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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大咖会诊把脉:司法改革的焦点与难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5-08-23      来源: 中国法学网    点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圆满举行

 

记者:徐持

来源:中国法学网(8月17日)

 

8月1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全国律协以及来自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方的实务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副所长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林所长分别致开幕辞。

 

陈光中教授在致辞中就“司法规律与司法改革的关系”、“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公信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责任制”、“以审判为中心”等问题作了简要阐释;指出,司法改革一定要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规律有一定的共性,在改革中要把共性与中国的个性结合起来,司法公正是整个法治的灵魂,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仍然是更好的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李林所长在开幕时的致辞中强调,司法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责任也更加重大,必须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加以推进,对此学界要“帮忙而不添乱、促进而不捣乱”。本轮司法改革究竟要有效地解决哪些问题,如何对现行改革进行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估,使之更加具有客观性、系统性、前瞻性并且获得多方面的支持,希望这些问题能通过本次研讨会达成一定的共识,进而形成合力。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单元,与会学者围绕“当前司法改革的基础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多维视角的探讨”和“完善司法职能及保障体系”等主题展开热烈而充分的研讨。

        

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当前司法改革的基础问题”,本单元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和《环球法律评论》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研究员共同主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莫纪宏副所长首先进行了“司法改革的宪法基础”的主题发言,指出探讨司法规律时应当首先考虑其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制度框架,应该探索建立宪法和司法改革相互靠近的制度通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进行了“应当加大司法的去行政化改革步伐”的主题发言,指出司法的改革如果要取得实效,在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两方面都要下功夫,去行政化在更好地优化司法资源、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难度更大一些,应对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进行合理限制,这也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相一致。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赵春光局长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人权保障取得新成效”。

 

国家法官学院黄永维院长则分析了“法官的养成机制”问题。

 

来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黄祥清以“推进司改中应当关注的几个实际问题”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指出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公信力,因此一要能生产出经得起社会评说的司法产品,二是要培养一支精良的审判队伍。有产品有队伍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支撑力量。基于这样的基本考虑,要关注人员按案件资源有效配置、法官的培养以及法官的评价标准等三个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谈了“法官员额制改革之我见”,通过世界78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采集和实证研究,比较分析了我国法官数量和比例水平,得出了十分有力的分析结论。

 

最后中央政法委司改办孙晓芳副主任对这个单元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细致的点评。

          

第二单元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题进行,本单元由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黄太云所长和方志出版社社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研究员主持。

 

卞建林教授首先谈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进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题发言,提出司法改革应当避免急躁的倾向,要慎重稳妥的推进,新一轮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被寄予厚望,这将对我国的诉讼制度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甚至改变我国诉讼制度的格局,但很多基本问题还需要进行理论上的厘清。同时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诉讼职能之间关系的定位,不是机关部门的定位,以审判为中心不能理解为就是以庭审为中心。

 

北京市检察院苗生明副检察长谈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检警关系”,设问以审判为中心的情况下检察官群体应该怎么办,提出司法改革给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环节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强调检察院应当回归监督属性,依法批捕起诉,监督重点要放在监督侦查违法行为上,放在有案不立上。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的发言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与保障”为题,指出独立审判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独立审判的核心是法官独立,而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就要使侦控审配置合理化,审判中心主义需要发挥律师辩护的作用,阳光司法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由之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刘广三教授同样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题进行发言,主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建立案件分流的机制,发挥诉讼过程的“漏斗效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就轻微刑事案件可考虑允许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有利于把重大疑难案件送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当中去,落到实处。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司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教授谈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与院庭长审理案件”,指出这一轮的司法改革的目标非常明确,各级法院的院长每年都应当审理一定的案件,以随机分案为主,率先垂范,发挥实际的审判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则做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理想与现实”的主题发言,指出审判方式改革要着眼于实质化,一些处于矛盾中心的案件,花费司法资源是值得的,可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标杆。

 

