非常好的!在广大老百姓眼中,最高法是不存在地方保护的,事实上,在从下到上的司法机关中,最高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到的干扰也是最少的,因此,很多人都更愿意把官司打到最高法去。当前,真正存在地方保护、受外界干扰也较多的是在高级法院以下,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的举措没有抓住这个关键和要害,仅靠设立巡回法庭,是无法真正解决高级法院以下存在的地方保护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易受外部干扰问题的。

 

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一审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没有赋予巡回法庭行使相当于各地高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根据目前设计,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因此,《规定》第三条将巡回法庭审理的一审案件范围仅限于在全国范围重大、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外,巡回法庭架构设置和人员数量亦决定了巡回法庭不可能区别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过多地行使一审管辖权。根据巡回法庭职能定位与《规定》的设计,可以预测深圳、沈阳两地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各地高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二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受案范围和审判职能并没有区别,其只是将最高人民法院事实上一直存在的巡回审判予以制度化、固定化了。如果相关“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的一审主要还是由各高级法院管辖,通过上诉或申诉才能到最高法院巡回法庭,那么设立巡回法庭与现行审判层级和司法现状相比并无区别,也与群众可以将纠纷直接交由最高法院审理的心理预期相去甚远(媒体报道,第一巡回法庭办公首日共接待登记72件案件,但有68件不符合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因此,仅从目前设计而言,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决定其还无法从体制上有效隔绝地方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扰,其防止司法领域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不能得到完美实现。

 

(四)巡回法庭制度没抓住司改的关键和要害

 

在我看来,设立巡回法庭这项举措,单从名字上来看,就是受了法治发达国家经验的启发(如美国等)。对于先进的经验和理念,我们要学习,然而,我们必须要看到美国之所以设立巡回上诉法院,那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设立,而后成为了一种司法传统加以承继,我们还要看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只有寥寥九人而已,而我们在对最高法本身没有出台配套改革措施的情况下,依靠推出设立巡回法庭的这一举措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有限,这也仅仅只是让最高法的法官们轮番的换个地审案、换个地办公而已!如果有人拿美国的巡回上诉法院和我们的巡回法庭比,不免让人产生“东施效颦”的感觉,因此,如果我们不深入思考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在哪,不抓住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哪,而仍然只是满足于当下这种没有实际意义的改变(说实在的,我认为最高法当下设立巡回法庭的举措只是机构设置形式上的变化,没有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和要害,算不上是改革,只是改变而已),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就只能是“裹足不前”,没有大的跨越!

 

(五)巡回法庭模式难以实现司改目标

 

综上,巡回法庭仅仅只是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其设立并没有改变诉讼的审级,加之最高法原本就是一个审理跨区域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因此成立巡回法庭做着似乎是重复的事情没有实质性的价值和意义;即便是从方便群众诉讼角度而言,考虑到巡回法庭不可能覆盖所有省份,在当前交通如此便利的情况下,当事人跑北京跟跨越省份的跑巡回法庭比,未必就“不便利”。(比如一起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内蒙,另一方在海南,还不如在北京审更加便利!)还有,就排除外部干扰而言,前文已述,干扰主要存在于省级以下三级法院,因巡回法庭仍是最高法审级,并不能有效改变最高法审级以下法院所受的干扰。

 

当然,当前还有一种说法,说是成立巡回法庭可以负责“接访”,从而可以减少最高法本部每天面对的“信访长队”,如果成立巡回法庭包括这样的目的,那么最高法的立案庭在全国设立一些“信访接待点”也许可以更便利地解决这个问题,又何必因此成立运行成本高昂的巡回法庭!最高法周强院长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指出“使巡回法庭成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这种为司法改革的成功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和探索是令全体法律人和老百姓欢欣鼓舞的!只是我认为如果仅以当前模式来设立巡回法庭,很难实现司法改革的初衷。

 

三、我的建议:应探索考虑增设跨行政区法院

 

“有破就要有立。”因此,接下来我们就要思考“如何来改”的问题。毫无疑问的是,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无比宏大的问题,在此我并不打算面面俱到地就司法体制改革的每一个方面进行逐一论述,因为单靠一两篇文章是无力做到这一点的。既然本文的重点就在于“巡回法庭”,那么我就围绕到底该增设什么样的司法机构的问题谈一谈我的想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因此,当下中国可考虑增设若干个跨行政区划的与现有的各省高级法院相并列的高级法院,作为“跨省区高级法院”。

 

