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振希,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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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制司法语境下的法官终身责任制
当前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除了员额制之外,就应该是法官终身责任制了,而这也是备受广大法官诟病的一项改革举措。尤其最近频频爆出的法官因办案被追责的新闻,更是让不少法官心头发凉脊骨生寒。
最典型的要数前段时间炒的火热的王桂荣玩忽职守案。虽然事情过去了好几年,但该案的判决书一经在网上发布,就被频频转发,仿佛一记闷雷在耳边炸起,震裂了不少法官对入额的期盼。谁没有几件、十几件上报审委会讨论、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谁没有几件、十几件当事人投诉、信访甚至缠访的案件?一旦出了事端,需要追责,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这些问题其实各位法官们心里都有明显的答案。
司法终身责任制其实并不是让法官们对“入额”感到颤栗的拦路虎,责任制背后缺乏相应的法官职业和权利保障机制及具体举措才是让法官心凉的原因所在。绝大多数法官在承受每年办理数百起案件的巨大工作压力下,都能够做到依法公平公正裁判,无论是追求法治的内心信仰、践行法律的职业操守,还是职业道德和纪律约束都不允许法官们肆意妄为甚至徇私枉法。然而,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即便法官们能够确保依法履职,也不敢保证就不受一些长期存在的“潜规则”的侵扰和威胁。
按照波斯纳的观点来看,中国的法官制度是典型的职业制司法,并不像美国那样的旁门制法官们,是在从事其他法律职业一段时间后才成为法官的。作为一国文官体制的一部分,职业制法官与其他公务员几乎没有区别。
在职业制司法的语境下,如果不能完善职业和权利保障制度,对法官终身责任制的要求无疑就给法官们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我们的司法传统有太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法官缺乏独立性。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都说法官是以人的身份从事神的职业,然而在现实中,作为“半神”的法官往往要遵循太多指挥棒的号令。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都有太多的身不由己,没有独立的人财物控制权,上下级指导关系以及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色彩等各种因素都成为制约独立审判的掣肘。当然,这些也是此轮司法改革的对象,至于成效如何,则要留待实践检验。
判决缺乏既判力。在很多国家,既判力原则已成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理念:一旦法院终局裁判确定后,它就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判断,它不但约束双方当事人必须服从该裁判的内容,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也要求法院在此外的案件中不得对已决事实重新进行审理,更不得做出与之相矛盾的裁判。当事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对司法的既判力保有极大的尊重。然而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来看,司法的既判力并没有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而受到尊重,更不存在制度方面的保障。
投诉信访压力大。“信访不信法”的客观情况确实存在,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对裁判结果不满意时,动辄以投诉、信访相要挟。通过信访、上访的方式谋求其他公权力的介入,以期干涉、推翻司法已决事项。这已成为当下的一种普遍行为模式。而一些媒体甚或别有用心之徒最擅于利用一些个案进行炒作,煽动甚至操纵民意干扰司法。而民意往往并不在乎对司法体系尊严的维护,这就导致了法院和法官的压力不断增大。
当然,这些只是影响法官正常行使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因素,也是当下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一些难题。任何政策要发挥作用,必须通过现实条件的检验,而不能只诉之于严谨的逻辑和精确的推论。
其实法院的干警们要求并不高,之所以选择这个职业,是出于内心对法治、对法律的执着和热爱,如果不喜欢法律,就不会自我选择进入司法系统。司法改革的推进,应当充分考虑广大法官群体的实际情况,关注法官们关于职业保障和工作待遇的最殷切期盼,只要切实解决了这些困扰法官的现实性问题,中国的法官们都敢挺直胸膛以司法良知坦然面对终身责任制!
我等法吏本忠良,卅载春秋献公堂。但使后顾无忧患,终身追责又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