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作为本轮司改的四大任务之一,被认为是直接触及体制核心的“硬骨头”和“去地方化”的关键一环,其进展和成效收到了广泛关注。本期小编采摘了来自基层检察院一线的感悟,以飨各位网友。信息来源于正义网。
人财物统管是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基础
(作者: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 范建生)
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不改革,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如何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基层一直是一个敏感而沉重的话题。从我到检察院工作起,这个话题始终没有间断,但都处于“纸上谈兵”。随着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步子的加快,这种期盼才逐步变为现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无疑,这个举措有利于祛除地方行政化,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其实,基层司法部门和干警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期盼,也并不是像专家学者在理论上理想主义般的阐述那样高屋建瓴,而更多处于一种现实的考虑。早些年,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检察院的经费得不到保障,甚至连工资都拖欠。在高度依赖地方、生存都有了问题的状态下,如何谈得上公正执法?期待人财物统一管理,有充足的办公经费,能够按时发放工资,是干警最朴实的想法。
通过办案找办公经费成为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层检察院经费有了切实的保障和改善,对人财物的垂直要求没有以往那样迫切。但在双重领导机制下,暴露出一个普遍的问题,那就是基层检察院与地方的人财物关系比以往更加紧密,由于利益的格局,基层履行职责更多地表现出听命于和服从于地方,上级检察机关对此也无可奈何。
人财物统管制度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基础。可以说,改革人财物统管制度,正切中要害。有了经费的保障,并从所在行政区划分离出来,干部的任命由系统决定,去除了基层检察院的后顾之忧,在公正执法方面显得更加有底气。而这点,正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也是这次司改的目的。
我所在的检察院也是这次司改的试点。人财物移交省院统管后,打破了传统的利益和依赖格局,对基层检察院来说是一次全新理念的转变。最主要的变化是,对机关管理和队伍建设更加规范,工作重心转移,突出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属性。当然,实行人财物统管后还有一个逐步适应过程,对省一级检察院而言,也应该转变观念,把服务的重心转向基层,方便基层工作运转,让人民群众通过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增强司法改革的认同感和收获感。
“省级统管”是去除司法地方化藩篱的创新之举
(作者: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 李浣)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体制遇到了许多新挑战,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如何去除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即“省级统管”,其宗旨就是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现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从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此次改革中,法院、检察院“省级统管”将是改革的重中之重。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省级统管”,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措施之一,它剑指“司法地方化”顽疾,意在破除司法地方干预,使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此次改革的意义重大而深远,改革的方向也明确而清晰。
目前,我国地方法院检察院绝大多数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这样固然有利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工作更容易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但与此同时审判权、检察权的运行也容易受到各种地方因素的干扰。近年来,因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企业破产、环境污染引发的大量行政和民事侵权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审理,进而演变为常年难以化解的涉诉信访积案,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党委协调案件”、召集公检法“三长”联席会、‘民告官’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等现象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司法的例证,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实行“省级统管”后,“信法不如信访”、“三份判决书不如领导做批示”的现象有望成为过去,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预能力,将随着此次司法改革不断弱化。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使检察机关摆脱了地方上“赋予”的拆迁、维稳,甚至环境卫生清扫检查等事务,“不当运动员,当好裁判员”,专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专心法律监督、专心检察实务,保证法律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将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
不过,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省级统管”,仍处于探索阶段,任何新的举措都是牵一发动全身,必须稳妥推进。比如“省级统管”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如何制定,这些问题也是值得认真对待的。“省级统管”的司法改革需要在不断地试点和实践中逐步明确最后的改革路径。现已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省级统管”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省级统管”有效排除了省以下的地方化干扰,但也应当对新的行政权力干扰持有警惕性,从制度上予以杜绝。需要废除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等,确保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将会不期而至
(作者: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 王来勇)
