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标题:干预·插手·过问。
2015年春,中央深改组、中央政法委相继就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过问具体案件办理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8月19日夜,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两个规定的实施意见并且自一个多小时后的8月20日开始实施。
为什么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为什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也不能随意过问案件的办理?
看看业已纠正的死刑冤判案件,或可略知一二。重大冤案,待到被纠正时,就会发现有以下四个共性的因素:
1.无辜者之所以供认有罪,是因为他们遭受了生不如死的非法、非人对待。否则,正常人是不可能自愿供认自己根本就没有犯下的罪行的。
2.多数此类案件,在审查、审判程序中,检察官、法官不同程度地已经发现了案件存在不符合起诉、审判标准的问题,甚至已经将案件退查或者延期审理。
3.几乎所有此类案件,律师在辩护时都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证程序非法等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辩护意见。
4.不少此类案件最终酿成错判,都是因为有法定程序之外的领导或领导机关出面协调拍板定案。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固然不能排除司法体制(配合大于制约)和诉讼机制(侦查中心司法惯性)的缺陷,但是,只要程序内还有依法的对抗、意见的交涉,那么错判就有可能避免。但党政或内部领导的干预、插手、过问却武断地阻断了或妨碍了司法和诉讼原本存在的纠错机制。
领导干预司法、插手或过问个案,之所以天然不正确,是因为:
1.程序外的干预、插手、过问,导致权责分离,有权无责或无权有责,必然导致冤假错案。领导给出实质上的批示指示,却从来不会在司法文书中出现,他们不会为他们的决定承担任何责任;司法做出形式上的决定,尽管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签章以示负责却因为他们并无实质的权力而无法负责。明明一个无辜的公民被冤判了死刑却无人为此承担责任或者追责轻描淡写,原因正在于权与责的脱节,根源在于有一种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一言以蔽之曰:政治没有法治化。
2.无论党政领导还是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他们的干预、插手或过问,与司法的判断权属性和司法者的职业属性完全不符。司法是特定的人对涉案行为法律性质及其后果的判断,是诉诸于“理”(法律逻辑)的精神活动,这种活动只能在服从内心良知和理性的前提下依法而为,在个案裁判中,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级。而领导与被领导,无疑又是上命下从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对领导的指示之所以要服从,不是因为它有理而是因为他有权。可以不讲理的权力,不叫理性判断,只是任性武断。领导,无论外部内部,他们在程序外的干预插手过问,不是诉诸“理”这个逻辑的力量,而是诉诸“权”这个力量的逻辑。
不是说领导的意见永远都是错的,而是说他们对个案的司法发话本身就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