最后,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对本环节进行了精彩点评,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人类司法规律的表现,是世界诉讼文明的共同规律,不是中国特有的规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内部难度和外部难度。内部难度在于法院两造平等的重要性的打造,外部难度在于公检法相互配合的体制要进行相应改革,且司法改革应该针对检察官和法官而有所区分。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司法改革多维视角的探讨”,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蒋惠岭所长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主持。

 

首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永忠教授谈了自己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副所长则以“涉案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甄贞副检察长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何帆处长的主题发言探讨了“法官员额的改革路径和主要问题”,通过分析员额制改革的四个核心目的,结合各地调研的实际情况,谈了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五个问题:怎样让法官入额、领导干部如何入额、没有入额的人员应怎样协助法官办案、司法辅助人员应该怎么配置以及未来法官应如何养成等。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律师进行了以“构建良性的辩审关系”为题的发言,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良性辩审关系应具备的要素,尤其是职业化的要求,引发了大家的深入讨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侦查学院副院长毕惜茜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司法改革——以侦查为视角的探讨”,结合当前的犯罪形势和侦查形势谈了侦查模式面临的改变,以及这种改变对司法改革的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制史室主任张生研究员则从法学教育的角度谈了“员额制对法学教育之影响”,提出普法教育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长远来看,改革应当把法律知识伦理教育做一个下沉。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程雷副主任进行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规范化”的主题发言。

 

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英辉教授对本环节进行了精彩点评,指出司法改革是很复杂的问题,改革方向是没有问题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抓住了改革的根本和核心,是研究的重点。

               

最后一个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完善司法职能及保障体系”,由国家法官学院黄永维院长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研究员共同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樊崇义教授首先进行了“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制”的主题发言,指出司法责任制一定要准确定性定位,正确理解其本质和特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的发言主题为“错案追究的问题”,指出错案追究需要破除责任的泛化、责任追究中目的论的强化、责任追究中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三个魔咒,指出责任追究不能泛泛,而需要追究的部分则恰恰需要落实。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教授进行了题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发言,对裁判文书上网多而点击率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反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进行了“立案登记制实施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分析了立案登记制中有案必立和审不审查、审查什么、谁来审查、审查阶段、审查标准与程序等问题。

 

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潘广俊处长谈了“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路径选择”,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讲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春天来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汪海燕教授进行了“我国陪审制改革的模式”的主题发言,指出陪审制度具有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历史上存在的四种陪审模式都与陪审的初衷相违背,今年5月出台的试点办法目标非常明确,兼顾了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而且具备可操作性,在一些方面还可以再进一步。

 

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谈了“司法改革与证据制度”的问题,分析了目前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法典化的解决思路、内容和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所刑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刘仁文研究员进行了“公诉环节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的主题发言,指出应当注重转变理念、健全机制和提高素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所诉讼法室副主任徐卉研究员进行了题为“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的发言,谈了民事诉讼制度对当前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蒋惠岭所长进行了“司法绩效考评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指出考核评价用在司法当中,不可避免会同时发挥其优点和劣势,对待社会评价指标,理论界应加强研究,法院应当引导,社会评价者应当自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维教授进行了“法官职业保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主题发言,指出法官的离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要使改革产生正面、可持续的发展,把好的法官留在法院,让最优秀的毕业生愿意去法院、检察院工作,就需要加大投入,使法官能够获得尊严感,有相应的物质保障,吃一颗“定心丸”。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刘桂明总编辑对本环节进行了精彩精到的点评,指出与会学者们每个人都提出了问题,有强烈的问题导向,而且提出的都是非常现实、严峻、重要的问题,并且分析了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构想,下一步司法责任制的大与小、司法公开的开与闭、司法权力的左右关系、司法审级的上下级、司法保障的多与少、司法证据的严与宽、司法证据的过滤作用、司法绩效的高与低、司法公正的标与本等问题仍需要持续关注。

 

