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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竹盛:怎样惩戒法官

发布时间:2015-08-23      来源: 《南风窗》    点击:

是什么造成了蒙冤法官个案的接连出现?如何在加强司法反腐的同时,避免无辜法官“躺着中枪”? 2010年5月,时任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被带走调查。经过19个月的双规、刑拘、起诉和审理之后,刘德山无罪获释。涉及同一案件的,还有一位市中院刑庭的副庭长,也遭遇了刘德山一样的命运。   时隔5年,两位法官的飞来横祸才算有了结局。河南省高院近日公布了一份裁定,裁定相关办案单位赔偿两位法官各十余万元,包括国家赔偿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并要求办案单位在二人所在单位公开为二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就在刘德山被带走调查的第二年,唐山一个基层法庭的法官马瑞芝也被提起公诉了,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去年5月,河北秦皇岛中院终审判决马瑞芝无罪。裁定书上的“消除影响”并无法抹除这几位法官内心和工作上的动荡。拥有审判员资格的马瑞芝现在只能负责管理法庭的图书馆,刘德山更是无法重返法院院长的岗位。是什么造成了蒙冤法官个案的接连出现?如何在加强司法反腐的同时,避免无辜法官“躺着中枪”?

法官的另一种落马  

在当前的反腐风暴中落马的法官并不少。最近,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树志和深圳市中院副院长黄常青都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相继接受组织调查。法官落马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不常见的则是像上述3位法官一样,落马后又获“平反”,他们经历的是“另一种落马”。刑辩律师杨学林是马瑞芝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最近他先后接受了另外3位“原法官”的委托,代理他们的申诉事宜。这3人分别是浙江的金林响、山东的薛延和甘肃的蔺宏彬。他们与前述3位法官的共同点是,都因为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而受到了刑事处罚。在杨学林看来,这些法官并没有构成犯罪的严重情节,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有关方面考虑到维稳等社会压力,让法官成为替罪羊。“某些地方政府眼里的法官,其实是他们的炮灰。当维稳需要有人牺牲时,他们会随时将法官抛弃。” 杨学林所述的这种现象并不是近年才涌现的。最高院司改办处长何帆在马瑞芝案终审判决后,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贴出了两份终审裁定书,一份是2004年判决广东四会市法官莫兆军无罪的二审裁定,另一份则是10年后马瑞芝案的二审裁定书。何帆在两份判决书前写了一段按语:“与其评选100位‘最美基层法官’,追问100句‘法官的时间去哪儿了’,歌颂100次‘带着微博去执行’,都不如用一个掷地有声的声明为受屈法官撑腰,用一份敞亮有力的判决为蒙难法官洗冤。”10年前,法官莫兆军审理了一件民间借款纠纷案。原告拿着被告夫妇写的借条,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还钱。被告在法庭上主张借条是在原告持刀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但又无法拿出证据,也从未向警方报案。莫兆军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判处被告败诉,依据借条还钱给原告。判决后,被告夫妇一时悲愤,在法院门口服毒自杀,事件在当地引起了轰动。事后,莫兆军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经过两审后,莫兆军最终被判处无罪。莫兆军案的两审法院都认为,莫兆军作为民庭法官,在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遵守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规则,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被告夫妇没有积极报警,也没有就莫兆军的一审判决结果提起申诉,而是以死抗争,这种结果并非莫兆军的判决所造成的。