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被誉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元年,他不仅承载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更承载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的期盼。笔者就“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改革谈点个人看法。
“法律人心中时刻装着天平的砝码,在执法中无论遇到何种权贵诱惑你都不会偏离公平的‘0’刻线”,这是一位老法律人对他的下属说的肺腑之言。从这句话中明显可以看出,执法者需要人格保证,更需要职业修养的历练。执法人不敬畏法律、不崇尚法律,就是中央直辖,在执法办案中也难以保障你的办案就一定公平。
有人说,由于过去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分级体制,致使一引动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同级党政机关管理,导致司法活动经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这种说辞低估了地方党政干部的素质。在中国的传统中有敬上而不严上之说,笔者认为,同一层次的检察机关来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就会打折折扣。至此,我个人认为,要想真正让社会体现到法律的公正,法院应该保留原来的体制,检察机关提升一级管辖更便于实施“宪法”的授权定位,让更多的检察权得到发挥。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将会给检察工作带来两方面的新变化和一个问题的思考:
第一个变化,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自主独立办案。依法办案和独立办案是法律赋予的特殊职责,也是法律人应该而必须坚守的底线,不能因为受到各种行政权力的干扰,而放松对法律底线的坚守,无论从客观还是主观,都不能片面的归结于地方政府或者说地方行政官员。罗曼·罗兰说过:“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定的信仰”,办案办铁案是法律人的追求。笔者从从事检察宣传工作的8年间就深深体会到查办自侦案件的艰难。我在宣传已查实起诉、判刑的地方官员时都遇到重重压力,来自各级政法委的最多。真正来自其他职能部门的基本没有发现。由此,人财物省统管制度实施后,更能大刀阔斧地响应党中央“打虎”、“拍蝇”的号召,自主独立地办理自侦案件。
第二个变化,脱离地方财务,更加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人说,领当地纳税人交税款领的工资,穿地方财政拨款卖的检衣,不听地方的讲情情理难以过去。笔者认为,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法律的本质要义就是“人人平等”。办案人员心无私欲,一万个理念都能将之拒之门外。过去的确出现过各护“门下短”现象,从宣传角度出现过报道党委口,组织上找你;报道公安口,政法委找你;报道银行口,银监局找你等现象。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务统一管理,就可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法院、检察院包含着人与社会的特定素性,“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的实施,仍然改变不了与人打交道、与单位打交道的局面。婆婆妈妈多了,办案的时效性能否保障,说情打招呼现象能否杜绝,更引起法律人的思考。
“如果单凭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保障,法院、检察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有些偏颇,任何事物的绝对性都会带来不可预测的效果。笔者相信,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两个规定”的制约下,司法公正将会不期而至。
“硬骨头”也要“啃到底”
(作者: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张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本轮司法改革提出了四大任务,其中“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因触及体制核心问题而被视为是此次司法改革的“硬骨头”。
长期以来,“信法不如信访”、“三份判决书不如领导作批示”的调侃在民间广泛流传,折射出司法事权在地方政权影响下的尴尬局面。而对于如何处理地方政府与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司法系统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变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的问题也就成为了一直困扰着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难题,广大人民群也对此充满了期待。此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无疑是国家层面上对立法者和司法者所持困惑给予的最好解答,同时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一个回应。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即所谓“统一提名,分级任免”。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从这一做法的目的来看,其宗旨无非是要削弱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制约和影响作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改革必然伴随着阵痛,从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第一批7个省市的试点工作来看,有的地方出现了人员流失的现象,有的地方需要面对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困顿,有的地方出现了人心惶惶、工作积极性受挫的现象。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从顶层设计到制度落实需要一个不断改良的过程,事物发展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的规律告诉我们不经历风雨就不能见到彩虹。想一想“民告官”案件中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的人民群众,想一想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企业破产、环境污染等案件中因“地方利益”而引发的涉诉信访风险,想想在招商引资、强制拆迁等工作中浪费的司法资源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局面,我们还能说旨在“去地方化”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是“鸡肋”么?我们还会因为它触及体制核心问题而犹豫不决么?
诚如古语所言,“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此次司法改革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固然前路艰辛并伴有阵痛,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但这绝不是曹操进攻蜀国时那块“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骨”,而是饱含着我们每一个司法从业者所渴求已久的“强身之钙”的“高钙骨”。有了它,我们更能挺直脊梁对抗来自外界的压力;有了它,我们更能甩开手脚去维护公平;有了它,我们更能抛下包袱去实现正义!
