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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独立、建设法治中国

发布时间:2015-07-14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

【学科类别】理论法学
【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
【写作时间】2014年
【中文关键字】司法规律;司法独立;法治中国
【全文】

 

    建设法治中国既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这个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笔者以为,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简言之实现司法独立,是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至关重要。笔者如此主张的理由有以下四点:

    首先,司法权的性质要求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的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我国,立法机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权力和职责是制定法律、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解释法律和决定重大事项,但它本身并不专门负责裁决纠纷、解决争议。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也不专门负责裁决纠纷、审判案件。只有司法机关的专门职责和权力是依照法律裁决纠纷、审判案件。所以,司法权的性质是裁判权,而裁判权的性质要求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判断。独立判断、不受干涉与干扰,是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必要前提,这已为无数经验事实所证明。

    其次,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独立。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动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而且要求对所有公权力的公认限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的本质是一组反映社会正义感且高于一切公权力的规则,拥有政治权力的个人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束缚,简言之,法治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而宪法和法律至上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就是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所有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进行裁决和审判,唯此,法治才有可能实现。

    再次,司法权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要求司法机关独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包括若干重要的、功能不同但互相补充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决策机关、规则制定机关、执行机关和运转枢纽。掌握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不是决策中枢,也不是规则制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但却是运转枢纽。我们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都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安排工作与生活,但是我们知道,总会有偏离宪法和法律规则的事情发生,总会存在由于追求(不当)利益等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与争议;公民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公民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甚至政府机关之间都有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与争议。在当代中国,由于“条块分割”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所以存在着“矩阵难题”,{1}188使得现实生活中的争议和纠纷更为复杂。掌握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根据法治原则,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解决纠纷,就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维护现代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运转枢纽。

    最后,司法机关在现代国家中的功能要求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在现代国家有两个功能,一个是纠纷解决功能,一个是充实法律规则供给的功能。与纠纷解决功能相比,司法机关充实法律规则供给的功能是次要的、派生的,在国家机关的功能分工体系中它也是次要的、辅助的。但是,这个功能是确实的,它不仅为绝大多数现代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实,也为新中国建立六十五年来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实践所证实。司法机关这两个功能的正常发挥,都以司法独立为必要条件。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司法独立需要艰苦努力才有可能实现。笔者以为,下面两方面工作对实现司法独立非常必要。

    首先,深化理论研究、实现观念转变。虽然司法独立符合司法规律,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六年来的经验表明,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非常不容易。以社会演进的眼光看待司法独立在中国的实现,需要首先实现文化、观念上的转变。因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意味着宪法和法律至上,而这在有着长期人治传统的中国是史无前例的。美国学者福山认为,政治制度的变异可以按计划,那些可以带来较强军事和经济力量的制度会取代比较不成功的制度,而成功进化的制度是借文化获得传递的。[1]笔者对此判断深以为然。深化理论研究、实现观念转变,是在中国实现司法独立、真正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前提。笔者以为,下面两个观念对于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至关重要。

    其一,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而宪法法律至上被接受为社会和国家的内在的、固有价值。最深刻意义上的法治意味着:社会产生共识,其法律是公正和既存的,能够约束所有掌握公共权力者的行为;享有最高权威的不是统治者,而是宪法和法律;公共权力只能来自宪法和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这样的一系列观念需要一定的道德、价值、文化或精神基础。在有些国家,宗教是这种法治的精神基础。笔者以为,我们还没有完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法律至上观念的道德、价值、文化或精神基础。这方面还有很多的理论工作要做。

    其二,法官忠于宪法和法律、“从道不从君”的观念。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制度基础。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反映了社会共识和社会正义感,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官忠于宪法和法律,就是忠于人民忠于党。应当保证法官在制度上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只有宪法和法律才是法官的上级。中国在历史上虽然没有司法独立的制度,但有司法独立观念的思想资源,这就是“从道不从君”{2}139的思想。在当代中国,“从道”就是忠于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高于所有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从道不从君”精神经过现代社会实践的改造和升华,可成为支撑法官忠于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基础。

    其次,做好带有试错机制的整体规划,扎实、有效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变革,逐步实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改革目标,但无法一蹴而就。朝向司法独立的司法改革需要着眼于同社会演进并行的制度建设。所谓整体规划就是在制度上进行人们通常所说的顶层设计。例如,法官体面工作的职务保障,为他们有尊严、有信心地依法独立审判提供制度基础。整体规划有助于司法改革与社会变迁、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有机联动,因此是必要的。当然,司法改革的整体规划、顶层设计不一定十全十美,但这不影响司法改革实践的推进。只是我们要有一个开放的司法改革的试错机制,以便在实践中纠正失误,做到司法改革的理想主义目标与实用主义操作的平衡,朝着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目标不断前进。

 

【作者简介】
张骐(1960-),男,河北邯郸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
[1]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7页。
【参考文献】
{1}[美]李侃如.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M].胡国成,赵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章诗同.荀子简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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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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