(一)目前我国跨区法院的四种模式

 

说到设置“跨省区高级法院”,目前肯定还是一个并不怎么被人们所熟知的话题,因此就国内司法实践而言也并无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提到“跨行政区划法院”特别是“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大家一定并不陌生,我们在此不妨先来看一看国内“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的情况。从我国目前跨行政区域中级法院的设置类型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体制:

 

1、四大直辖市模式

 

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法院为代表,全国4个直辖市高级法院共设立14个中级法院,管辖94个区县(市)法院,具体情况如下表:

省级区域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合计

中级法院

4

3

2

5

14

基层法院

16

19

19

40

94

上述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法院在管辖区域的划定上,大多以地理方位、显著地貌、历史文化沿革为划线依据,并综合参考辖区的人口、经济、案件数等重要指标,注重审判资源的优化、均衡配置。以重庆为例,设立直辖市时,重庆法院为“1+4+40”格局,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1个区县(市)法院,其管辖的行政区域、人口数量、经济总量、受理的案件总量都超过了其他三个中级法院的总和,这种严重的不均衡性,不利于上级法院监督指导职能的发挥。后经中编委、最高法院批复同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分为二,分设为第一、第五中级法院,并以长江和成渝高速公路南北为界,合理确定了管辖区域。至此,重庆法院“1+5+40”格局正式形成。

 

2、以海南为代表的模式

 

以海南法院为代表。海南省自1988年建省开始就没有市管县,建省时海南19个县,现今的20多个县、县级市、地级市都是由省直接管理,是独立的经济单元。海南高院则借助这一先天体制,把法院层级关系的体制性问题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去考量。在省委统一部署下,与省检察院一起报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对原海南省海南中级法院、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法院的设置进行科学布局,将原来仅管辖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的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法院更名为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迁址至海南西部位置最适中、人口最多、业务量最大的儋州市,管辖海南西部六个县(市)基层法院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的重大一审和二审案件,同时将原海南省海南中级法院更名为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管辖海南东部十个县(市)基层法院的重大一审和二审案件。通过调整,与海口市、三亚市两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一起布局,职能定位更加明确,方便办案、方便诉讼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3、省直管法院模式

 

以部分省直管(县)中级法院为代表。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一些省进行了省直管县的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湖北省为例,上世纪90年代中期,湖北省将仙桃、天门、潜江、随州四个县级市实行省直管。为了理顺因此而产生的法院审级关系,便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1998年6月,经最高法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仙桃、天门、潜江、随州和神农架林区五个直管市(区)内的重大刑事、行政、民商事一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并对五个直管市(区)所属基层法院行使审判监督和案件指导职能。1999年10月,汉江中级法院在仙桃市挂牌成立,并履行审判职能。2000年8月,因设立地级随州市,加之神农架林区距离仙桃市较远,交通不便,神农架林区法院就近划归宜昌市中级法院代管,汉江中级法院管辖区域调整为仙桃、天门、潜江三个省直管市,没有一级与之相应的地级市“汉江市”及相关党委、人大、政府等机构,经费预算直接来自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行政上直属湖北省高级法院领导,法官职务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并受其监督。

 

另外,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巩义市、兰考县等10个县(市)全面实行由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与之相对应,河南省将设立河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管,依法行使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管辖上述直管县(市),目前法院正在筹备设立中。

 

4、海事、铁路等专门法院模式

 

以海事、铁路等专门法院为代表。根据河系与海系的走向与分布,各铁路局的位置等设立各海事和铁路专门法院。因专门法院的设立与行政区划关系不大且并不是综合性法院,参考意义不大,此处不再赘述。

 

上述“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的设置模式和具体经验等许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在设置“跨省区高级法院”时予以借鉴,在此,我们吸取上述经验,对“跨省区高级法院”做出初步的设想。

 

(二)关于我国建立跨行政区法院的构想

 

1、关于跨区法院的建制问题

 

从建制而言,在全国范围内,应根据东北、西北、华东、华南等通常的地理分区设立若干“跨省区高级法院”,名字可以命名为“东北高级人民法院”、“华北高级人民法院”、“西北高级人民法院”等,也可参考目前部分直辖市将中级法院的命名为“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的做法,将新成立的“跨省区高级法院”称为“中国第一高级人民法院”、“中国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等。

 

2、关于跨区法院的行政级别问题

 