最后,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副所长的主持下举行了闭幕式,方志出版社社长、冀祥德研究员对大会进行了全面、精彩、深入的总结,为期一天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大会提出了大量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理论界与实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交换了意见,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必将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稳妥促进司法改革贡献智慧和力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综述

 

作者:祁建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刊于2015年8月1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刊发时内容有改动。第一、二段部分内容引自唐亚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举行》,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16日第1版)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于8月15日在京举行。与会代表就相关主题作了专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致辞中指出,司法公正是整个法治的灵魂,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仍然是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前司法改革的基础问题

 

关于司法改革的宪法基础,有专家认为,凝聚在整个司法体制战略布局和战略思想中的一些大的原则,如保障人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都注重了与现行宪法相关原则保持一致。

 

关于司法的去行政化,有专家提出司法具有对抗性、亲历性等规律,需要对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权力进行限制,以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有专家认为,各级法院的院、庭长应当实质性地参与审判一定数量的案件,作为案件实际承办人办理案件,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为辅,办案数量应该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渐增加。随着去行政化改革的逐步到位,使院、庭长回归法官职责。

 

有专家探讨了看守所人权保障改革的具体制度,指出,公安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运用中国特有的管理治理手段来解决看守所的一些问题,比较好地解决了多年来看守所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基础性、机制性、瓶颈性的突出问题,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立足解决看守所实际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创新发展的道路。

 

有与会者提出法官养成制度的改革路径:一是根据司法改革要求,要调整相应法律规定,如建议法官任职年龄适当提高到28岁。二是开展双轨制法官的培养。三是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司法培训机构。还有专家认为,构筑法官职业技能知识体系是完善法官知识储备结构的重要因素。

 

有专家提出,当前的一些司法统计、评价数据主要是针对物质对象的,往往是描述部分现状的,可建立以整体评价为基础的评价方法,并在整体性基础上考虑个别性。有专家认为,考核评价是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司法评价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法律程序环节指标,如上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这些节点都是已经固定设计的程序,纳入考核会削减程序环节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推进这方面的改革。

 

关于法官员额制,有专家根据联合国发布的各国法官占人口比例数据,指出目前我国法官人口比例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比例数值较为合理。按照目前多数地方的改革目标,法官数量将会减少,可能会给我国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带来较大压力。有专家建议检察官和法官的改革要区分,法官可以从律师和检察官群体中遴选。还有的专家认为需要根据法院的不同职能配备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把关注审判辅助人员成长作为法官的过渡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专家认为这一改革既有对审前程序的要求,也有对审判程序的要求,这一改革强调的是不同诉讼职能之间的关系定位,将对我国诉讼制度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构建这一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理顺侦诉关系、侦审关系、诉审关系。侦控审权力配置的合理化是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制度保障,建议实行控审分离,侦查和起诉要高标准。独立审判是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前提,有效辩护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最终的实现是要靠庭审为中心,建议完善庭审规则。

 

有专家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给检察机关带来严峻的挑战和压力,同时这项改革也给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带来发展的机遇,检察机关应顺势而为,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其中,侦查是基础,批捕是关键,公诉做主导,监督是保障。要突出加强检警配合的关系,健全完善配合机制,增强指控的质量和能力。落实依法制约的关系,最主要的两个手段是放开不批捕和不起诉。理顺检警之间的监督关系,把监督重点放在侦查违法行为和有案不立这两方面。期待通过立法理顺侦查和起诉的关系,建立一体化的关系,使侦查更加专业化,使检警关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有专家指出,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避免几个理解上的误区。如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理解成职权部门之间的地位关系,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理解成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譬如在证明标准问题上,以审判为中心不是指以审判为标准,如果按照审判的标准去要求侦查和起诉,这不符合认识规律。

 

司法改革多维视角的探讨

 

关于涉案财物管理体制改革,有专家指出,应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先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然后建立实物平台,最后实现两个平台的统一。有专家建议司法部门处理查扣的财产要及时,可以考虑建立一些审前司法解决机制,并真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有专家指出,从目前的地方试点看,应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同时在公益诉讼性质方面既涉及民事诉讼,也涉及行政诉讼,应执行严格的诉前程序。

