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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安:司法职业尊荣的体现与效应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 学习时报    点击:

司法职业尊荣与司法公信力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如果说司法职业尊荣的提升在一定层面上是对每一个司法从业者个体认同的话,那么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则是对整个司法行业、司法群体的整体认同。我们会发现,很多提升司法职业尊荣的改革思路、方法途径本身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这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从个体到整体,不断凝聚合力的过程。

  职业尊荣是从事某一工作的职业个体对所司职业的高度认同感、自豪感和社会公众对该职业群体的尊崇。司法职业尊荣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从业者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高度自我认同以及社会、民众对于司法职业者正面形象的肯定性评价和尊重。当前,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官、检察官正在面临职业发展的重要关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的很多改革举措都涉及到司法从业者的任职资格、职业待遇、职业保障等相关问题,这些改革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息息相关,决定着未来司法群体的整体素质以及司法职业的繁荣发展。

  司法职业尊荣的体现

  职业尊荣可以从诸多可量度的指标、参数中得以体现。结合司法职业的特点,并通过考查法治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经验,我们认为司法职业尊荣至少大致可以从司法官的任职资格、社会地位、职业待遇和身份保障等侧面予以考量。

  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是社会个体对从事某项职业基本条件的满足。任职资格把控着某一行业群体的入职关口,决定着该职业群体整体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品格。一般而言,任职资格要求越高,条件越苛刻,从事该项工作的群体其职业尊荣就越高。就司法职业而言,法律工作纷繁复杂,涉及面广,与人打交道频繁,其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技能的运用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如果司法职业的任职资格过低,大量的法律素养低下者进入检察院、法院,势必会对司法官的整体形象产生巨大的冲击,拉低司法职业尊荣的应有标准。由此,不少国家为了强化司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崇高,在司法官的准入资格上都有着严格的任职条件和制度控制,从而抬高入职门槛,从行业起点就开始筹划如何提升司法职业尊荣。

  职业地位。职业地位是指某一职业在社会环境中所处的高低位置,是一种社会评价,即职业声望。职业声望高,意味着社会地位高,职业活动的权威性亦高,社会对其行为也越容易给予赞同的评价。职业地位是职业尊荣精神层面的重要反映。就司法活动而言,司法判断的独立性、司法裁断的权威性必然要求社会对司法职业有较高的认同。检察官、法官是法律的守护人、正义的最终实现者,司法官的地位应该像宗教里面的神职人员那样,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任以及敬畏,否则,司法官的职业尊荣将无从体现。

  职业待遇。职业待遇是从业者通过工作所获得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福利。一个职业的吸引力、社会评价,首先来自优厚的薪金福利。丰厚的薪资待遇是提升职业尊荣的重要参考指标。从大的社会环境看,高收入的职业人群也容易被认为是素质高、能力强、品格高尚的精英群体,也更容易从外部获得职业尊荣上的肯定性评价。就司法活动而言,司法的精英化一直是司法职业化的重要内容,作为现代化程度非常高的职业,现代法治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保障法官、检察官较高水准的收入。通过对他域司法官职业待遇的考查,可以发现,就司法活动而言,研究司法职业尊荣,司法职业待遇也是一个重要的考察指标。

  职业身份保障。所谓司法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律所定条件和程序不受罢免、撤职、调任、停职或者降职、降薪等处分的制度。众所周知,在司法活动中,不少案件的裁断关涉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利益的再分配,一些犯罪案件的办理还涉及部分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渎职滥权。法官、检察官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干扰多、阻力大,办案的压力和难度可想而知。一些法官、检察官因秉公办案常常会得罪领导干部、地方利益集团,倘若此时他们没有身份保障的护身符,被降职降薪乃至停职罢官的情况就可能出现。长此以往,在各种压力的影响下,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可能就无法严格司法、公正执法,民众的负面评价也会接踵而来,司法官的职业尊荣自然就会下降。基于此,为了维护检察官、法官司法办案的良好形象,提升其职业尊荣,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将司法官的职业身份保障纳入法治化的管理轨道。

