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国庭审应该采用民决团制度
作者:陈金华
作者简介:陈金华,湖南人权律师、民决团制度推广者、收藏家。
我应陈泰和律师的邀请参加了在广西北海市举办的“民决团”学术研讨会,现场参与了模拟法庭并扮演担任现场法警的角色,结合自己从事12年专职律师的工作经验认为中国庭审应该采用民决团制度。具体理由为:
1、原、被告双方可以自己挑选担任民决团的组成人员。这就消除了中国现行回避制度的立法缺陷。中国现行的诉讼制度需要回避申请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司法腐败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行为时才予以回避。假设司法腐败的行为发生在一个申请人连门都进不了的特定场所。申请人如何去取证呢?更何况,这些司法腐败的工作人员都是掌控权力者,即使申请人取到了证据,这些腐败分子也会漠视申请人的权力,因为没有强有力监督部门对他进行有力的惩罚。这就造成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普遍性的腐败并将这种腐败所造成的后果想尽千方百计去转嫁给没有实施司法腐败的一方律师。于是,中国司法界就出现大面积的有法不依,甚至打压、诬陷、迫害一些有正义、良知、没有行贿的律师。这既有政治体制的问题,也有中国立法的缺陷。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不能实现根本性转变之前,只有采用这种民决团制度才能有效消除这个回避制度的先天性不足。
2、民决团制度能有效解决大面积因一方当事人不服司法判决而去上访的现象。因为当事人对于自己在庭审时挑选出来的担当自己裁判官的成员肯定具有信任感,不然当事人就不会挑选他们。当这种裁判结果不利于己方时,自己也会愿意承担自己挑选裁判官的这种后果,也就不太容易去上访。
3、民决团制度决定了一方行使控诉权的人是律师,另一方行使辩护权的人也是律师,这就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也能解决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效交流的问题。
4、民决团制度决定法官只能就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将认定事实等判决权力全部交给民决团。这就消除了中国目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大面积司法不公的现象,有利于老百姓尊重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信服法律,从而避免老百姓走极端出现杨佳杀警、法官被杀或暴力革命等流血事件的发生。
5、民决团制度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只要你愿意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被当事人挑选出来担任自己裁判官的角色。这就能很好地排除司法权为某个特定的阶层、特定的利益集团、特定的政党服务,避免司法权成为打压、专政、迫害人民的工具。法治的最高境界应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人民约束政府的工具,而不是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
6、民决团制度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当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时,法院就自行将执行案移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判决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直接以妨碍司法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此英美法系的国家不存在中国式执行难的问题。
7、民决团制度赋予了被告具有沉默的权利,能有效遏制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被告坐在法庭上除非自愿担当证人的角色,否则,法官也无权对其进行询问,民决团成员也无权对其进行询问。只有当所有的有罪证据能形成一条有效的证据链,能排除合理性怀疑时,民决团的成员才有可能宣告被告有罪。
8、民决团当庭裁决的方式不给一方当事人行贿的时间。被告方在开庭前不知道民决团的组成人员,只有在开庭时双方进行挑选民决团成员时才知道参加今天开庭的民决团组成人员是谁。这样就不给被告人的家属去找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空间。当庭宣布裁决结果,不给当事人提供司法腐败的时间,这样就能有效的防止司法腐败。
9、民决团制度能防止执法人员随意侵犯律师合法权利行为的发生。民决团成员就案件的事实有权认定,法官只能就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这样法官就会依法安排律师阅卷,也许就不会发生江西高院不允许乐平案件律师团阅卷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许会允许余文生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因为最终的司法裁定权有了广大人民的参与,就有可能制约警权的滥用。这些违法的执法人员会担心人民去起诉他们,害怕人民判他们败诉,追究他们的责任。有了广大人民的参与,人民就会知道屠夫抗议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江西高院不允许律师阅卷引起的。人民就会认为屠夫的抗议行为就是一种合法合理的正当防卫行为。因为违法法官也会害怕人民宣判屠夫无罪,要求违法法官主动辞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能有效制止承办法官的违法行为。
民决团制度具有这么多的优势,中国的诉讼制度也应该采用这一目前地球上最好的诉讼制度,把司法权还给人民。
来源:作者赐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