 

关于建立良性的辩审关系,有专家认为主要包括四个要素:律师和法官互相尊重;律师和法官都认真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律师要有提出意见和解决问题的通畅渠道;法官在法庭上有不容置疑的权威。

 

关于侦查方式和侦查体制改革,当前的犯罪现状,特别是一些新型犯罪对侦查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侦查方式要加强信息化和信息研判。同时,形成以海量信息为基础的信息化侦查模式,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应注重对所涉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

 

完善司法职能及保障体系

 

关于司法责任制,有专家提出,司法责任制是建立在司法豁免权基础上的,因此,司法豁免权确定以后,才是追究责任的问题。有专家认为,法官、检察官有故意或过失是需要追究其责任的前提,对于其他正当的、善意的、合理的行为有豁免权。

 

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有专家建议启动信息披露和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改革,同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应鼓励专家学者充分开展案例研究,提高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有专家提出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认为一是需要通过顶层设计来推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司法鉴定权的启动、实施、监督和采信四个环节。二是需要建立司法鉴定与使用相衔接的机制,在司法鉴定的管理者和司法鉴定的使用者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和及时沟通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司法鉴定信息的互通。三是需要通过国家的投资和扶持,引导信用机构合作,推进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

 

关于我国陪审制的探索,有专家总结出共有四种模式:专职陪审、专业陪审、观审(或人民陪审团)、全程陪审。认为必须明确陪审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试点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如陪审员认定的范围从原来的事实和法律变成现在的主要是事实方面。提出改变陪而不审情况的一个思路是增加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以实现设置陪审制的司法功能。

 

有专家关注司法改革和证据制度的关系,分析了当前证据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证据规则法典化的建议。认为法典化的意义在于:一是证据规则法典化能够促进和推动审判中心主义。如建立可采性规则,有利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二是可以提高司法的权威。三是实现法的形式理性化。

 

有专家研究了在公诉环节中如何预防冤假错案,指出,一是要转变理念,从过去的所谓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转变到疑罪从无。二是要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同等重要。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处理好诉侦、诉审、诉辩关系。预防冤假错案的当务之急还是要防止刑讯逼供,确立律师的在场权。

 

有专家指出,在学界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比较研究论证方面,应深入了解特定制度所依托的文化、物质内涵和历史背景,不能将自己片面理解的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简单地冠之以国际通例作为论证依据。如关于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研究,实际上很难认为在这方面存在所谓的“三审终审”的国际通例。同时,在关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职能分工并以此建构科学的审级制度研究中,必须关注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作为价值观和利益表达的事实被过滤在法律术语和程序规则之外,如何让纠纷事实能够真正呈现出多重利益需求的博弈,并且将那些争议事实纳入规范体系,这才是当务之急。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依法治国的航船刚刚启航,此时召开的本次会议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会议的召开背景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与我国当前形势紧密契合。整个研讨会上围绕主题展开的讨论广泛、多元、涉及面广,无一不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会议研讨内容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如对民事审级制度的探讨;既有宏观性,如对司法改革定位的探讨,又有微观性,如对法官任职年龄的讨论;既有国际性,又有中国性,如对法官人口比例的探讨;既关注现实性,如对预防冤案的讨论,又重视建设性,如对律师在场的呼吁;既有对已经解决的问题的研讨,也有对尚待解决问题的研讨,如对立案登记制的分析;研讨内容既有对司法改革方案的积极肯定,又有对司法改革方案的完善建议,如对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探讨;研讨的内容中既有改革前就存在的老问题,也有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路径的探讨;既有对当下的分析,又有对未来的期待,如对检警关系、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研讨;既通过研讨达成了许多共识,同时又在研讨中奠定了进一步拓展共识的基础,如对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探讨;既有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如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也有司法改革的关联性问题,如司法改革与证据制度、员额制与法学教育等。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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