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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特刊(二) | 一年司改“破冰之旅” 形成一批可复

发布时间:2015-07-23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2014年6月6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翻开了历史性的一页,这一天将注定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意义非凡的座标。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4年7月12日,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示精神和中央司改领导小组部署,上海在全国率先拉开司法体制改革大幕,选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检察院共8个单位,开展先行试点。2015年4月23日,上海召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全市三级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试点。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在十届市委六次全会上指出,上海要举全市之力,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总书记的要求,完成好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这两项重要改革任务,确保可复制可推广。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上海司法体制改革遵循和执行的是中央精神,必须着眼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大势,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中央顶层设计与上海司法实践相结合,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委政法委应当切实发挥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督促推动的作用,做到把握方向不动摇、破解难题不退缩、有效推进不停步。”

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下的关键“落子”。回顾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整整一年的“破冰之旅”,可谓步稳蹄疾,众志成城,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实行员额制,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优化人员结构,强化办案力量,上海率先探索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在改革中,上海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并确定了三类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这样,就能确保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

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员额制,既是此轮上海司法体制改革的亮点,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事实上,在改革之前,上海各单位法官、检察官比例,普遍超出33%的员额。其中在职法官占在编干部总数约56%,在职检察官占在编干部总数约71%。要完成员额目标,落实人员分类定岗,涉及到每一名同志的切身利益,可谓困难重重,为此全市上上下下做了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

“员额制的核心在于让法官、检察官真正回归其职业本源,让法官更像法官,让检察官更像检察官。”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教生介绍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上海想了很多办法,最后采取“双向选择、自愿转岗一批,竞争上岗、退出一批,内部调整、调出一批”等措施,不仅有效解决了人员分类定岗问题,而且保证了司法队伍的优化和稳定。

在先行试点法院、检察院中,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分别为27.6%、29.9%,均未用足33%的员额。改革敢于“动自己的奶酪”,这给法官、检察官队伍未来职业发展留足了空间。

上海明确规定,入额法官、检察官都要亲自办案,包括院长、检察长、庭长,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委员,并对办案情况实行年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法按程序退出员额。对此,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利民感同身受,“司改以后,所有的院庭长都编入了29个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本人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庭长,一年以来作为审判长主审了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案件将近140多件。”

法官、检察官员额要降到33%。有人担心,案件量逐年见涨,法官、检察官人数却要压缩到33%,会不会出现案多人少的矛盾?实践证明,改革以后,2014年,4家先行试点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7803件,占全市法院的五分之一,审结116527件,同比分别上升9.9%和12.59%。2015年1至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93万件,审结28.01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5.8%和11.3%。

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指出,“实行员额制后,法官总数少了,但一线办案的法官多了,审判一线的人数实际增加了18.5%,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由原来的1:0.75增加到1:1.5,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大大减轻,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所以说,改革是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而不是加剧了矛盾。”

2014年9月5日,上海首次任命了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产生的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全部编入专业合议庭或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主要负责审阅案卷、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草拟法律文书、协助开展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工作。

 

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亲历性的要求。改革之前,上海各级法院检察院也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有层层把关的制度,但没有层层把关的责任,责任追究难,办案效率低。完善司法责任制,就是要体现司法亲历性,实现权责统一,提升法官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积极性。为此,上海抓住放权与监督两个关键,探索了一些有效举措。

为了把“放权”做到位,上海市采取了三项措施:规范文书签发制度,明确院、庭长对自己没有主审的案件不再签发裁判文书;完善审委会、检委会工作机制,审委会、检委会重点讨论对法律适用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规定行政岗位管理职责,院长、检察长、庭长主要负责审核程序性事项、监督管理办案质量效率等,确保不再通过“行政化审批”进行个案管理。同时,建立法官、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既为法官检察官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又为业务交流搭建了有效平台。

“过去办案实行的是三级审批制。一个案件要经过承办人、科长和分管检察长的三级把关。”宝山区检察院侦监科殷岩桦对深有体会,“这次司法改革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对我们来说,挑战和触动都是非常大的。不仅阅卷、复核证据等工作要更加细心了,而且办案的责任也更加大了。”