寒蝉效应   

马瑞芝比莫兆军更冤,因为导致她受审的人甚至不是她的当事人。起因是她主持调解了一起欠款案,双方达成自愿还款的和解协议,用被告的工资分期还款,被告人的工资账号因此被冻结。调解后两个月,被告的前妻拿着离婚判决书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人的工资收入,但由于账号已经被冻结,执行无法进行。被告前妻由此认为马瑞芝被“收买”了,帮助被告转移财产,从此开始了多次上访,本人及其女儿都在上访部门有自杀行为。在被告前妻和女儿的频繁上访之下,2011年,检察机关以“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由,起诉马瑞芝“滥用职权”。法官蒙冤无疑对法官个人造成了严重影响,但更严重的后果是使更多法官的职业心理受到了冲击。马瑞芝案发后,她发现她的同事们心理压力也更大了。“每个案子,每个微不足道的小情况,都让他们浮想联翩,危机四伏。在程序上,宁可让当事人麻烦些,多跑几趟,也不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方便了。”   甘肃法官蔺宏彬落马后,他所在的法院法官在工作风格上也悄然发生了变化。据杨学林透露,“他所在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审委会讨论的占到了60%至70%,而此前不到30%”。比例大幅攀升的原因是,蔺宏彬案“对于刑事法官是否敢于依法独立判案,是致命的打击”,一些法官“被吓得不敢依法独立履职,动辄把案件交给不参加庭审活动的审委会”。实际上,10年前莫兆军受到检察机关起诉时,检方的起诉理由之一便是“莫兆军没有听取(法院)领导意见径行下判”。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法院原副院长郭学宏这几年一直奔走在上访的路途中。2009年,郭学宏一审审理了一起本省商人与浙江投资商之间的采石场承包纠纷,判决投资商按约定支付矿产老板承包费,并在正式支付前查封了采石场的生产设备和石料。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次年,四平市纪委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从2009年6月6日起,吉林省和四平市软环境办联合就此事进行调查,经核实,伊通县法院在审理马东昌和邱冬华经济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超标的查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办理,致使财产被查封长达17个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软环境办”的全称是“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省纪委监察厅,该办分设6个工作组,其中的司法环境组负责对政法涉案部门不正之风进行纠治和涉软案件进行查处。软办信息发布后不久,郭学宏被撤销了职务,案件指派给其他法院进行重审。郭学宏认为,由软环境办主导对他的调查“明显是违规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27条规定,案件的对错与否,应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在郭学宏看来,“纪委根本就没有资格过问案件的具体审理。软办这么做,是赤裸裸地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侵犯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利”。   郭学宏到底是不是被冤枉了,还要看有关部门最终的判断。但他的遭遇,客观上使当地一些法官陷入维护投资环境还是严格依法裁判的两难困境。伊通县司法系统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少人的心态现在就是依领导意见办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郭学宏就是活生生的不听话办案而被处理的例子”。 求 变   本应主持正义的法官却成了“蒙冤”的对象,这是当前社会最具讽刺性的怪象之一,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最近发布的法院改革四五纲要,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惩戒制度。“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去年底,上海率先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从司法机关、党政部门、学者和律师中聘请了15名委员,其中上海市社科联党组书记沈国明教授担任主任。委员会的3项主要职能就包括“对法官、检察官严重违纪行为提出惩戒意见,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纪法官、检察官予以公开谴责”。一位密切关注该委员会进展的上海法学学者向《南风窗》记者透露,目前阶段,法官和检察官遴选是委员会的重点工作,法官惩戒方面,虽然有过讨论,但目前并没有出台更为细致的规则,例如怎样接受投诉,委员会讨论的规程,委员会的决定有何效力等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细化。沈国明在委员会成立之初分析道,比较重要的一步是如何理顺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   实际上,在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建立之前,中国已有法官监督的多重制度。上述学者分析,惩戒委员会能起多大作用,取决于委员会在整个法官惩戒制度中的地位,“假如委员会仅仅作为一个补充,那可能什么都改变不了”。据他分析,目前法官惩戒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按照司法规律对法官进行监督,“一些具有监督权的部门,监督法官时,考虑更多的可能是维稳、政治因素和部门利益”,因此在他看来,假如委员会不能取代,或者至少是过滤其他监督机制,改革的效果就减弱了。上述蒙冤法官中,多位都将冤屈归咎为不正常的监督机制,将矛头指向了个别检察院和纪委等监督机构的作为。马瑞芝案无罪判决后,她和同行们讨论时,一些法官们提出,根源之一在于“检察院随意追究法官刑事责任,而检察官办错案却没有任何责任追究,如果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无监督的地位,那这个无监管的检察机关作起恶来是很可怕的”。著名刑法学者陈瑞华也认为,由于检察机关拥有对法院的监督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强势,导致法院很多时候不敢宣告无罪。“检察机关可以对同级法院法官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就是让所有法官生活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之中吗?”在沈国明看来,委员会的功能不仅在于惩戒法官,实际上还包括保护法官,“把支持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澄清对法官、检察官的不实投诉,推动全社会对司法职业的尊重和信任”。他在新近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中阐释了他对法官惩戒的一些理念,他的学术见解倾向于根据司法规律保护法官,给予法官一定的豁免权。“从法官的职业规律来看,现代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法律事实,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进行适法,只要能够根据已有证据和法律事实充分证明适用法律无误。就不应该按照时过境迁后新收集的证据重新对涉案司法人员进行追责,除非能够证明涉案司法人员在原判决时存在徇私舞弊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枉法裁判等情形。”从上述几个蒙冤法官的经历看出,一些部门在监督和惩戒法官时,考虑的恰恰是法官审判工作以外的因素。上述学者提出,为了抵消现有法院监督机制的负面效果,在考虑是否处罚之时,不受司法规律以外的因素影响,那么委员会就应该要成为法官惩戒制度中必要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一种新的途径。换言之,所有对法官进行的惩戒,都要通过委员会讨论,形成初步决定后,再移交相关部门办理。“一定意义上,这样的委员会之于法官,有点类似纪委之于党员的关系,先查清楚了,有定论了,再把案子交出去。”但是该学者对此并不乐观,“目前来看,要达到这种力度很难”。

摘自《南风窗》2015年第8期    

叶竹盛:《南风窗》记者。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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