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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应当保留吗?编者:各专业单设仅讨论审判庭决定

发布时间:2015-07-14      来源: 行政诉讼观察    点击:

审判委员会的去与留

杨翼飞(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此次司法改革未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中国法院独有的一个机构,该机构的成员包含法院院级领导和行政、民事、刑事、执行各类法官及综合部门领导,该机构并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该机构却具有最终决定权。该机构实施所谓的民主集中制,并无确定的决策机制。

 

审判委员会曾经发挥过一些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九十年代,三线以下城市的大量法官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很多还是转业军人。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这些法官不能很好的把握,经过审委会的讨论,可能会在专业性上有所提升。

 

但是,在案件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本身就成了问题。

 

其一,审判委员会违反了司法的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该原则要求最终做出判决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亲自进行事实调查、听取举证质证意见并聆听法庭辩论。这是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情是否属实做出一定的判断,而直接接触当事人,观察其神态,听取其现场陈述,有助于这种判断的做出。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展示证据、进行质证并开展辩论。与直接原则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当事人在法庭上通过言词的方式陈述案情、描述证据并进行辩论时,法官可以通过观察形成自由心证。观察的前提,当然是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

 

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均要求做出判决的法官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并不直接参加庭审,仅是听取合议庭法官的汇报并做出决定。而汇报的过程,必然省略了大量内容,无法全面反映庭审中各当事人的表现,因此也无法准确地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取舍形成心证。

 

其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策权损害了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仅仅依据法律和良知审理裁判案件。这意味着,除了法律,法官不对任何人负责。法官之上,只有法律,此之谓也。只有确立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决定”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才能真正实现。

 

如上所述,审判委员会并不亲自审理案件,但是却对所谓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这也就意味着,审理此类案件的合议庭无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并无任何司法独立可言。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审判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会尊重合议庭提出的裁判建议,但即使如此,法官仍然是不独立的,其能否仅依据法律和专业判断做出裁判,完全取决于审判委员会是否愿意尊重其裁判建议。

 

同时,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也给法院领导干涉案件审理提供了制度化的平台,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由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无明确规范的认定标准,因此,当某个法院领导想要干涉某个正在审理的案件时,他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合议庭将案件交由审委会讨论,并在审委会会议上以貌似客观的方式提出其意见,以干预案件的审判。

 

其三,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性不足。

 

审委会委员包括很多早些年取得法官资格的法院领导、各庭室各专业的法官以及从其他职能部门(政治处、后勤部门)调任的所谓专职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开会讨论案件时,这些委员都会对案件发表意见。一般而言,进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本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法官进行分析和指导。但是,实际上,参与讨论的却恰恰是一些不具有法官资格(实质意义上的法官资格,尤其指具有一线案件审理经验)的人和一些非本专业的法官。而据笔者调查,很多审委会委员在针对案件发表意见时,并不说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据,仅是依靠经验或直觉。此种讨论,其质量可想而知。

 

同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各种新型案件越来越多,对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例如证券金融类案件、药品类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很多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把握起来尚且有困难,更不用说非本专业法官和非“法官”。而且,由于审委会成员基本都是领导,日程都非常紧,这必然导致审委会会议不能开太长时间,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短时间的了解显然也不足以做出准确公正的判断。

 

其四,决策机制存在严重问题。

 

在正常情况下,独任审判时,由审理案件的法官直接依据事实与法律裁判;合议庭审理时,则由合议庭法官实行多数决。而审委会决策,并无确定的机制。有的法院审委会比较尊重合议庭的裁判建议,有的法院审委会则是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领导说了算。结合上面所述三点,此种决策机制下,裁判的公正性当然无从谈起。

 

其五,法官借审委会推卸责任。

 

一位中院的法官朋友针对当地基层法院法官做了一个调研,其中,关于审委会的部分,认为审委会“审理与判决分离”“发表意见太主观”的比例占74.3%,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法官均认为审委会存在严重问题。但是,主张废除审委会的仅占10%,主张改革审委会的占70%。据该法官讲,主张改革而非废除的原因在于,大部分法官认为审委会可以分担法官的办案风险。可见,绝大部分法官都认为审委会存在问题,只是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才反对撤销审委会。这表明审委会对于司法的专业化和司法正义的实现基本没有正面作用,反而成为法官推卸责任的制度平台。

 

综上,无论从司法原理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审委会都到了应该予以废除的时候。编者: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专业单独设立仅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机构,但不表决,仅把各种情况辩解理论表示出来,由审判庭决定。如果还是由讨论机构决定,且和审判庭意见相左,就由讨论机构对案件负全责,审判庭不负责。如果意见一致,共同负责。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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