改革到了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块“骨头”虽硬,但我们必须迎难而上,就算磨平了“铁齿铜牙”也要 “一啃到底”,不达目的不罢休,让这一机制发挥出它的最大效能。
省级以下人财务统管,基层检察院也有春天
(作者: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蒋艳)
不知不觉,司法体制改革已进行了一周年。作为本轮司改的四大任务之一,“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直接触及体制核心,被视为司法改革的“硬骨头”,也是本轮司改的最艰难部分。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目前全国共有检察院3200多家,其中大部分是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承担了检察机关75%的案件,但长期以来,基层检察干警的政治、经济、福利等各方面待遇却不尽如人意,导致新人缺失、人才流失严重。因此,“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于苦逼的基层检察干警来说,无疑是春风和春雨,值得期待和等待。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可减少地方行政对基层检察院的干扰,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同级党政机关管理,导致司法活动经常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笔者所在的县城,无论是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城市主要道路改造,还是各种各样的综合整治活动,抑或是大型歌舞晚会的会场,都能看到检察、法院干警疲惫而无奈的身影;招商引资、强制拆违、报刊征订等这些和检察审判毫无关联的工作,检察院、法院也和其他单位一样被纳入考核的范围。因此,在基层检察官和法官和其他公务员没什么两样。
对于基层检察干警而言,还有一件令人烦恼的事情,那就是行政级别。在中国这个人情面子社会,攀比乘风,对成功的定义基本就是级别和财富,相比较其他单位“火箭提拔”的干部,不少基层检察干警40岁以前提拔到副科级别都非常艰难,只能等到快退休时照顾性享受副科待遇。实施检察官员额制后,检察官不再有行政级别,将极大推动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能者上,庸者下,论资排辈,混资历,将成为历史。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还将有助于基层检察院吸纳、培养、留住人才。由于任务重待遇低,基层检察院难以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青年才俊,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就有过因未达到开考比例不能招考的经历,也有过发达地区年轻人报考我院被录取后放弃机会的例子。近年来更是有不少年轻干警“人往高处走”,或跳槽,或辞职,或遴选到上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青黄不接,后继乏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后,相信基层检察院的办公办案福利待遇各方面经费更有保障,基层检察干警如同开在深山的野百合,“野百合也会有春天。”
“去地方化”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作者:河北省永年县检察院 宋晓琛)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同级党政机关管理,导致司法活动经常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进一步保障法院、检察院对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毋庸置疑,这一改革不仅可以减少地方司法干预,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平公正。
首先,由于现阶段司法人员和基层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拨款,这使得司法机关很容易受制于地方行政部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少数“被告知打招呼的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也会存在“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现象,影响司法公正。在推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基层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统一由省一级机关统一管理,大大减少了地方对司法的干预,保证了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其次,对法官、检察官的统一管理,各试点地方均按照中央要求,实行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遴选、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实行统一的遴选条件、标准和程序,从专业角度对法官、检察官人选进行把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把关,确保法官检察官人选政治坚定、清正廉洁。
最后,由于原有体制下的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财政收入状况密切相关,一些地方财政困难,当地基层司法机关为确保办案经费,难免有执法创收的冲动。推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之后, 规范了基层法院、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保障了各项经费支出,特别是用于大要案办理、突发事件处置和检察人员伤残抚恤等特殊情况的经费支出,可以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推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还能够减少法院、检察院承担的地方行政工作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司法办案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法院、检察院的办案质量。
人财物统管是推动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杠杆”
(作者:江苏省射阳县检察院 邱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作为本轮司法体质改革的四大任务之一,“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直接触及体制核心,被视为司法改革的“硬骨头”。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但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行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分级负责的体制,割裂了司法权,客观上造成了中央与地方共享司法权。这一现实情况,一方面容易造成司法权 “地方化”倾向,使原本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产生地方属性,成为附属于地方的职能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分级管理的体制不利于各地区司法工作的科学均衡发展,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规范要求很高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由于各地区发展水平、重视程度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司法工作的保障力度也就参差不齐。而司法人员由于待遇、发展平台等各方面原因往往也倾向于往经济发达地区、上级机关流动,造成一些地区、基层司法队伍力量薄弱。
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关系到广大司法人员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在制度设计推动过程中要做到把握大局、稳步推进。把握大局:就是要因应司法权是国家事权这一客观规律,以增强司法机关抵御各方面干扰的能力为目标,与跨行政区域法院检察院的设立、检察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的完善等制度统筹考虑,让人财物统一管理成为调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促进和服务司改进程;稳步推进:就是要尊重客观差异,以笔者所在江苏为例,不仅仅是苏南苏中苏北在人员的保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客观体现,可以遵循“就高补低”原则,实现统管工作“软着陆”。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当前正处于探索阶段,但是笔者相信这项制度必然成为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杠杆。
人财物统管让检察官办案更有底气
(作者: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 鞠蓉)
长期以来检察院人财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体制,使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由同级党政机关管理,导致司法活动经常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而作为本轮司改的核心,“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直接触及体制核心,一向被视为司法改革的“硬骨头”。毋庸讳言,此项改革剑指的是“司法地方化”顽疾。如何能彻底的根治这顽疾?这也是目前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
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到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其次,要明确统一管理并不等同于垂直管理,而是在省一级平台上,依托多个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实现统筹管理。
回到现实,我们也清楚法官、检察官首先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也有一定的办案压力,虽然大部分法官、检察官有办理案件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原则性较强。但法官、检察官也有来自各方面的不可抵抗的客观环境压力,这个时候就必须依靠制度来保障法官、检察官的办案环境,让其专心、秉公办案。基层检察院作为办案的最前线,经常会遭遇与当地政府经济发展密切的案件,处理案件往往会面对法律与实际情况有所抵触的情况,问问周围的法官、检察官或多或少都曾为了这类案件吃不香、睡不着的经历。身处基层的我们,是最关心各种改革制度是否顺利推行的个体,每一项改革都牵动着我们的每一根弦。
目前各地的试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也取得了很大成效。我们也可清楚地看到,通过此次改革,将全面实现人财物统管直指去地方化这根司法体制改革的‘硬骨头’,意味着我们的检察官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维护司法公正,当我们踏上检察事业这征途,必将坚信改革会给检察官们营造更光明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