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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九问!

发布时间:2015-07-15      来源: 李迎春一律师的法律博客    点击:

奚晓明因为违纪违法,无疑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对现在的司法系统而言,的确需要好好地思考上述问题,从而为司法系统的良性运作提供更加充分的准备。
 

文 | 李迎春( 李迎春一律师的法律博客

来源 |法律博客

 

近几年来,几乎每一个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手上都有几本由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所编著的书籍。作为民商领域的实务专家,被称为“学者型法官”的奚晓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被中纪委调查,消息来得如此突然,令许多律师界同仁都唏嘘不已。

 

从奚晓明的履历看来,其18岁参加工作做警察,高考恢复之后,考上了吉林大学法律系。自此之后,奚晓明可以说一辈子都是在跟法律打交道,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干起,先后做过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后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这样一份履历,是一份非常完整的法学专业的履历,也是真真切切地“以法律为职业”。现在,用“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来形容奚晓明的法律人生,的确也有着某种暗合与对应。

 

奚晓明的问题无疑是其个人的问题,揪出这么一个大老虎,无疑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健康的运转。当此国家力行“法治”,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当口,作为原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奚晓明的涉罪尽管不会阻滞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其也难免引发我们对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深入思考。这些问题,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值得高度重视,甚至有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司法改革的成败。

 

 

问一:基层法官有没有可能坐上“直升机”,升任最高院副院长?

 

 

 

按照老百姓的思路,我们首先想问的是,根据现行司改方案,基层法官,有没有可能在自己的法官生涯中,坐上“直升机”,有朝一日也能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作为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不仅代表了一种职业的尊荣,更代表了法律专业的巅峰。基层法官是我国法官体系中的绝对多数,要让他们看到职业上的希望、薪酬上的希望和专业上的希望,而不是在基层“打转转”,不是仅仅到上级人民法院“挂挂职”,或者简单的交流和学习。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我们不知道相关改革方案设计者,有没有为基层法官预留这样一个“梦想和希望”,有没有为基层法官升任到最高院提供相应的制度化的路径?

 

不是每个法官都有奚晓明那种幸运。在某种程度上说,奚晓明的职业生涯的确幸运,也是平坦顺畅的。从吉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做书记员。现在的法学本科、硕士可能都没有这种幸运了。那么这样的一种幸运,会不会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中有所体现,从而垂青于现在尚在某个基层法院兢兢业业办案的年轻法官?为基层法官确定一幅晋升的图景,从而让他们看到希望、看到未来,无疑应当成为制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问二:怎样才能让法官囊中不羞涩,生活有体面,职业有尊严?

 

 

 

如果说我们前面的问题是为在职的法官提供一幅未来的图景,这里的问题则是关乎法官的现实关怀。记得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陆续出台之际,许多的在各级法院任职的同学、朋友都有“想从法院出来”的打算,有的真的已经付诸了行动。一时之间,法官离职成了许多人茶余饭后的谈资。问其缘由,大多是因为“事情多,待遇又不好,还不知道未来在哪里。”

 

尽管,在许多人心里可能觉得“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难道还不够好?这其实是对法官的误解。在我们的执业过程中,我们所接触的法官绝大多数都是敬业、清廉的,根本没有那么多“吃请”,更没有“吃拿卡要”。真实的状况是,许多法官拥有名牌高校的硕士、博士学位,待遇并不高,几年下来,娶不起老婆、买不了房。因此,司法体制改革,虽然我们不能期待大幅度地增加法官的待遇、报酬,但法官收入的实际改善,也是留住人才、稳定司法队伍非常重要的课题。

 

 

问三:法官遴选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标准?现行遴选标准与程序能不能确保“选出优秀的人”充任法官,并且一直优秀下去?

 

 

 

在法官遴选问题上,司法改革方案确定了可以从学者、律师等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群体当中遴选法官的方向,并且也明确了将“法官、检察官”从现行公务员法当中剥离出来,从而更好地确保法官的专业性和职业特征。在实务操作中,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商建刚律师日前被选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的确给实务界吹来了一股新风。

 

现在的问题在于,遴选法官有没有可资操作的标准,或者说究竟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中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宪法,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专业学位和学历要求。不能担任法官的情形则只有两项: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显然,如果以这样的标准来遴选法官,可选的范围是非常大的。以奚晓明的法律生涯而论,其业务素质在业内是无可质疑的,道德品行也得到诸多好评,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33年,最终却身陷囹圄。未来遴选法官的机制,如何确保不要将另一个“奚晓明”选入法官队伍并提拔到高位?