针对社会关心的司法权力会不会滥用的问题,上海积极探索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法官、检察官有独立办案的职权,也更有明确的制约和监督。上海积极推动和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上海还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权力清单,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凡在权力清单范围内的职责“必须为”,凡权力清单没有授权的“不可为”。同时,建立执法档案,实行办案质量全程管控,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检察官权力清单是落实检察院办案责任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一点是使检察官真正成为执法办案的主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另外一个是我们有两项监督措施,就是对15类案件必须要由检察长审核把关。还有对宣告无罪或者由于办案质量造成国家赔偿或造成办案当中的执法事故,要进行评估,明确责任。这两项措施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试点法院、检察院改革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也使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了改革带来的变化。上海市人大代表、律师孙洪林说,“改革后办案更加规范了,也更透明了,法官和检察官更专业、更敬业、也更有担当了,他们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有了大大的提高,那么我们律师明显感觉到司法改革的目的应该是达到了。”

 

除了实行员额制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相关经验外,实行遴选制和建立保障制约机制也是此次司改的重大成果经验。

 

实行遴选制,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遴选体制

 

为了把好法官、检察官入口关,上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由第三方机构对选任法官、检察官进行专业把关,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水平,让审理者有能力裁判。

为了统一遴选标准、提高遴选效率,上海市将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合并,组建了一个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共15人。其中专门委员7名,由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大内司委、市公务员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分管领导组成。同时,从资深的法学专家、业务专家、律师代表中挑选8名同志,组成专家委员。遴选委员会主任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沈国明同志担任。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遴选团体的广泛性、社会性和专业性,有效提升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公信力。

遴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两个办公室。秘书处设在市委政法委,负责会务和联络协调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遴选的基础性具体工作。

“遴选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环节,初选主要由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包括受理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业绩考核、书面考试、面试、民主测评、党组审议、推荐候选人等8个环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章华介绍,“终选由遴选委员会组织,包括确定入额数量和比例、听取办公室汇报、审核候选人材料、面试、审议表决等5个环节。”整个遴选可以说是“过五关、斩六将”。

遴选委员会只解决专业问题,遴选方式以考核为主。通过考核办案数量和质量,把司法能力强、办案业绩优、职业操守好的人选拔出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委员、上海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沈志先说,“在遴选的过程当中,应该说这些法官、检察官入额来面试的,基本上的水平和能力还是不错的。但是有的法官是长期在法院或是检察院工作一线工作的。有的呢,在这一方面还缺少经验,那么对于在这些方面缺少经验的呢,我们认为他还需要再去磨练一下,所以市法院、检察院推荐的人选没有全部入额,主要在这个问题上。”

经过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后,入额人选还要按照组织程序报党委审批。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公务员局局长陈皓指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无论是实行法官、检察官遴选制,还是推行分类管理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既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体现了司法规律和司法特点,可以说,整个改革实现了预期的目标。”

目前,8家先行试点法院、检察院通过首批遴选,按照“统一遴选、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程序,共产生了531名入额法官、308名入额检察官。其中,不仅有来自法院检察院内部的业务骨干,还有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出来的优秀分子。

 

建立保障约束机制,促进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为了体现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上海方案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也建立健全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根据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特点,上海实施了法官、检察官有条件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制度。上海还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司法职业保障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对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

司法工作团队特点明显,优质高效办理案件,离不开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紧密协作。为此,上海正积极研究,对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收入水平,分别按高于普通公务员20%和10%的比例安排。

为了严肃纪律作风、严格职业操守、维护司法公正,上海出台了《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对司法人员职业内外行为进行规范。比如,严禁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法官、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市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李永蘅原来是徐汇区检察院的一名公诉人。几个月前,徐汇区检察院开始了检察官的遴选工作。由于其丈夫是律师,按照规定必须“一方退出”。为此,李永蘅离开了检察员岗位,选择到院办公室工作。她说,“这次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创造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这对检察官的职业身份要求就更加高了。现在我调到了司法行政部门,也会充分的理解这次司法改革的目的,在新的岗位上做出新的成绩”。

历经一年的改革探索,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任重而道远。上海一定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孟建柱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再接再厉,不辱使命,为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担当“探路先锋”,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 | 《上海法治报》

撰稿 | 上海法治报记者 王川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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