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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公正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24      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点击:

审判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被动性、滞后性、中立性、裁断性、终局性的特点应当并敢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疑罪大胆宣判无罪。唯有这样才能形成倒逼机制,使侦查阶段、起诉阶段等诉讼活动围绕审判活动来展开。

  

□徐汉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系统地讨论了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改革举措对于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侦查、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离心化”倾向及“失重”现象,剖析侦查、起诉、审判三者关系提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构想,完善诉讼构造,推动诉讼体系与诉讼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公正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情回应

  一、回应对传统诉讼理念的诸多挑战。诉讼理念是诉讼主体依据一定的诉讼模式、遵从一定的诉讼规律,运用既定的诉讼机制所形成的诉讼活动和诉讼惯性所凝结的诉讼价值、诉讼理念、诉讼意识或者诉讼社会心理,从而对客观的诉讼活动予以引导、规制及能动作用的诉讼意识活动。我国传统的“分段职权诉讼”、“平行配合制约诉讼”导致诉讼活动“中心”尤其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缺失,抑或“审判中心主义”始终未能确立。尽管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历经两次大修,并且引入了许多新的诉讼理念与诉讼价值。但由于传统诉讼机制的制约,诉讼构造设计事实上一直秉持由侦查机关扩权与辩护权的适度增量增加,而始终没有一个贯穿侦查阶段作为诉讼活动起点,或者作为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前奏的“审判中心论”的贯穿,而是“侦查职权中心论”仍然起到主导作用,以致侦查过程中所表现出对财产权使用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的保留,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的弹性规定。

  二、回应传统诉讼文化的挑战。诉讼文化是人们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受制于一定的诉讼制度、诉讼构造、诉讼实践活动所形成的诉讼观念、制度安排、行为模式乃至诉讼物态的综合体,抑或是诉讼社会形态历史的表达与现实的传承。中国数千年的“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司法与行政一体”,以及“父母官”确保“一方平安”的天职,使其暴力取证、程序缺失的行政司法,与家法族规、行会行帮多元的调整社会冲突、利益争讼,司法刑讯逼供的传统诉讼文化成为我国现今既存的诉讼制度安排、平行诉讼构造、分担流水作业诉讼运行的文化根源。这种诉讼文化的一大特质是忽略诉讼规律对诉讼制度结构的准确定位及科学安排。

  三、回应传统诉讼模式的挑战。诉讼模式是一定的诉讼价值(抑或职权中心论、当事人主义论、平行流水作业论、多中心论、公正审判中心论)为导引、界分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上的性质、地位,赋予其相应的诉讼职权,以控、辩、审为基点的诉讼构造,确保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运行,实现诉讼的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维护公平、实现正义,增进诉讼参与人乃至诉讼文明福利获得的一种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理。当下,法学界法律界掀起了一轮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讨论,对推进我国“以公正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积极意义。事实上,促成“起诉率高、撤诉率低”,“有罪判决率高、无罪判决率低”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起诉一本主义”的缺失,而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构造需要进一步创新,借鉴吸收国外诸多成功的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从基础性诉讼制度安排层面制约和防止法官专断、司法腐败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官防止侦查滥用的“梦魇”和防止审判权的“专断”功能,完善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构建检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标准

  从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冤案错判的沉痛教训出发,反思诉讼制度不完备问题,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以审判为中心”是否有一个可供度量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使形式上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构想转化为实质意义上可操作、可评价、可度量、可预警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呢?这是值得进一步探究和亟待回应的。

  “以公正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既需要重构贯穿诉讼活动全过程的、体现司法公正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标准,也需要关照诉讼各阶段上的不同诉讼特点。无论检察机关是作为专司公诉的机关,还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性质地位、职权配置、运行模式虽各有差异,但共同一致的特点是通过审查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提出量刑建议等,发挥着“护法机关”和社会利益“守护人”的作用,其职权行使发动之诉具有主动性、强制性的特点,而审查之功能则具有被动性、滞后性、中立性、裁断性的特点。

  因此,以“公正、公平、正义”等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来测度、评价、预警、矫正检察权行使,是有着厚重的基础条件和实施意愿的,以公正审判为中心,也是与其履行法律监督的天然职责相匹配的。审判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被动性、滞后性、中立性、裁断性、终局性的特点应当并敢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疑罪大胆宣判无罪。唯有这样才能形成倒逼机制,使侦查阶段、起诉阶段等诉讼活动围绕审判活动来展开,“以公正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才能为各方所接受,“以公正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创新才能找到共同的取向,“以公正审判为中心”要不要提出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也就是需要将“以审判为中心”修正为“以公正审判为中心”,由此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建立“以公正审判为中心”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

  “公正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标,是联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纽带,也是检验审判活动公正与否的唯一标尺。“以公正审判为中心”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应当包含如下要素:1.从事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的人员必须是适格的、具有一定法律职称等级的有一定司法经历的侦查官、检察官、法官;2.科学完备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体系;3.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与证人人身保护协调平衡制度;4.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办案责任制;5.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6.建立侦查官、检察官、审判官对上司有关司法活动指令的异议权与抗辩权制度;7.建立侦查机关采取人身与财产等司法强制措施适用全面交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制度;8.建立检察指令权行使范围、运行程序、撤销纠正等监督制约制度;9.取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个案作出指令的做法;10.建立跨地区检察院、法院或者巡回法庭、巡回检察庭制度等。同时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程序、职责、范围,把“公正司法、公正审判”考核评价作为衡量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标准。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2015-07-08 )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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