 

诚然,我们在遴选法官的过程中,不能以“只关注现在,无法关注未来”为借口,也不能仅仅将“遴选一个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而恰恰需要确保的是“选了一个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如何保障其一直优秀”。这是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的问题,“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不好的制度则可能诱使好人变坏”。

 

 

问四:一个法官究竟办多少案件才适合?有没有量化的可能?如何在案件积压与审理期限之间寻求平衡?

 

 

 

基层法官案件多,压力大,这在业界已经是共识。根据调查,“法官去年人均审结案件300件左右,有的法官一年甚至达到338件。基本上可以说是白天审案件,晚上写文书。”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案件多的状况类似,“周六加班已经是常态,没有办法,案件多。即使是院里不安排加班,自己也要过来加班的。事情摆在那里,一叠叠案件堆在那里。你不加班可能吗?”

 

在律师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问:“这个案件判决下来大概需要多少时间?”以前,我们还能遵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告诉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期限。可是,现在我们基本上只能以“不确定”来回答。因为,作为律师,我们也理解,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案件,不是法官不想如期结案,而是案件太多人手不够,根本顾不过来。只能一个个案件要领导审批延长期限。就工作量而言,这就是当下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基本状况。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所应当考虑的实际问题。有没有可能将每个法官主审的案件控制在一定的数量?或者从一定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案件管理进行适当调配?抑或,按照案件的相关统计数据,充实某一个领域或者几个领域的法官人数?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司法体制改革的许多方面可能都要走偏方向、流于形式。

 

 

问五:如何在防范“权力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同时,消解法官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如何从制度上保障法官不被施压、不被孤立、不受打击?

 

 

 

所有纠纷,本质上是利益的纠纷。司法所以重要,就是因为要对这些纠纷进行化解和调整,从而使社会保持和回复到正义的状态。法官作为裁判的具体承载者,无疑非常容易成为利益纠葛的核心和焦点。即使是如奚晓明一般位高权重了,仍然摆脱不了这种宿命。一方面是因为“其上面还有领导”,一方面也因为由如此巨大的利益需要“假手于人”。想必,奚晓明在违法乱纪的时候,肯定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否则,对于一个长时间受规则浸淫的人,要去完全违背规则,不是面临巨大的压力,是不会轻易去触碰的。奚晓明所避免不了的宿命,在我们现行司法体制下,对许多法官来说,又怎么可能置身事外?又怎么可能不屈服于现实压力?

 

是的,现在推行了领导干预案件登记制度,可这个制度到底能不能管用呢?我曾经著文提出,领导干预案件登记制度可能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打招呼”的局面。试想,如果某位领导要干预案件,他怎么可能愚蠢到“亲自批条子”以留下证据,也不大可能直接给办案法官直接沟通?那该如何登记呢?能登记什么呢?谁来登记呢?……这显然是一项听起来很美、做起来很难的制度。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表述,并非涵盖了法官个人或者合议庭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方面,在法官或者合议庭之上,还有审判委员会,还有院领导;另一方面,在许多纠纷的判决上,审委会尚且难以独立决断,更别说法官个人了。因此,现行制度没有设置相应机制,来消解法官个人在面临“权力案、人情案、关系案”之时所承受的精神压力的。

 

 

问六:法官自由裁量权可否有相应标准,如何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相应限制以符合立法旨意?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确有必要,在很多案件中,司法自由裁量权能为纠纷的实际解决提供相对明确、公平的方案。但是,现在的司法裁量权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司法裁量的空间太大。这在民商事诉讼当中、刑事诉讼当中已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了。比如在民商事判决中,诸多法律规范规定,在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这个空间是非常大的;又比如,在专利侵权诉讼当中,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可以在300万之内酌定。

 

300万以内,可以是1万,也可以是299万。这种差别,对当事人来讲影响巨大,对法官而言,却是合法有效的判决;又如,在刑事判决当中,刑期规定5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等等,都是完全有法官自由裁量。

 

其二,司法自由裁量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我们认为,即使是法律规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实际运用依然应当遵循相应的标准。司法改革朝着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并对案件终生负责的情况下,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可能造成“合法侵害”。这是在制度设计的角度应当加以规避的。目前所有的司法改革方案当中,似乎都还没有认真触及这个问题。

 

其三,司法自由裁量权会在一定的程度上诱使法官铤而走险。正因为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会给许多法官造成这样的印象“我是依法判决的”,从而可能诱使在特定案件中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并收取相应好处。这当然不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旨意所在。但因为其具备“合法的外衣”,会让部分法官觉得“没事”,从而果断“裁量”。

 

