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亲自审理案件,可能吗?
杨翼飞(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司法改革推进中,各地法院相继要求院长副院长亲自出庭审理案件。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本应是一个法院业务能力最为精干的法官,既然是法官,出庭审理案件本属应有之义,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官目前承担大量的行政职能和政治职能,致使其无时间也无能力审理案件。此次司法改革推动院长副院长审案,本应是值得庆贺,但就目前报道的情况而言,形式大于实质,且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目前各地法院相继出台了要求院长副院长审案的规定,如广州市中院发布了《关于各业务庭和审判执行人员年度岗位办案任务的规定》,广西防城港市法院发布了《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办案制度》。但是,这些规定要求院长副院长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量至少,聊胜于无,如上述广州市中院要求院长每年需办理两起案件,广西防城港市法院要求院长每年办理案件三件以上。如此少的审案数量要求,除了具备宣传作用,实在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其二,院长副院长的能力是否能胜任审理案件的要求。在一二线城市的法院中,其院长副院长一般来说具有相对较强的业务能力,由其审理案件尚无大问题。但是,三线以下城市尤其是一些县级法院,其院长副院长很多都是其他机关的领导调任,比如目前备受质疑的浙江平阳县委书记拟调任台州市中院院长。这些由其他机关调任院长的人员大部分不具备基本的法官任职资格,更无能力审理案件。各法院强行规定由其审理,要么流于形式,要么牺牲正义。无论如何,均背离改革初衷。
其三,笔者随机对认识的法官朋友进行了调查,被调查的法官分别位于北京、湖北和江苏,既有中院,也有基层法院。根据各位法官的反馈,院长平时的工作主要是参加会议,其中院内会议包括:有党组会、政治学习会、中层领导会议、审委会会议、工作汇报会等;院外的包括:政府的工作会议、接待上级调研会议、外出调研会议等。这些法官普遍认为要求院长副院长审理案件必然是流于形式,其所审理的案件基本是其他法官提前做过大量工作,仅需要院长副院长在形式上走一下庭审程序即可审理完成的案件。
其四,笔者亲历的副院长审理,证实了第三点的调查。笔者日前有一个案件开庭,这个案件本来已经在某位法官的主持下开过两次庭,相关的庭审程序均已结束,但前段时间通知要再次开庭。原来,审判长由原法官更换为副院长,还有专门人员携带相机拍照。开庭后,副院长仅询问了一下双方是否坚持前两次庭审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的观点,前后十分钟左右,就宣布休庭。休庭十分钟后,再次宣布开庭,并当庭宣判。过了两天,澎湃那篇各地法院院长亲自到审判一线审理案件的报道就出来了。
要解决法院领导不审理案件的问题,首先,就是院长副院长的职能转变,去除其政治职能,减少其行政职能,如此,领导们才不需要参加这么多会议,并有时间审理案件;其次,严格依据《法官法》的规定,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中拣选人员担任法院领导,如此,领导们才有能力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