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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让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15-07-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让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主体

 

大检察官研讨班专题研讨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研讨班上指出,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研究论证和实践探索,推动形成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让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主体。

 

曹建明说,完善司法责任制,一要进一步健全检察办案组织形式。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和细胞,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二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职责权限。在制定权力清单时,既要坚持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的基本原则;又要考虑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做到符合实际、科学有效。三要进一步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强化权力流程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同步完善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的制约机制;深化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四要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体系。要重点把责任落实到“人”,区分不同司法责任类型,保持授权与担责之间的合理平衡,逐步解决还存在的“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的状况。

 

曹建明强调,完善司法责任制涉及到检察权的责任分工、运行程序、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牵一发而动全身。要遵循司法规律、突出检察特点。既要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又要体现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既要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依法决定的权力,又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要注意把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内设机构改革、完善职业保障等结合起来,搞好衔接和配套。既促进机构扁平化又促进办案专业化,既适当去行政化又强化司法管理。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改革思维,确保思想稳定、工作稳定、队伍稳定。

 

 

坚持以证据为核心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大检察官研讨班专题研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研讨班上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必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全方位的深远影响。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上来,真正从保证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和改革要求,主动适应、积极作为,既要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全面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和水平,又要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把握工作主动权。

 

曹建明强调,要牢固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诉讼活动提出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坚持以证据为核心,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水平、提高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质量。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严格证明标准,既重视收集和采信有罪证据,也重视收集和采信无罪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完善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的过滤功能。深入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建立刑事案件管辖争议快速协调处理机制,探索建立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曹建明要求,要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也没有弱化检察监督。要更加重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办案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探索建立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制度,完善同步录音录像案件范围和审查机制,促进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特别是要以更高标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工作的监督,健全侦监、公诉、案管、刑事执行、控告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监督制约的机制,健全撤案、撤诉和无罪判决案件逐案分析通报制度。认真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加大对生效司法裁决的复查力度,强化对再审诉讼活动的监督,强化对庭审中程序违法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曹建明强调,要自觉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律师在诉讼中的制约。认真落实宪法法律关于侦查权、审判权对检察权进行制约的规定,认真研究如何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完善对不起诉的复议、指定管辖、撤回起诉等制度。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化诉讼中律师会见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发挥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严格审慎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大检察官研讨班专题研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研讨班上强调,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严格审慎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据了解,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支持。7月2日,最高检印发了试点方案。

 

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开展。当前,特别是要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这个重点,严格把关、审时度势,选准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探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成熟的经验。

 

曹建明强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慎重,防止监督不当影响稳定和发展。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3个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严格落实诉前程序,把诉前程序作为必经程序;严格审批制度,在试点阶段,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起诉讼。

 

曹建明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各试点单位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有效衔接。与人民法院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研究解决好本地区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检察日报 王治国 徐盈雁 戴佳)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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