为司法自由裁量权确立一定的标准,不仅必要,也是有可能的。这种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实现,也可以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予以确立。当然,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从而让法律更加明确清晰。

 

 

 

问七:院领导审案如何常态化?业务与行政事务如何有效区分?院领导审案对审委会会不会有影响?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领导基本不办案。因此,当有法院的副院长开始审理案件之时,许多媒体都当作新闻进行了报道。作为曾经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奚晓明也因审理“3Q大战”案件而名噪一时。现在,司法改革已经明确,未来的院领导审理案件将常态化、机制化。

 

院领导审案行不行?当然行!然而,仔细进行思索,我们还是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是需要司改方案予以认真回应的。

 

第一,院领导审案,审理案件与行政事务是不是应该做一个区分?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例,现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院长一级的设置上基本上是遵循一正五副加纪检组长的结构,是不是每个副院长都应该审理案件?还是其中的一至两名重点在协助院长处理行政事务,其他院领导更多的时间用在案件审理上?随着中院的案件和人数的增加,行政事务也是不容小视。我们最担心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为鼓励院领导审案,就所有院领导每年都“量化”案件数量。

 

第二,院领导审理案件是不是效果能更好?这在许多情形下可能都是值得怀疑的问题。尽管,有许多院领导都是从业务庭逐步升上来的,但一方面也还是有许多院领导并非“精通业务”,另一方面也还是有许多院领导“业务已经生疏”。在案件合议过程中,可能某法官想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恰恰因为院领导在场,却无法得到充分的表达和支持。个人觉得,完全有必要对现行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领导人数、资历、业务水平等进行相应的统计和分析,从而确定“推动院领导审理案件的大致进程”。

 

第三,院长审案,审委会该如何处措?一般来讲,审委会的设置,就是为了认真仔细地评议案件,在合议庭对相关案件提交审委会后,需要审委会进行充分讨论以作出裁决。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院领导既是主审法官、又是审委会成员的情形下,审委会的作用会不会因为院领导审案而有所削弱。在传闻奚晓明所涉的山西首富的案件中,可能就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奚院长都在了,都说了,我们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问八:案件质量如何判断?案件终生负责制需要考量什么?错案如何追责?

 

 

 

法官对案件终生负责,该制度甫一推出,就得到了众多有识之士响应。在我们看来,这其实是一项非常不成熟的制度。因为它缺少能够发挥预期效应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我们前面已经讲到,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不是意味着,实质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任却要由“主审法官”来承担?的确,在裁判文书当中,出现的是主审法官的名字,可问题的实质在于,对于一个判决的形成,主审法官是不是能够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如果不能,凭什么要法官独立承担责任?

 

其次,案件质量的标准是什么?案件质量,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提法。案件质量有无判别标准?是裁判文书写的好,事实、证据、逻辑、规则和法理阐述清晰?是案件适用法律法规精准到位?还是因为当事人满意,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抑或是该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选定作为“审判参考案例”?……这样的标准似乎还没有看到,没有标准,又何谈高下之分?

 

再次,错案如何追责?现在法官又不是终生制,有并非令人“割舍不下”,一旦发生错案,法官可能会果断选择离职。“离职是不是也是一种追责?”案件对错,由谁进行评价?是遵照现行的审级制度来评价?还是由法院之外的机构来评价?……等等,都是没有答案的问题。

 

 

问九:法院和法官的外部监督如何实现?外部监督能不能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外部监督能否“及时挽救优秀法官”?

 

 

 

在这里,我们所指称的外部监督,不是指人大、政协或者政法委等机构对法院实行的监督。因为,这种监督的本质,都还是内部监督机制。许多时候,监督是否实际发生,监督的实际后果,我们都无从得知。比如,在奚晓明案件当中,按照一些说法,很久以来,“奚晓明就被人举报,但一直没有被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举报肯定也向有关机关提起过。我们所讲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媒体的监督。

 

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当然需要遵循一定的界限。然而,媒体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在很多时候可能还是有助于法院的公开透明,有助于法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许多人担心,媒体的监督会导致“未审先判”的情形,事实上,央视已经被戏称为“第二最高院”了。虽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担心,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决媒体监督对法治进步的意义。试想,如果媒体在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上发挥了充分的作用,完全有可能挽救像奚晓明这样“有着优秀业务素养”的法官。一方面,“上面”不敢插手案件,另一方面,“奚晓明也不至于自断前程”。因为,闪亮的聚光灯总是能驱走很多阴影。

 

奚晓明因为违纪违法,无疑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对现在的司法系统而言,的确需要好好地思考上述问题,从而为司法系统的良性运作提供更加充分的准备。

本文转自公众号:法律博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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