从行政级别而言,目前,各省、直辖区、自治区高级法院在行政级别上均低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而且各高院院长是被“高配”为副部级,法院在行政级别上要比对应的政府“低一级”,这不仅违背了宪法关于“一府两院”制度设计的本意,而且也是造成法院地位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因此,“跨省区高级法院”的行政级别应明确为正部级,不应低于省部级,这种做法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同时,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已经有很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目前,上文中提到的各直辖市下辖的中级法院已经突破一般省份下辖的中级法院的副局级设置,而直接被设置为正局级,另有海事法院等一些专业类别的法院被设置为正局级,这为在设置“跨省区高级法院”时将其明确为正部级提供了可以比照的有益经验。

 

3、关于跨区法院法官的选任问题

 

从法官选任而言,“跨省区高级法院”在成立后跨省级行政区划,且无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那么其法官选任和管理应采取什么办法呢?从目前国内的司法管理经验来看,上文中提到的各直辖市下辖的中级法院同样没有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其法官的选任均是由直辖市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这与一般省份的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同,但正是这种做法恰好为“跨省区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任提供了好的范本,由此在“跨省区高级法院”初期成立时可从全国各层级法院中选拔,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为法官。

 

4、关于跨区法院的日常管理问题

 

从法院的日常管理而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重大决定,这是在探索省以下法院统一管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个决定并未涉及最高法对全国法院统一管理的问题,这是考虑到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需要循序渐进、逐步进行,需要摸索足够的经验后才能推广至最高审判机关,然而这却为“跨省区高级法院”的日常管理提供了思路。在推动省以下法院统一管理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可考虑由最高法负责“跨省区高级法院”的日常管理,这就是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跨省区高级法院”法官选任,但在日常管理方面,可考虑由最高法统筹法官考核、职务晋升等工作。此外,“跨省区高级法院”的正副院长可由中央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机构编制由中编办决定;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单独编列并直接拨付;等等。

 

5、关于跨区法院的人大监督问题

 

同时,一是明确“跨省区高级法院”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其工作报告可作为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附件印发人代会。二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听取和审议“跨省区高级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三是借鉴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自觉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跨省区高级法院”住所地的省人大可以通过该省人大法工委对跨行政区域高级法院工作进行直接监督,也可以随时对案件进行旁听。同时,“跨省区高级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可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意见。

 

事实上,在这方面,国内同样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如上所述,湖北省成立了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即汉江中级法院,早在该法院于1999年成立后,即是由湖北省高级法院直接管理,由省人大监督,对此形成的经验可以为“跨省区高级法院”成立后的日常管理问题提供借鉴。总之,正如已经存在的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都是由省市高级法院直管、由省市人大任命一样,跨省区高级法院由最高法院直管、全国人大任命只是级别不同,但原理是一样的,跨区中级法院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相信跨省区高级法院也一样能够成功!

 

6、关于跨区法院的受案范围问题

 

从审理案件的范围而言,首先,“跨省区高级法院”负责审理辖区范围内原由各高级法院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别的一审案件。如成立“华南高级法院”后,其辖区范围内的广东省高级法院不再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原由该院负责审理的一审案件均交由“华南高级法院”审理;其次,“跨省区高级法院”负责审理辖区范围内对特殊类型案件及特定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在特殊类型案件方面,如对环境类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对公益诉讼类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等。在特定中级法院一审案件方面,如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由“跨省区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上述两类案件,有利于打破原来各高级法院在特定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更加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

 

(三)把跨区法院打造为未来法院建制的范本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增设“跨省区高级法院”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最先进的司法理念,并按照最先进的司法管理模式,把“跨省区高级法院”打造成为中国未来法院建制的范本。前述跨区中级法院的设置是很成功的,但其组织架构、法官选任和管理等方面都遵守老的套路,没有建立起先进的司法管理体制,这种情况也是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这已被最高法和很多法院所认识,因此,当前,国内许多法院在设置过程中已经开始注重对先进司法理念和司法管理制度、方式、方法的运用,如在广东珠海成立的横琴法院就是中国法院改革的成功写照。珠海横琴法院在日常管理机制和审判机制方面都做了大量新的尝试和试验,它一方面实行法官员额制,严格选任法官,在法官赴任后,给予较高的待遇,作为一个基层法院,该院一般法官均享受处级以上待遇,据有关媒体报道法官年薪在二十万以上,这在全国基层法院中尚属首例;另一方面设立法官会议,试行法院管理工作民主决策,实现法官自我管理;同时,横琴法院建立审判团队,实施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审判权由法官集中行使,执行实现审查权和实施权的彻底分离。今后即应按照这种先进模式把“跨省区高级法院”打造成为新型法院,进而引领中国法院改革的方向。