  司法职业尊荣的效应

  司法职业尊荣所聚合的社会正能量和行业正效应是积极而深远的。

  职业操守的有效形塑——司法职业伦理的养成。职业发达的标志之一就是在其行业内部有一套成熟的职业伦理规范。司法官职业伦理作为一种行业标准,具有判断、衡量司法官行为是否合乎本系统认可行为规范的评判作用。同时,司法官职业伦理还对司法官个体具有指引作用,主要是一种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伦理规则来对同类的司法行为进行指引。这种指引又是确定性指引,即通过制定职业伦理规范为司法官设定伦理义务,使司法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线,进而直接引导司法官的履职行为和活动方向,使其符合司法机关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司法官职业理想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统一,司法官个体追求与司法事业发展战略的统一。司法职业伦理的养成离不开司法职业尊荣的强力支持。这是因为:司法职业尊荣在某种程度上是源自于外在环境的肯定性评价,通过肯定性评价使司法职业群体产生满足感、优越感,进而激发出司法职业尊荣的整体感受。申言之,司法职业尊荣的源点来自于司法职业的外部环境刺激,并最终内化为个体的自我满足、职业认同。而司法职业伦理的养成不仅要有成熟的伦理规范,还要有对这套成熟规范的自觉接受和积极践行,这其中就离不开司法官对自身职业的高度认同。唯有以司法职业为荣、以司法官身份为傲的司法从业者才会从内心激发出对行业的热爱,对职业形象的珍惜,在行使司法职权时时刻不忘衡量自身的行为操守是否符合司法伦理规范,谨慎用权、秉公办案。因此说,司法职业尊荣的提升可以积极引导司法职业操守的遵行,使司法职业伦理的养成蔚然成风。

  司法权威的积极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职业尊荣与司法公信力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如果说司法职业尊荣的提升在一定层面上是对每一个司法从业者个体认同的话,那么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则是对整个司法行业、司法群体的整体认同。我们会发现,很多提升司法职业尊荣的改革思路、方法途径本身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这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从个体到整体,不断凝聚合力的过程。以美国法官的职业尊荣而言,其个人的声望往往源自民众对其个体所做裁判是否公正的评价。然而,当整个法官群体的裁判获得了整体性的一致好评后,那么,今后只要有美国法官再做出司法裁判,民众往往会秉持信任感和崇敬心。正如美国大法官所言,“我们不是因为公正而权威,我们是因为权威而公正。”提升司法职业尊荣与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是互为表里的。从细微处着手提升司法职业尊荣的过程,必将如涓涓细流汇聚成汪洋大洋一样,实现最终司法权威的树立,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正义、服务社会方面的功能。

  职业发展的有力支撑——司法精英群体的形成。司法职业的现代化强调司法群体的专业化、精英化,因为司法的精英化可以将一些素质低下、法律水平不高的司法从业者淘汰出司法群体,保留住真正的法律人才、业务骨干,从而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而提升司法职业的尊荣感正是实现司法精英化的重要路径。通过任职资格的严格把关可以过滤掉一些潜在的工作不适合者。通过职业待遇、职业身份的保障、社会地位的提升可以增强整个司法群体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的正向激励。有了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向激励,司法官的自豪感,司法职业的优越性就会形成该行业巨大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一方面,司法职业群体内的业务能手、技术骨干不会跳槽转岗,人才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优秀的法律人才还会积极报考、主动投身于司法工作。如此,司法行业内将会聚集大量高素质的精英人才为该职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因此,职业尊荣感的提升对于整个司法队伍的精英化建设,对司法职业的发展都具有很强的推动和激励效果。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许多内容都与司法职业尊荣的提升息息相关。我们相信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下,改革的春风必将会使整个司法群体的职业面貌焕然一新,司法的职业尊荣也定会日新月异。未来的司法官既会呈现出精英群体自持、自重、自廉的个人魅力,还会保持一种工作中严肃、严谨、勤勉的外在形象,深受社会敬仰和民众爱戴。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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