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一年的成果
首先,为实现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上海进行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或检察官、法官或检察官的助理及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全分开,并确定33%、52%、15%的比例;2014年9月份全国首批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2015年1月31日,试点法院法官入额考试,5月30日其它法院的法官入额考试进行。
此外,为保障法官的素质,2014年12月13日成立了由法学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共15人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并于2015年3月首次对八家试点法院、检察院拟入额的法官、检察官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了面试遴选,确认405名审判员、271名检察员作为入额管理的建议名单,同时从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中遴选128名法官、37名检察官作为入额管理的建议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法院面向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选任高级法官、检察官取得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律师商建刚选择转入法官行列,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获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通过人员分类管理,真正使得司法人员专业化、精英化,使法官更像法官、使检察官更像检察官,为其他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
其次,为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制定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的权力清单,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完善司法责任制,院庭长签发文书比例降到10%以内,大部分的案件都由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决定,试点法院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决定的比例甚至超过99%,院庭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大幅度提高。
建立更加严格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干预司法,如为严格落实一方退出机制,因配偶子女为律师的113名法官全部退出审判、执行一线岗位。同时,于今年4月23日公布了入额法官、检察官的薪酬标准,即比公务员高43%的提升情况。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而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上海在这方面的改革既结合了上海的实际,同时又呈现了保障司法人员权利与限制其权力相结合的特征,以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再次,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建设取得进展,2014年12月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相关案件。
在原铁路运输司法系统基础上成立的两家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采取不增人、不增编的方式,充分整合内部机构,体现司法改革的精简高效;市检察院和市高院结合“两高”的规定,并根据需要,正在逐渐完善两家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使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的效果逐渐体现,目前主要在重大行政案件、大交通运输案件、环境保护、企业破产和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具有影响大、跨地区的特征。
改革未来应更公开
同时,笔者在具体的调研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未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无论是上海还是在全国都值得关注的一些问题与现象。
1、关于公开的问题。这里的公开是指司法改革的诸多措施(方案)应当公开。一方面,司法人员都可以理解改革,形成推动改革、宣传改革的合力,当前许多司法改革措施甚至到正式实施了,还没能做到完全公开。不少司法人员对司法改革的措施(方案)不甚了解、不够明白,不能提问,只能被动接受,这不利队伍稳定,不利改革推进;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可以了解,让他们知道为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进行了哪些努力,司法改革出台了哪些具体新举措,更让不少关注和研究司法改革的人,一起来研究、推动、促进司法改革。
2、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协同推进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因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需要其它机关的配合、支持,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无论是上海的还是全国的,因司法体制改革的专业性和司法机关在改革上的主动积极性,大部分的改革都在政法委、两高或相关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如果此项改革不能得到编办、组织人事、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全面支持,改革的推进就慢、落地也难,不具可持续性。如上海的司法人员薪酬保障机制落实,雷声大雨点小。但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深圳已经完全落实。司法改革中组织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没有积极性,且不直接参与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那么,在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中可能是失势者,配合力度不够,是一定会影响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的。
3、关于人员分类改革问题。方向是对的,但普遍的特点是对地区差异、局部特情考虑不够,特别是没有对案件量、编制数进行总体考虑,使得在分类后出现具体办案人员变少,而案件数量仍在增长,无人办案的窘境,这种情况是不太符合司法办案规律的。不少地方的院庭(科、处)领导几乎全员入额,但即使在中政委要求领导也要办案的情况下,他们的办案数量无法与一般的法官、检察官相比,在员额总体较少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是值得关注的,特别是已引起了不少年轻办案人员的不满。有必要在未来灵活安排比例,不搞“一刀切”,且建立与案件数量增减同步的员额比例适时调整机制。
4、关于权力清单问题。这是司法责任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权力清单的制定显然不能突破现有法律,但应当突破现有的司法解释。权力清单应当以宪法、组织法和诉讼法为基本依据,对于可能有所突破的,要缓实行或不作规定,等条件成熟后再慢慢规范; 权力清单与人员分类管理要配套,不少地方的检察官助理的权限还没有明确,还有地方对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等概念有疑问,这都需要尽快明确。
5、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立问题。从趋势看,未来的司法机关必然从当前的省级统筹走向全国统筹,而这方面原先的铁路运输司法系统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也有完整的机构体系; 当前在铁路运输司法系统划归地方后的跨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在省级区域内,而且还受到人财物管理与业务管理分离的困扰,中央应当利用这一系统,在部分省区进行更大范围的跨区划试点,总结经验,为全面实行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内办理、特殊案件在跨区划司法机关办理提供法治化条件。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来源 | 8月12日《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