 

(四)设立跨行政区法院的现实意义

 

按照上述思路来设置“跨省区高级法院”的意义和价值是非常鲜明的,收到的效果一定也是事半功倍的,在我看来,如此的设计思路至少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就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言,除法院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当事人,依托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高铁网的延伸,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邻近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也能方便的到“跨省区高级法院”所在地行使权利,诉讼成本并不会明显增加。同时,通过综合考虑各省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并参考各地案件数量,合理划定各跨行政区域高级法院管辖范围,科学布局管辖区域,完全可以将距离增加引起的不便降至最低。

 

其次,就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言,“跨省区高级法院”突破了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现状,没有同级政府,可以从体制上减少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扰,可以有效克服当前司法机构部分存在的司法不独立、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公等弊端,较好地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运行,此点不必赘言。

 

再次,“跨省区高级法院”可以就更多、更广范围的案件进行一审的审级定位,可以更有效的弥补巡回法庭一审管辖权的缺位,更有效地排除地方因素干扰,维护当事人权益。

 

最后,“跨省区高级法院”作为常态化的审判机构,通过最高法院遴选、全国人大任命形成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可以有效避免巡回法庭人员外派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日常工作,也可避免家庭生活对巡回法庭派驻人员的羁绊。

 

四、结语:推进司法改革更需要理性和冷静

 

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院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这项改革受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推进相关改革时,务必要充分考虑相应的因素,否则,改革就注定不能取得大的进展。一直以来,作为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我一直在关注、关心法院的改革动态,我希望通过自己的思考给法院改革提供自己的见解,我热切的期待并深信在“法律人”的努力下,法院改革的步伐将迈的更加坚实、更加厚重、更加自信,在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卓越领导下,中国法治的春天也将因此而更加绚丽!

 

结束语:推行任何一件事情尤其是重大的事情,仅有满满的热情是不够的,更需理性和冷静!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许多法院纷纷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一时间,备受法院内外的关注和赞扬,但最终归于沉寂。据说,最高法除已设的两个巡回法庭之外,还要陆续再设几个。在此,我建议,应缓行。可先让两个法庭运行一段时间,经实践充分检验后再考虑是否宜全面推行!!若可行,再推广也不迟,若不可行,就撤回或转为跨省区高级法院。

 

 

 


 

关于本文的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一本文完成之时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按照我以往的习惯,原本打算文章完成后很快就发表,但这次考虑到本文是关于改变目前巡回法庭设置思路的建设性意见,与当前正在力推进行的巡回法庭建设思路有所不同,加之当前微信、微博等现代传媒的传播速度“快的惊人”,我写作本文的主要目的仅仅只是希望为以周强为院长的最高法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尽一点绵薄之力,绝对不想借发表不同观点、利用什么所谓的时机来“哗众取宠”、“炒作自己”,所以我选择在全国两会之后发表该文,这样既可以为我深爱的法院系统贡献力量,也可以不给法院增添不必要的麻烦。我曾在法院系统工作过许多年,对法院仍然有着很深的感情,近年来,我欣喜的看到最高法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特别是自周强院长上任后,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推出了许多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不仅务实,而且同时深得法律界同仁及老百姓的高度赞扬,为中国的司法事业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正是看到新一届党中央为建设“法治中国”付出的巨大努力,正是看到新一届法院领导班子为法治事业不懈奋斗,让我作为一名“法律人”感到了由衷的骄傲和自豪,同时也让我为“法治中国”、“司法改革”贡献力量和智慧的责任心不断加强,因此,当我看到巡回法庭的设置还有些许缺憾的时候,我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写下该文。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我们并不是要苛责最高法的改革成果,而是希望周强院长和最高法把好的做的好上加好,不当的尽快再调整,以达到更好。目的只有一个,希望司法改革更完美、更扎实、更有效!

 

特别说明二:我以前比较喜欢写东西,而现在公司法律事务繁忙,再加之也四十好几快奔五十的人了,基本人不动笔了,但巡回法庭成立后,我原本希望看到一些知名法律学者能审慎地提出其不足,为最高法出谋划策。但非常遗憾,不少知名学者只是一味地盲目叫好,不去调研,也不去深度思考,终于按捺不住,笔墨泼洒而出……,我真心希望一些学者沉下去,接地气,为司法改革提出有价值的真知灼见,不能只浮在面上说好好好!

 


(全文完)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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